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搶孩子,眼看孩子就被搶走了情急之下,用刀捅了人販子搶回孩子,算正當防衛嗎?

王家小書生


我雖然只懂一些基本的法律,但是在這個問題上,說什麼防衛過當的人,真應該讓你自己經歷這種事情。法律服務於人,本意是在不違背基本道德的情況下所制定的社會規則,及對違背這種規則的人予以懲罰。既然是在不違背基本道德的情況下,那麼在人販子已經威脅到我家庭成員的安全的情況下,我赤手空拳又無法制止事態的繼續發展,如何做?認了嗎?事後報警?都是屁話!說話的都不是發生在你自己身上。為了制止只能藉助其他工具,緊急情況下之下你難道讓我再思考一下用什麼工具既能制止犯罪的進行又不會重傷犯罪分子?選擇了工具再計算一下用多大的力不會造成犯罪分子死亡又能終止犯罪行為嗎?excuse me ?你是在逗我嗎?所以,公正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應允許採取一些其他手段,而造成犯罪分子傷亡的,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保證犯罪分子有所顧忌,減少犯罪。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任高鋒1989


又是人販子,希望這種人徹底在人間消失,如題所述,人販子搶孩子正在實施當中,並且眼看孩子將被搶走,情急之下,用刀捅了人販子,並將孩子搶回。這種給人販子造成的傷害到底屬於正當防衛嗎?


我個人觀點回答是肯定的:“絕對屬於正當防衛”,但這也限於在孩子搶回或對方沒有還手能力,甚至對方已經就地服法不予反抗的這幾點範圍之外,如果已經達到這三個標準,那麼你依然進行攻擊就屬於故意傷人了。

人販子大庭廣眾下公然搶奪孩子,這種行為理論已經屬於綁架行為,屬於惡性犯罪,並且在家屬進行奪回過程中依然進行反抗,因為犯罪份子屬於有預謀搶奪孩子,也不知是否攜帶武器,孩子家人在情急下無論從哪裡哪來刀對罪犯進行攻擊,都屬於一種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對抗,不光不需要擔責,我認為都應該給予表揚。

某些律師或許可能會說持刀攻擊他人,就屬於故意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在這裡,問題的焦點好像在於“刀”的使用,意思好像只要不用刀去搶奪孩子就不用擔責了。我認為這絕對是一種錯誤的判斷,因為無論是赤手空拳,還是拿刀,甚至棍棒,這些只是對抗犯罪的一種方式,對於制止犯罪的方法自然是最有效、最快速、最隨意的才能達到制止犯罪行為的繼續,所以是否使用刀,和刀來源於何處並不是判斷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而關鍵應該是這種行為的目的是什麼!



我認為法律應對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的人,判定不予享有人權,但只要無反抗能力、犯罪行為終止,或就地服法後即恢復人權,對於不享有人權的人,在違法過程中受到傷害,他人概不負責,只有這樣才能最有效的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利。


強烈呼籲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能夠讓人見義敢為,並且還正義者以公道,保護了正義者,也就等於有效打擊了違法犯罪行為,讓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永遠站在正義者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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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這是我在別的帖子的回覆,複製過來,以下只是我個人的立場,我兒子四歲半,經常帶出去玩,一天老婆看到一張動圖,一個爸爸帶孩子出來玩,被一堆人圍上去按倒,然後孩子被搶走了,。老婆問我,如果當時是我,我怎麼做才會保護好自己的孩子?思考好久沒法回答,晚上下了個決定,半夜給朋友打電話,定做一把可以扣在皮帶和褲鼻上的手刃,兩面鋸齒前面雙刃,。收到後只要帶孩子出去玩我就帶著,如果真碰上那樣的情況了,千萬別慌,用最大的力氣,盯住一個別管其他,捅進去橫向劃,放倒一個!願因很簡單,第一他們人多,你要反抗所有人根本辦不到。第二罪犯都有心理預期和心理底線,你越冷靜他們反而越害怕。第三放倒一個給警察留線索,孩子也好找回。這裡我不是在推崇暴力,但是沒辦法的辦法,宰一個判我刑我認了,最少出來還能見到老婆孩子,我的家還在,孩子要是真丟了,家就完了。[流淚][流淚]


該名字已存在Lee


大家別被誤導啊!別拿自己生命開玩笑,不算正當防衛!不算正當防衛!不算正當防衛!

我也特別恨人販子,恨不得一刀捅死人販子。但是,被拐的畢竟不是我兒子啊,如果被拐的是我兒子,我救不下來,我枉為爹,捅死了主動進監獄,還要想辦法用我的專業知識爭取減刑的。

說正經的:

1. 普通人用刀捅死人的時候,只有在遭遇“現實而緊迫的危險“的狀態下,才可以發生。

比如前幾天崑山龍哥,刀都拿出來了,法律不要求你100%空手接白刃,找到兇器打死,是OK的。

一般來說,這個緊迫而現實的危險要足夠威脅你生命的時候,你才能威脅對方的生命。比如李二狗拿個地攤上巴拉巴拉小魔仙的仙女棒跟王美麗說,搶劫!不給錢殺了你。

別鬧了,我有一根仙女棒,立場堅定鬥志強。傻子都知道這玩意只能嚇唬,所以這時候王美麗不論如何都不能打死李二狗;

