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提供手機給已決犯(死刑)製造假立功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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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提供手機給已決犯(死刑)製造假立功如何定性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永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永濟市看守所幹警,戶籍所在地永濟市,現住永濟市。2010年1月1日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被永濟市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同年1月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麻軍政,山西省永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審理經過

永濟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公訴刑訴(2016)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徇私枉法罪,於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永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甲(已被執行死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2月9日關押於永濟市看守所,2007年9月13日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張甲的妹妹樊某某和樊某甲(已判刑)通過給被告人張某及張某某、賀某某(已判刑)等人好處費或提供其他方便條件,使得張甲能夠違反規定會見家屬及朋友,並得以隨便出入監舍,與外界通電話等。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期間,張甲為爭取立功積極尋找線索,經常用被告人張某的電話與外界聯繫。2009年8月中旬,張甲從其親屬處得知網上逃犯王某某的隱藏地點後

,對同在一個監室的劉某講這一線索系劉會見時得知,無意中告訴他的。8月20日下午3時張甲用被告人張某的電話兩次與張某某通話稱要檢舉,被告人張某將樊某某提供的電話卡轉交給張甲,由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內使用。當天下午5時許,逃犯王某某被張甲的朋友抓獲,王某某被帶回羈押到永濟市看守所。後來省高級法院複核人員核實張甲“立功”情況時,張甲假立功被識破,目的未能得逞。

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身份證明、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為他人虛假立功提供便利條件,試圖使他人減輕罪責,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應免予刑事處罰,理由是:

第一,被告人張某的職責是管理檔案,沒有管教職責。

第二,被告人張某在張甲假立功的案件中只提供電話給張甲使用,所起作用較小。

第三,被告人張某身患疾病,不宜收監。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甲(已被執行死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2月9日關押於永濟市看守所,2007年9月13日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關押期間,被告人張某及張某某、賀某某(二人已判刑)先後分別接受張甲妹妹樊某某(另案處理)、樊某甲(已判刑)等親屬提供的好處,違反規定,允許張甲會見親屬及朋友,隨便出入監室,經常在檔案室、圖書室活動,並與外界通話等。

2009年6月份,經張某某提議,賀某某同意,將張甲與已決犯劉某(已判刑)等人混押在17號監室。被判處死刑的張甲為了獲取立功,達到從輕處罰的目的,想方設法尋找機會,用電話積極與外界聯繫尋找線索。2009年8月中旬,當張甲親屬用電話將網上逃犯王某某的隱藏地點等線索告知張甲後,張甲授意劉某,講這一線索系劉會見時得知,無意中告訴他的。

8月20日下午3時張甲用被告人張某的電話兩次與張某某通話稱要檢舉。被告人張某並將樊某某提供的電話卡轉交給張甲,由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內使用。同年8月21日,張甲向張某某“檢舉”網上通緝逃犯王某某的隱藏地點,並講這一線索系同一監室的劉某會見時得知無意中告訴他的。之前張甲授意劉某在看守所調查立功時按其所講的陳述。

同日,劉某按張甲的授意向看守所作了虛假陳述。張某某做完筆錄後向看守所負責人賀某某作了張甲立功線索的彙報,同日下午2時許,賀某某沒有向領導彙報,讓張某某帶人去運城抓捕王某某,張某某提出對運城地形不熟,提議讓張甲親屬盯著,賀某某同意。張某某給樊某某打電話安排協助抓捕王某某,後聶某某(已判刑)給張某某打電話告知盯逃犯王某某人的手機號碼,讓與此人聯繫,當日下午5時許,張甲的朋友王某甲(鹽湖區東城派出所民警,已判刑)與他人在運城市“二郎廟”金街西口前將王某某抓獲,搭出租車到運風高速運城西口交給賀某某、張某某等人,王某某被帶回羈押到永濟市看守所。8月22日,張某某向張甲律師、省高級法院複核人員提供了抓獲王某某的虛假證明材料。8月24日永濟市看守所將不真實的抓獲信息發至公安信息網上。8月25日王某某移交萬榮看守所。

11月18日,為應付省高級法院核實張甲“立功”情況,張某某、樊某甲、柴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等人分別參與查看抓捕王某某的現場,並給劉某做工作,讓其按原來在看守所詢問情況向省高級法院人員陳述,並訂立攻守同盟,試圖開脫罪責。後被識破假相案件告發,張甲的目的未能得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幹部履歷表及公務員登記表,證明被告人張某系永濟市公安局看守所幹警、公務員。

