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電話受處分”為什麼不應該

發生在安徽省全椒縣的“未接電話受處分”事件,引發廣泛關注:今年8月,縣扶貧辦下發通知,要求全縣幫扶責任人做好接受省脫貧攻堅巡查組電話訪談準備。8月23日19時31分至19時35分,省巡查組4次撥打縣農村公路局副局長張偉(幫扶責任人)手機,張偉未接聽電話。當地以“給我縣脫貧攻堅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由,給予張偉黨內警告處分。一片質疑聲中,當地進行復查,結論是原處分決定定性不準確、處理不恰當,撤銷對張偉的處分。

輿論關注對事件反轉所起作用,事件暴露出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人們已經說了不少。今天,我想從法律追究和紀律處分比較的角度分析,因為未接電話對張偉作出處分為什麼是錯誤的?

有人會說:“這麼比較,不準確:和國法對公民的要求相比,黨紀對黨員的要求更高、更嚴一些;和法律上的證據標準相比,紀律處分也會寬鬆一些。”有一定道理。不過,同樣讓當事人承受不利後果,二者運行規則大致相同,合法(規)、合理、合情都是繞不過去的考量。

法律上,讓某人為某一事件承擔不利後果,以下幾種因素不可或缺:不當行為;不利後果;不當行為和不利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觀過錯。紀律處分,也不能少了哪一個。

該事件中,張偉的行為是“未接電話”。“做好接受省脫貧攻堅巡查組電話訪談準備”,扶貧辦的要求體現了對巡查工作的重視,但如果24小時“隨打隨通”難以做到,那麼,“未接電話”行為是否不當,特別是不當的程度是否到了需要追究責任的程度,有探討空間。

當時沒接到電話,之後他主動回過來,或者巡查組再打,都不過是一個電話能解決的事兒,“未接電話”的後果並不嚴重。有關部門“給我縣脫貧攻堅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判斷,顯與事實不符。

“未接電話”是否不當存疑,“造成嚴重後果”站不住,此時,再判斷二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已沒有意義。

特別是,張偉本人並無過錯。據他陳述:“我吃完晚飯後有出去遛彎的習慣,那天晚飯後,我遛彎時出了一身汗,回家後就洗了個澡,這個時候有電話打進,當時是孩子接了電話,說等我洗完後給他們回電話,但是我洗完之後再打這個電話就怎麼也打不進去了。”可以遛彎嗎?遛彎出汗可以洗澡嗎?如果可以,沒第一時間接聽電話就談不上過錯。

還想介紹下期待可能性理論。作為刑法上的責任阻卻事由,該理論指的是,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作出合法行為,行為人即使作出了違法犯罪行為也無罪。該理論蘊含的理念是“法律不強人所難”,是從“情”的角度對特殊情況下犯罪的寬宥。把這一理論“套用”到這一事件中,我們應該思考:我們能不能期待一個人24小時電話“隨打隨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即便他不接電話不對,並因此導致不利後果,追究他仍可能缺乏正當基礎。

還想說說程序。不知道複查推翻之前認定,是因為有了新的事實,還是根據同樣事實作出不同認定。如果是後者,之前“不準確”定性、“不恰當”處理是如何作出的?如果是前者,有利於張偉的事實為何未充分收集?司法領域講究“無罪推定”,紀律處分也應遵循“無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從嚴治黨深入,黨員、幹部行為進一步規範,這是好事。但也應防止一種傾向,即片面強調從嚴,忽視當事人權益,任意擴大責任範圍,隨意做擴大解釋。

今年早些時候,媒體也曾報道某地突擊檢查教育局辦公用房,“有與工作無關的書籍”“盆栽超過兩盆”等竟然作為“問題”被通報。媒體曝光後,當地作了“標準把握不準、檢查方法不當、工作程序欠妥”的回應。從一兩件事推斷“傾向”,似有些過敏,但這種事兒,從小處說,關係到一個人政治前途;往大了說,關係到制度的科學、公正。過敏一點,及時發現苗頭,沒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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