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鴻一:檢察機關打擊“套路貸”犯罪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隨著“現金貸”“信用貸”“校園貸”等民間借貸形式的迅速擴張,假借民間借貸為名非法牟利的“套路貸”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還是嚴重的涉惡案件。對此,檢察機關應與公安機關主動對接,充分履行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犯罪,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違約金額、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欺騙受害人簽訂不利於受害人的借款合同,再以各種方式讓受害人違約,最終侵吞受害人財產。“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財產之實的犯罪活動。其作案手法隱蔽,層層套路,處處陷阱,迷惑性強,擅於鑽法律的空子,營造合法的借貸流程,使受害人難以留下證據,在催收中常使用暴力或者軟暴力。“套路貸”雖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但與正規民間借貸有著本質區別,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物之實,實質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落入“套路貸”陷阱,受害人往往會被逼賣房賣車,甚至給受害人的精神上帶來嚴重傷害。

“套路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套路一,以無抵押借款、快速放款誘騙急需用款的受害人;套路二,以收取保證金、平臺費等形式欺騙受害人簽訂“陰陽合同”(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承諾書)等;套路三,在“家訪”中挑受害人毛病,再次壓低實際借款數額,虛增債務;套路四,通過滋擾、糾纏、恐嚇、毆打等手段強行索取受害人財物。

“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犯罪嫌疑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涉嫌詐騙犯罪。

2、犯罪嫌疑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既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其行為可能涉嫌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犯罪。

如,今年我院辦理的一起典型的“套路貸”案件。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間,以樸某一為首要分子,全某洙、李某豪、崔某健為骨幹,金某、金某豪、李某輝、朱某男、鄭某光(未成年)、李某遠、宋某吉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以“套路貸”形式作案,採取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手段,強行索取被害人的財物。

在辦案中我們發現,目前出現的“套路貸”案件,主要是犯罪分子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借款合同,假借貸款之名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之實的犯罪活動,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1、犯罪主體團伙化、組織化。“套路貸”犯罪大多數案件都是團伙作案,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的組織分工,有固定的幕後放貸人,有穩定的放貸圈,有職業的討債人,上述案件就是已經形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租了一個居民樓作為辦公室,開始時都要按時考勤,組織聚餐)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實施套路貸犯罪。樸某一負責組織運營,比如籌集放貸的資金、確定某個借款人能否放貸,放貸的時間多長、利息等。全某洙、李某豪為骨幹,主要負責拉攏底下的人員(金某開始跟全某洙借錢,因為還不上利息和本金,就為全某洙手下向他人放高利貸,從提成中還自己欠的本金及利息,角色從開始的被害人轉變為加害人),教他們如何發放貸廣告,如何簽訂借款合同、被害人到期無法償還時如何收取本金和利息。金某、金某豪、李某輝、李某遠、宋某吉、朱某男、鄭某光參與者主要發佈廣告找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到期無法償還就會用各種方法要錢。

2、犯罪成員年輕化、且有在校學生參與。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套路貸案件犯罪成員大多數為年輕人,且大多為低收入或無業人員,有的還是在校學生。主體上呈現出低齡化,文化程度普遍較高。這些人由於年齡較低,未形成正確的金錢觀,自制力較差,且缺乏法律知識和金融常識。如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都為90後,全某洙、朱某男、李某遠、金某豪為某大學在校學生或剛畢業實習的學生。

3、犯罪手段隱蔽性、迷惑性。“套路貸”的犯罪分子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打著借貸門檻低,以“不看信用、審批極快、迅速放款”等為誘餌招攬生意,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為違法犯罪行為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但在簽訂借款合同過程中又藉以“違約金、保證金、上門費、平臺費”等各種名目收取費用,但實際放款金額遠低於借款合同中所約定的金額,並在借款同時約定苛刻的還款條件,一旦借款人超時無法還清貸款,“違約金”以時計算,層層增加違約金,並以此作為證據嗣後通過暴力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強行索要借款協議上的虛高借款。且各“套路貸”公司之間聯繫緊密,客戶資源可以共享,在被害人無力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自己“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 並以此類推,致使借款人最後債臺高築、負債累累。如上述案件一借款人實際借款54.7萬元,還利息47萬元,還欠本金75萬元,因被害人無力償還,多名嫌疑人就會到被害人父母住所,言語威脅、打騷擾電話、在走廊上潑糞、在牆上噴漆,用電話威脅、滋擾限制擔保人人身自由,向擔保人的父母索要本金和利息,給擔保人、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上帶來嚴重傷害。又如借款人多次借款時,謊稱前一個新的借款合同,把之前的借款合同還給被害人,實際上未還給被害人,後期利息翻倍增長。如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金某分幾次從全某洙處借款人民幣3萬,還利息6萬,還有6萬的合同在全松洙手上,手段是以簽訂多分合同以後,以最後簽訂合同為準,卻不將之前簽訂合同的還給金某,最後算利息以所有合同算,對被害人進行訛詐,達到侵吞被害人錢財的目的。

