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 婚前協議到底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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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隨著我國離婚率越來越高,很多小年輕或是二婚的男男女女們在決定步入婚姻之前,往往都會面臨一個重大的抉擇,即是否要與另一方簽署婚前協議約定彼此婚前財產的歸屬,以免將來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因為財產歸屬問題產生分歧。本律師團婚姻家事團隊常年辦理婚姻案件,碰見過不少思想前衛的戀人為避免財產問題影響夫妻感情,登記結婚前委託律師擬定婚前協議,也見證過很多夫妻因為當初結婚時未考慮或者不好意思跟對方提簽署婚內協議導致夫妻在感情破裂分割財產時對簿公堂的案例。基於我國對夫妻共有財產認定實行的推論制度,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後與其他共同財產發生了混同,則很大程度上會直接將婚前財產也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那些沒有提前做好風險防範導致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的客戶來說,只能遺憾地面對本應屬於婚前個人所有的資產在婚姻破裂時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分割給另一方的局面,此時他們也只能是悔不當初,卻再也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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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因未簽訂婚前協議而發生的婚前婚後財產混同情形,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婚後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此處提到的婚前財產,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婚前一方全額付款購置的房產,此類房產確實可以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隔離,但有一個前提便是婚後該房產不得貸款或是發生財產形式上的改變,例如用婚前房產抵押貸款並用所貸款項購買新的房產,後續又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款項用於支付婚前房產的貸款,這種情況是實踐中使用較為普遍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此種融資操作很可能會導致婚前房產與婚後財產混同的結果。發生財產形式的改變也是一樣風險很大,特別是直接變更為現金的情況,例如婚前房產出售收到的買方支付的購房款,雖然只是婚前財產的財產形式由不動產變為現金,個人財產的性質並不發生改變,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和人們社會活動的不斷增加,這筆房款若沒有存入某一個銀行賬戶且由始至終不與任何夫妻共同資產發生混同,則勢必會因與其他夫妻共有收入發生混同而無法區分,最終導致該筆房款會直接被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另一種房產是婚前由一方首付,婚後由雙方還貸的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前述規定,婚後無論是由哪一方還貸,對於婚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也會發生混同。

二、一方名下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內的資金於婚後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大部分人的工資、分紅等現金收入都會進入到銀行賬戶內,除非一方婚前開設一個賬戶儲存婚前的資金,並且該部分婚前資金在婚後不發生任何流轉,否則,很難實現婚前獲得的現金收入與婚後收入完全隔離的目的。一旦,婚前的個人銀行賬戶內的現金資產與婚後資產發生混同,將來在面臨財產分割時則會將賬戶內的資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內予以分割。

而在證券賬戶的個人婚前財產包括資金、股票、基金等,在不簽署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則須要求所有權一方婚前買好股票並長期不賣出,即婚後不進行任何操作,將來這支股票的增值或貶值後的資金則通常能被認定為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事實上,大部分做金融產品投資的人很難將資金一直壓在一支股票或基金上不動,而一旦發生了買進賣出,由此產生的收益就不屬於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婚前與婚後的財產就會發生混同。

三、一方持有的婚前成立的公司股權婚後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基於公司的經營是持續進行並不因婚姻締結而停滯,經營則勢必會產生收益,因此,一方婚前持有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權/股份,在離婚析產時通常會通過審計來確定股權/股份對應的所有者權益,並以此確定股權/股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增值收益,這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須進行分割。因此,一方持有的婚前成立的公司的股權勢必會在婚後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綜上所述,對於未簽訂婚前協議直接步入婚姻的夫妻來說,將來的法律風險是無處不在,夫妻結婚後很難按照前述分析的方式維持婚前財產性質不變,與其在婚內不斷的使用各種可能影響夫妻感情及財富增長的方法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分離,還不如在結婚前即擬定協議處理好首尾問題,防患於未然。

來源 | 廣東風澤律師團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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