張某某的供述材料,證明2009年8月20日下午,張甲使用張某的手機給張某某打了兩次電話讓他到看守所,見面後張甲說要檢舉一個逃犯,張某某說明天上班了再說,次日早上9時許,樊某某在看守所外邊打電話約張某某出來見面,張某某出來後樊某某讓張某某把她哥檢舉逃犯的事情辦好。張某某給賀某某彙報了張甲要檢舉逃犯的事情後,就安排張某甲給張甲和劉某作筆錄,並讓張甲寫了份舉報材料,下午張某某給樊某某打電話,讓他們配合抓捕王某某。下午6時許,聶某某給張某某打來電話說人控制住了,賀某某、廉某某和張某某開車去了運城,到半路的時候,張某某接了一個陌生電話,說把人抓住了就在運城高速路收費站口等著,他們三人下了高速,在高速收費站出口接上人就返回了永濟。

賀某某的供述材料,證明2009年8月21日上午12時許張某某給其彙報說張甲檢舉了逃犯線索,賀某某讓張某某作材料落實情況,下午2時左右,張某某向其彙報材料做完了並說逃犯在運城,去了一定能夠逮住,賀某某安排張某某去運城逮人,張某某說他聯繫好了,運城那邊有張甲的家屬還有當地派出所的人配合我們,兩個多小時後,張某某給賀某某彙報人逮住了。

胡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他在永濟市看守所服刑期間負責圖書室的管理和電腦操作,刑滿釋放後在看守所幹臨時工,期間張甲用他的手機和家屬通過電話,2009年8月21日,張甲讓其給他妹妹打電話說把人盯住,逃犯抓回來後張某某把這件事寫成報道併發在地區公安局監管網上。8月22日張甲律師來了以後,張某某把寫好的證明材料讓他打印出來。

柴某某的供述材料,證明其系張甲的表弟,2009年8月21日早上,柴某某開車和樊某某去永濟。快到看守所的時候,樊某某給張某某打電話說馬上到看守所了,到了看守所門口,他將車停在路邊並在車外站著,張某某從看守所出來後就坐到車上和樊某某說話,張某某剛下車,張某從看守所也出來了,坐到車上,樊某某和張某在車上說了一會話,也下車進了看守所。然後,柴某某就和樊某某開車回運城了。當日下午6時許,聶某某給柴某某說張甲在看守所舉報了一個網上逃犯,永濟市看守所的張某某還在路上,王某甲已經在“鹽湖會堂”附近把人抓住並送到高速路口了,我們過去看一下,但沒見到人。

柴某某同時證明他開車和樊某某到永濟給張某和張某某送過禮品。

聶某某的訊問筆錄,證明其系樊某某丈夫,張甲的妹夫。張甲關押在永濟市看守所期間,其多次和樊某某給張甲送東西以及在張甲假立功過程和張某某、王某甲等人通話、看現場等情況。

樊某甲的訊問筆錄,證明其系樊某某的哥哥,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帶看守所人員旅遊、買禮品、吃飯以及在張甲假立功過程中與張某某等人通話、看現場、會見律師等情況。

張某甲的詢問筆錄,證明在張甲立功的事情上,其和張某某給張甲和劉某作的詢問筆錄,公安信息網上的信息也是由他起草賀某某同意後併發布在網上的。

廉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2009年8月21日,其與張某某、賀某某去運風高速運城西出口站接了網上逃犯王某某,並帶回永濟市看守所。

王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2009年8月21日下午5時許,其在運城市購物中心“二郎廟”金街西口被兩個人抓住,並戴上了手鑄,後來這兩人給永濟市看守所打了電話,7時30分許,永濟市看守所的三個人在運風高速公路收費站把他帶回永濟了。

吳某某的情況說明及提供的王某某詢問筆錄等有關證據,證明2009年8月25日,其與萬榮縣公安局民警到永濟市看守所去接收逃犯王某某,將帶來的介紹信、移交接收證明、王某某的身份證明、警官證複印件及500元獎金交給了永濟市看守所,永濟市看守所將王某某的詢問筆錄及抓獲經過等交給了他,永濟市看守所提交的抓獲經過已附入王某某聚眾鬥毆一案卷宗。