但是,如果李二狗拿了一個82斤重的水磨禪杖,那就沒問題了,乾死丫的。

PS:如果王美麗看到李二狗拿了一根小魔仙棒,就覺得李二狗想殺自己,直接反殺李二狗的。在法律上叫”假想防衛“,是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

2. 普通人看到別人家孩子被人販子搶走,捅死人販子。

根據刑法第20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本質上是賣孩子,圖財不害命的。所以只要不威脅孩子生命,我們真的沒辦法捅死他。

千萬別被好多回答誤導了啊。

================================但是=======================

抓住人販子超死裡打,不管你是人民群眾還是當事人。只要不打成重傷,在治安案件的範圍內,相信我,警察叔叔一定會幫好人的。


酒騎風


如果這都不算正當防衛,那什麼算正當防衛?你絕對是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孩子長大後一定為有你們這樣的父母而感到驕傲與自豪!

10月2日,北京豐臺,在一個商場門口,發生一起自稱“認錯孫子”而搶奪孩子的事件,幸虧孩子的母親以前看到過相關新聞報道,警惕性足夠強,拼死護衛自己的孩子,也幸虧有好心人出手相助,嚇退了參與搶奪的三個女人。雖然最終四個女人密謀搶奪孩子,但沒有認定為人販子,僅是作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新聞一出,所有人都會這位母親點贊!女本柔弱,為母則剛。小小的身軀竟然迸發出巨大的能量,真是不可思議,這就是母愛的力量!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是母親身上掉下的一塊肉,當孩子遇到危險,不要說動刀子了,就是讓父母付出生命,他們也不會皺一下眉頭的,更何況這種公然搶孩子的行為正是法律所要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為了鼓勵人們自力救濟,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無限正當防衛的權利,即便是造成人販子人身傷亡,也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由此,想到了另一起案件。9月24日,中秋節下午,發生在湖南寧鄉的小車起火事件,那位女司機不顧丈夫和兩個孩子,自己跳下車成功逃生,而丈夫和孩子不幸遇難。跟北京那位母親相比,這位母親的行為就差遠了!


打虎拍蠅


理論上算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如果是直接搶孩子,顯然已經涉嫌綁架,這個時候為了奪回孩子用刀捅人販子,顯然是正當防衛,捅死都可以。

當然了,如果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公檢法會如何認定,還需要看具體的細節。

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比較嚴苛,特別是鬧出人命後很難會被判為正當防衛。當然隨著法治的進步,我相信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會逐漸放寬的,前幾天的崑山反殺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另外,作為一名父親,我認為當自己的孩子將要被別人搶去時,已經沒有時間去考慮是不是正當防衛了,哪怕是故意傷害,我都要先捅了再說。



夢露居士


人販子!人販子!只要一提起這三個字,就會引起很多的憤怒,可以說,人販子已經成為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甚至都除之而後快。

對於人販子搶孩子,情急之下用刀捅了人販子搶回孩子,算正當防衛嗎?這個問題來講,我舉雙手贊同,當然算正當防衛了。放在任何一個孩子父母或家人身上,眼看著自己的小孩被人販子搶走,還能保持冷靜思考那是不可能的,都會在那一刻奮不顧身的要把自己的孩子從人販子手中奪回來,如果期間跟人販子動起手來,或是失去理智而傷了對方,亦或是致人販子死亡,那也是情有可原,誰讓對方搶人家的小孩。就算是是公正的法律也不能讓孩子父母眼睜睜的看著孩子被搶走而無動於衷吧!

再說,現在人販子已經成為了危害社會,危害家庭的毒瘤,相關部門應該給予嚴肅打擊才行。


悅安車生活


想多了,正當防衛,根本不可能!

首先,如何證明,人販子在拐賣小孩?

法律是要證據的,陌生人抱你小孩時,被人發現了,他可不可以說,因為小孩可愛,才抱一下。只有當陌生人抱走小孩並移動位置同時對小孩進行化妝,比如更換衣服,剃頭髮,改變外觀形象時,才會被落實拐賣小孩可能。

其次,拐賣小孩,只是買賣人口,入罪奇輕,絕無有死刑可能,這是讓人憤怒的法律條款。有人說,是奇葩的法律縱容了拐賣人口的發生,現實的確如此!

最後,現場被抓住的剛抱起小孩的人販子,若未親口承認罪行,法律上很難被確認,這個就象小偷一樣,若未抓現行,無法定罪。所以,抓住人販子,拖到無人監控的地方,眾人一起打,打殘拉倒!


胖子厚道


算不算正當防衛我不知道,但是做為一個人、一個正常人,拿刀捅死人犯子我認為是正當的,而且無可挑剔。而且為你的行為點贊、特贊!你不但救了自己的孩子而且救了更多可能要受到傷害的孩子。你不但無罪而且應該受到獎勵!人犯子不能稱為人,只能稱之為畜牲,你殺了它是為民除害!為你點贊點贊特點贊,喝彩喝彩更喝彩!


54553530158


那要看你手裡有什麼,有刀就捅幾刀,有棍子就對準頭狠狠地砸幾下,直到那廝無法實施(搶孩子)犯罪行為。至於後果,完全不在考慮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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