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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現在司機與乘客的關係備受人們的關注
因為這關係到全車的人生命!
然而就在近日
一輛公交車上三名乘客
其中一個男子走路較慢
司機催促之後引來了三個人不滿
於是謾罵司機與乘客,最後被請下了車
當時車內的畫面
↓↓↓
司機說因為一名乘客上車較慢
他說了一句
所以遭到喝酒男子不停的謾罵
險些還想衝過來動手
被乘客拉住了
車上的目擊者說
這個罵司機男子身上酒味很大
司機一直沒有回應
正當大家以為事情結束的時候
發現該男子其實還有兩個同伴
其中一名女子跟乘客又起衝突
喝酒男子要衝上去打人
被車上乘客制止
車上的乘客覺得3人有些過分
於是讓司機停車請3人下車
乘客:“司機開車,快開車趕緊走!”
其實這些乘客可以說做的很棒了,及時的制止了可能發生的危險。公交車作為公共出行的重要方式,到站上、下車是共同遵守的乘車規則,但是經常有乘客向公交司機提出一些不合規的要求。
比如說:把著車門等人
比如說:中途要下車
公交車司機是維護廣大乘客的共同利益呢?
還是兼顧個別乘客的特殊要求呢?
公交車不能隨意等、停、靠。
由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在規定的站點外上下客。
公交車司機並非不講道理、不近人情,
而是遵守規定,
維護廣大乘客的共同利益。
公交車司機有時候態度不好或服務不周,
會引起乘客不滿。
碰到這種情況,
舉報是最為便捷的維權途徑。
事情往往會超出預期發展,
矛盾激發的情緒變得不可控。
一些過激行為不僅
嚴重影響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
還影響道路上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行車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嚴重影響行車安全,類似的行為還包括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推搡、毆打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只要你實施了危險行為,
就構成犯罪,
不管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還有人準備等車停下來之後,
將司機胖揍一頓,以洩私憤。
不過,
治安管理處罰法早有規定,
毆打他人可是要付出沉重代價哦。
公交車司機,
要文明行車,保持理智,
一旦發生緊急情況,
應第一時間採取制動措施,
安全停車後,立即報警處置。
建議公交公司儘快安裝駕駛室隔離設施
和一鍵報警裝置哦。
此條建議拿走不謝。
希望廣大司機朋友和乘客朋友能共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一起維護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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