劉某的訊問筆錄,證明其在永濟市看守所服刑。2009年8月份的時候他和張甲在17號監室關押,8月21日早上,張甲對他說:“張某某所長讓我告訴你,有人問你的時候,你就說昨天你會見的時候,你一個朋友無意間告訴了你萬榮有一個殺人犯,叫王某某,躲在鹽湖區會堂附近一個“老煎巨滑”煎餅鋪附近,你回到監室以後,又無意把這個線索告訴了我。”並且張甲還對他說,以後不管誰問都得這麼說。當天中午,張某甲、張某某二人向其瞭解張甲這次立功、提供線索、抓住殺人犯的事,劉某就按張甲說的給張某某、張某甲說了,他們做了筆錄。劉某刑滿釋放後,2009年11月26日,省高級法院的人叫劉某和其父親到中院問話,劉某還是按張甲的意思給他們說的,11月27日,市公安局的人向劉某瞭解張甲立功的情況,劉某還是照以前所說。在省高院問話之前,張某某、柴某某分別和其電話聯繫,讓其給省高院說假話、作偽證。

劉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其系劉某父親,2009年11月26日其與劉某接受省高院問話之前的一、兩天,有一個瘦瘦的人到家裡找過劉某。

永濟看守所李某某、楊某、陳某甲、尚某某、衛某、王某丙、高某某、楊某甲、張乙詢問筆錄,均證明張甲在看守所關押時隨便出入監室、不帶腳鐐、進入圖書室、會見親屬、用手機給親屬打電話等情況。

永濟市看守所17號監室呂某某、景某某、毛某某、張某丁、孫某某、趙某甲的詢問筆錄,均證明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關押期間,沒有帶過腳鐐和手鑄,並且張甲經常在號外活動,經常在圖書室拿手機打電話。

李甲的詢問筆錄,證明2009年前半年,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關押期間,給其打電話說有個朋友想在御苑二期購買房子,讓其便宜些。後賣給張甲介紹的人的房價是1500元每平米。

張某買房手續、付款憑證及相關合同,證明其在海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房子的事實。

涉案人員的通話記錄。證明被告人張某(手機號13393487182)於2009年6月份至8月份多次與樊某某(手機號13835933835)及樊某甲(手機號13803479162)多次通話,8月20日下午15時42分59秒和15時44分41秒兩次與張某某通話(這與張某某供述和張某的供述相印證),9月2日、3日又由樊某某提供張某帶給張甲使用的15110441897張甲持有的電話多次通話;張甲持有的電話多次與家屬通話及張某、張某某通話。

2008年4月10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運中刑一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及執行審批表、釋放證明,證明:劉某繫留永濟市看守所服刑人員,後於2009年9月29日刑滿釋放。

永濟市看守所在押人員檔案及2007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晉刑一終字第20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張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2月9日關押於永濟市看守所,2007年9月13日張甲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羈押於永濟市看守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2月17日永濟市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書及2011年3月4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運中刑二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書,證明:張某某、聶某某、樊某甲、賀某某、柴某某、劉某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認定及判赴刑罰的情況。(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聶某某、樊某甲、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賀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劉某拘役三個月)

樊某某的供述材料,證明她是通過張某給張甲傳話說案子的事,與胡某某也通過電話,主要都是說張甲的案子。2009年8月21日張某某給其打電話,提出他們到運城抓逃犯,讓她作為張甲親屬予以協助,因為雙方說的不愉快,張某某就讓和她在一起的柴某某接電話,具體怎麼說的她不清楚。王某甲可能參與抓捕在運城的那個逃犯,因為柴某某用她的手機給王某甲打過電話。劉某這個人只是聽說過,沒有見過面。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明張甲在永濟市看守所關押期間,行動比較自由,經常出人圖書室、檔案室,張甲用她的手機及張甲的妹妹樊某某給的手機卡與親屬通過電話,其在購房時,通過張甲讓開發商李偉把房價便宜些,並把張甲在看守所的情況告訴了樊某某。2009年8月20日的前一、兩天,張甲妹妹打電話讓告訴她哥張甲他們在外面發現一個逃犯,8月20日張甲用手機給他妹妹打過電話問過幾次外面的情況,並讓張某也給他妹妹打電話問情況怎樣。次日,張甲妹妹在看守所門外告訴她,他們在那盯著逃犯,並給她一張卡讓張甲使用。當天張甲妹妹給其打電話向其打聽抓捕的情況。11月27日張甲妹妹又讓其打聽高院複核的事情,其告訴張甲妹,張甲被帶走的事情。

2017年2月7日,本院委託永濟市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張某進行社會評估,評估意見為:適用社區矯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積極為他人假立功提供便利條件,試圖讓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永濟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張某在本案中只起到傳遞信息,提供便利的輔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其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且主觀惡性較小,客觀上未造成重罪輕判的嚴重後果,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提出免予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張某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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