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州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對罪犯許灶水、李煒達公開開庭宣判。宣判後,惠州中院依法安排上述罪犯與其家屬會面。後,對罪犯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許灶水向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販賣氯胺酮(俗稱“K”粉)共計45000克。後公安人員在許灶水的租房內、許灶水和李某租賃的別墅內查獲毒品若干、仿64式手槍1支、子彈11發。
2013年9月底,被告人李煒達向同案被告人周某販賣氯胺酮4000克,後因質量問題被退回給李煒達。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許灶水、李煒達商定共同出資製造氯胺酮,李煒達隨後聯繫了“阿斌”(身份不詳)購買製毒原料。許灶水指使胡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款跟隨“阿斌”安排的人前往河南省購買製毒原料。同月18日,胡某等人將購買的製毒原料運至廣東省河源市某地,交給許灶水、李煒達事先聯繫的製毒人員賀某、戴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製造氯胺酮。同月21日6時許,許灶水、李煒達等人駕車載制好的氯胺酮一起來到廣東省惠東縣某海鮮酒樓,當日8時許,公安人員在該酒樓一樓電梯內和李煒達駕駛的車輛內共查獲氯胺酮484包,共計淨重356599.09克。許灶水、李煒達等人於當日先後被抓獲歸案。
綜上,被告人許灶水製造氯胺酮356599.09克,販賣氯胺酮49182.06克,非法持有槍支1支;被告人李煒達製造氯胺酮356599.09克,販賣氯胺酮4000克。
惠州中院審理後,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許灶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李煒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許灶水、李煒達分別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裁定予以核准。
來源/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校對/ 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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