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戰(trade war)又稱“商戰”,指的是一些國家通過高築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限制別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同時又通過傾銷和外匯貶值等措施爭奪國外市場,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報復和反報復措施。
貿易戰的原意是指擴大戰爭範圍,將對方的貿易作為打擊對象的戰爭手段。貿易戰曾經又被稱為貿易糾紛。如果貿易戰的武器僅限於相互提高關稅稅率。尤其在海戰中貿易戰是一個重要的破壞對方經濟的戰略手段。非常著名的貿易戰有1806年拿破崙·波拿巴針對英國施加的大陸封鎖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試圖封鎖英國的貿易戰。
廣義地,今天將世界貿易的過程中不同國家通過施加稅收(關稅)對其它國家地區的經濟政策施加壓力的爭執。這樣的經濟鬥爭在各大經濟體系如美國與歐洲聯盟(如香蕉貿易戰)、美國與日本、美國與中國、中國與日本之間常常發生。世界貿易組織試圖建立一個被所有國家接受的規則來防止這樣的貿易戰發生。
國際貿易糾紛是不同國家(地區)之間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過程中因合同履行、貨物運輸與保險、知識產權保護等產生的糾紛。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途徑有下列幾種。
一、友好協商
國際貿易糾紛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
二、調解
在國際貿易糾紛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國際貿易糾紛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覆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採取仲裁。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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