全面營改增後的建築勞務公司“清包工”合同的節稅技巧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針對“清包工”建築勞務問題,建築勞務公司應如何與總承包方和建築民工人員簽訂合同。

全面營改增後的建築勞務公司“清包工”合同的節稅技巧

(一)建築業“清包工”適用的稅收法律依據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1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文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築勞務公司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在2016年5月1日後,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如果建築勞務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該項目本身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該項目本身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

(二)建築勞務公司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分析

建築勞務公司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築勞務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率是3%。據此,我們可以大概計算出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臨界點。

假設整個“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為X,則分包方的增值稅計算方法選擇分析如下:

1、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建築勞務公司應繳增值稅=X×11%÷(1+11%)-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的進項稅額=9.91%×X-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的進項稅額

2、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建築勞務公司應繳增值稅=X×3%÷(1+3%)=2.91%×X

3、兩種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

9.91%×X-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的進項稅額=2.91%×X

推導出:

建築勞務公司自己採購輔料的進項稅額=7%×X

4、由於一般情況下,建築勞務公司自己採購輔料(簡稱採購物資)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於是,推導出臨界點:

建築勞務公司自己採購輔料物質的進項稅額=建築勞務公司自己採購輔料物質價稅合計×17%÷(1+17%)=7%×X

5、由此計算出臨界點:

建築勞務公司自己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X

6、結論

清包工模式下,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的臨界點參考值是:

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具體是:

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

因此,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佔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或者說“甲供材料”佔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是選擇計稅方式的關鍵!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國京冶公司(甲方)將淮安某主題樂園的裝飾工作分包給淮安某勞務公司(乙方),合同總金額1000萬元,勞務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輔材500萬元,即合同金額包括裝飾工程所需一切費用,中國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規定日期及設定標準驗收即可。假設購買輔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分析建築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還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1、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

1000×3%÷(1+3%)=30÷(1+3%)=29.13(萬元)

2、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萬元)

結論:分包方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527[500×17%÷(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1000萬],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節約增值稅6.62萬元[29.13-22.51(萬元)]。

案例2:

中國京冶公司(甲方)將淮安某主題樂園的裝飾工作分包給淮安某勞務公司(乙方),雙方擬簽訂合同,合同總金額1000萬元,勞務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輔材150萬元,即合同金額包括裝飾工程所需一切費用,中國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規定日期及設定標準驗收即可。假設購買輔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分析建築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還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1、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

1000×3%÷(1+3%)=30÷(1+3%)=29.13(萬元)

2、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

1000×11%÷(1+11%)-150×17%÷(1+11%)

=99.1-22.97=76.13(萬元)

結論:分包方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185[150×(1+17%)÷(1+11%)]<481.8[48.28%×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1000萬],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比選擇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節約47萬元稅[76.13(萬元)-29.13(萬元)]。

(四)建築勞務公司涉稅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通過以上分析,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公司與總包方簽訂“清包工”合同時,控制多繳納稅收的合同簽訂簽訂技巧是:

1、當建築勞務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必須要爭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約定: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2、當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必須要爭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約定:建築勞務公司採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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