4、被害人低齡化、年輕化。“套路貸”案件被害人大多數年齡在18到35歲之間,且大多為低收入或無業人員,女性較多,有的還是在校的學生。這些人由於年齡較低,未形成正確的金錢觀,自制力較差,且缺乏法律知識和金融常識,在無法從正規渠道借到資金時,獲悉無抵押、快速放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貸款後,為追求一時物質享受,輕易就落入犯罪分子所設置的圈套中。如我院辦理的上述案件的一名被害人年僅15歲,為朋友做擔保人,犯罪嫌疑人找不到借款人就誘騙這名被害人,逼其簽訂多筆借款合同,並且領著被害人到家中拿父母的金銀首飾、現金抵債,並唆使被害人在嫌疑人手下做事,跟別人要債。

5、犯罪行為危害大、涉及面廣。“套路貸”犯罪分子為追求高額利潤,除了自有資金外,往往通過各種途徑吸納資金,容易滋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普通詐騙和金融詐騙類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極大。且這些“套路貸”公司藉助微信平臺進行宣傳,由於借款門檻低、放款速度快等原因,吸引了很多網絡用戶,傳播範圍廣。一旦借款人沒有資金歸還,便掉入犯罪分子設置的陷阱,在“債權人”電話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惡意催收欠款的方式下,不僅借款人的身心、財產遭受巨大侵害,其親朋好友心靈也受到極大迫害,嚴重影響社會安寧。他們採取的手段一般是威脅、滋擾、借款人和擔保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直接到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肆意認定所謂的違約金、延長費強拿硬要。如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嫌疑人會提出可以延長期限一個月,延長費用3000元至6000元不等,比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嫌疑人就到被害人住所,說今天不交錢利息錢就在你家賴著不走,讓被害人籌款;再如今天下午2點為止交利息、延長費用,被害人如果遲了兩三個小時,就會多要2000至3000元違約金,如果借款人提出說這是不合理的,就會威脅說,把擔保人的照片發到朋友圈,借款人為了不想連累擔保人就交錢;嫌疑人不僅跟被害人要錢,有的讓擔保人還錢,擔保人是學生的還到擔保人所在的學校跟老師說擔保人借款快點讓擔保人還錢,有的還到擔保人打工的地方滋擾擔保人,威脅把擔保人在借款人借款時作擔保照的照片發佈到朋友圈。逼迫擔保人還錢,他們這些行為不僅使借款人、擔保人的身心、財產遭受巨大侵害,其親朋好友心靈也受到極大迫害,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套路貸”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為此,我們提出如下防治建議:

1、預防“套路貸”犯罪的產生。一是加強審批,提高民間借貸公司註冊門檻。各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准入門檻,對所有營業的民間借貸公司進行備案,同時,要求其繳納一定數額(10萬以上)保證金。經查明有套路貸情形的,應立即罰沒保證金,同時取消公司營業資格。二是加強聯合監管。各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工商局稅務局共同設立民間借貸公司聯合監管組,審查各民間借貸公司合同、稅務、有無形成資金池等問題。對於有經營套路貸歷史的自然人,禁止其再開設同類型公司。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類公司不定期抽查,定期檢查,其所有合同應當設立編號,介紹一起業務,備案一起業務。對於簽署陰陽合同,合同金額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通過取現收取保證金,手續費的,建議設定七日不得取款限制,可以轉賬交易,但不得取現降低其套路貸可行性。應禁止使用裸貸、在車輛中裝GPS複製車鑰匙等方式提供擔保,發現一起此類情形,取締經營。

2、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依法懲治“套路貸”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法院在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後,應重點審查是否涉嫌套路貸。

3、加大打擊力度。“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是一類嚴重涉惡案件,檢察機關應與公安機關主動對接,保持對此類案件高壓態勢,全力狙擊“套路貸”犯罪,堅決遏制“套路貸”犯罪高發蔓延勢頭。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4、加大宣傳力度。檢察機關要主動走進民間借貸公司,宣傳法律法規,督促借貸公司守法經營,防止出現“套路貸”問題。要走進校園,特別是大學校園,宣傳“套路貸”的危害,讓學生遠離“套路貸”的陷阱。同時,還要向社會大眾進行廣泛宣傳,讓群眾擦亮雙眼,貸款必須到正規的公司,簽好借款合同,出現“套路貸”問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作者系吉林省延吉市檢察院檢察長全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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