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一封家書》遭改編 原創李春波獲賠30萬

新京報訊(記者王巍)因認為其創作的歌曲《一封家書》未經許可被使用,李春波將雲南俊發房地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侵權信息,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判決雲南俊發公司向李春波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6700元。

法院在判決中對此案音樂作品改編權的認定作出了分析,據記者瞭解,這是涉單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判賠數額較高的案件。

原告李春波訴稱,雲南俊發公司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創作的知名歌曲《一封家書》製作視頻,並將該視頻在該公司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中發佈,用於宣傳促進其樓盤銷售,侵犯了李春波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攝製權;搜狐公司在其網站中擅自發布上述視頻,對雲南俊發公司業務進行推廣,與雲南俊發公司共同侵犯了李春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被告雲南俊發公司辯稱,涉案視頻中的歌詞均是書信常用語,而非李春波創作的專有詞彙,涉案視頻與歌曲《一封家書》創作的時代、背景、傳達的情感等不同,曲譜也有所不同,故不構成侵權。

被告搜狐公司辯稱,涉案視頻是由用戶上傳,其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且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視頻中的歌曲是否構成對《一封家書》詞曲的改編,以及如果侵權成立,判賠數額應如何確定。

本案中,在歌詞部分,涉案視頻歌詞與《一封家書》歌詞均採用了家書的格式,將家書形式與歌詞結合起來用作音樂表達,開頭和結尾處部分歌詞相同,且表達了同樣的思鄉情感;同時,涉案視頻歌詞中又加入了體現獨創性表達的新的敘事內容,因此涉案視頻歌詞在原有歌曲獨創性表達基礎上,形成了新的表達,構成對原歌詞的改編。對於曲譜部分,涉案視頻曲譜與《一封家書》曲譜的起音、落音、骨幹音以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風格、旋律走向亦相似,但部分旋律也存在明顯差異,並加入了說唱的形式,因此,涉案視頻曲譜使用了原歌曲曲譜的基本內容,並對原歌曲的旋律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沒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構成對《一封家書》曲譜的改編。同時,將《一封家書》與涉案視頻歌曲進行整體對比,兩者名稱相同,且開頭結尾歌詞相同,曲譜主旋律亦相似,使人聽到涉案視頻歌曲時便會聯想到歌曲《一封家書》。因此,涉案視頻詞曲構成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的改編。

其次涉及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到,歌曲《一封家書》發表於1994年,多年來久被傳唱,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雲南俊發公司在其公眾號文案中藉助歌曲《一封家書》的影響力進行宣傳,主觀惡意明顯;涉案視頻內容中對雲南俊發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營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商業宣傳;涉案視頻點擊量高達九萬餘次,影響範圍較大,依法酌情判定經濟損失賠償額為30萬元。

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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