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
邀請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解讀
《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
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
(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
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
分別高於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
最低繳費檔次標準每5年調整1次
《實施意見》從待遇確定、養老金調整、繳費激勵、降費檔次、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知識點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準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係數確定。
《實施意見》明確,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於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為鼓勵引導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後(不含補繳年限),每多繳一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同時,將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年參保繳費額等情況,適時提出全省統一設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檔次的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最低繳費檔次標準每5年調整1次。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
《實施意見》指出,要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居民繳費水平、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
根據我省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對選擇3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
對選擇500元、6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
對選擇8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此外,養老金保值增值也是老百姓關注的焦點。《實施意見》提出將開展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對未開展委託投資、留存在地方各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存銀行、買國債,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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