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安置證》安排工作,時效節點參考!

作者|軍路君

《優待安置證》安排工作,時效節點參考!

《優待安置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優待安置證》區分“農字”與“非農字”兩種,對於有的填寫“通字”“城鎮”等字樣的優待安置證,同樣只區分“農字”與“非農字”之別。

持有《優待安置證》不等於政府安排工作,印有“農字”與“非農字”之別,主要是因為以前沒有“城鄉一體化”,農村與城鎮的優撫安置政策不同。“農業”戶口的士兵,其家屬憑證享受優待,本人退役後回農村安置;“非農”戶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屬憑證按規定享受優撫安置待遇。

回顧《優待安置證》的歷史,自2002年冬季徵兵開始施行,到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廢止;;從適用對象上看,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的合法憑證。如義務兵期間,其家屬享受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持有“非農”《優待安置證》的義務兵、復員士官,退役後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持有“農字”《優待安置證》的,可選擇落實其入伍時的《兵役法》規定,如當前服役不滿10年的農村籍復員士官,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進行安置,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後,無論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還是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不再區分城鄉,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其部隊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經濟待遇補助上同樣不再“城鄉有別”。故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退役士兵(士官),可以按照現行規定,領取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補助。

當前,《優待安置證》已經停發8年,服役滿8年的中士士官,今年將退出現役。最後一批發放《優待安置證》的為2010年冬季入伍的士官(未計直招士官),於此持有“非農”《優待安置證》明年將步入第九年,參照入伍時的優待安置政策,其應該是最後一批可以憑“非農”《優待安置證》安排工作的復員士官。

當然,2011年11月1日(不含)以前入伍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可由政府安排工作。對於2011年以前入伍,服役滿10年的戰友,可以參照入伍時的優待安置政策,退役時選擇轉業安置。

既然符合轉業安置的士官,從《優待安置證》的適用對象來看,是義務兵與服役不滿10年的復員士官,故在2011年11月1日(不含)以前入伍且服役滿10年的,不再憑證安置,而是作轉業安置。2011年11月1日及以後入伍的,一律參照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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