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 法院判決借款合同無效!

「以案说法」“职业放贷人”起诉要求支付高额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2018年6月,餘某接到一個電話,來電人稱其所在的投資公司可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借款,恰逢餘某手中正缺錢急用,就應來電人的要求帶上房產證、行駛證並開上家中的奧迪車來到投資公司商討借款事宜。在核對了餘某所帶的材料後,對方表示同意借給餘某10萬元,月息12%,借款時要先扣除一個月的利息和0.2萬元的手續費。不僅如此,餘某還要在擬定好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人處簽名,如果餘某到期未還款,對方就可以將餘某的房子用於出租。

為確保餘某有還款能力,對方還到餘某家進行“家訪”,查實餘某的資信能力後,由該投資公司負責車貸的關某在扣除1.2萬元利息和0.2萬元手續費之後,把本金8.6萬元轉賬給了餘某,並簽訂借款合同。同日,關某與餘某還簽訂了借據一份,並由餘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關某銀行轉賬10萬元。但借款到期後,餘某拒不歸還借款,經關某多次催討未果,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餘某返還借款8.6萬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並承擔律師費用。

庭審時,關某自稱是投資公司的老闆之一,且和餘某是朋友關係,而餘某卻說自己並不認識該投資公司人員,“家訪”時來的工作人員並不姓關,與關某也是從未謀面。餘某認為自己是向投資公司借款,不應該向關某還款,且涉案借款屬高利貸,產生的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不應計算違約金,自己也不應承擔律師費用。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某主張餘某向其借款10萬元,其實際交付8.6萬元,餘某確認收到8.6萬元,但認為並非向關某借款,雙方就出借人的主體存在爭議。餘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書、借據、收條均載明出借方為關某,8.6萬元借款也確由關某賬戶轉入餘某賬戶,現借款憑證也均由關某持有,故可以認定關某為涉案借款出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關某以投資公司為平臺針對有借貸需要的不特定人員出借款項以獲取收益,此行為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系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關某的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其與餘某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書應屬無效,所對應的高額利息約定及律師費用約定均無效。近期,吳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餘某僅應歸還關某借款本金8.6萬元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無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費用。

法官提醒:

關某以借貸為常業,即民間俗稱的“職業放貸人”。此類人員因缺乏監督管理,在借款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範行為,如違規掌握借款人的資產情況、收取高額的利息及費用、以要求借款人簽訂空白租賃合同等方式以圖在不能獲取預期收益時達到迅速佔有借款人資產的目的等。“職業放貸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廣大群眾籌措借款時要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不要因一時之急向非正規機構借款,以免人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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