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檢察院保留了哪些罪名的職務犯罪偵查權?

轉自:陝西檢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保留了哪些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整合了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

對此,刑事訴訟法刪去了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10、1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施行。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這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尤為重要,一旦出現侵權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當事人權利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介入,立案偵查。”

兩部重磅法律草案的通過

確認了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保留了哪些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認: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保留了哪些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

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之一:

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翫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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