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收入夫妻離婚子女撫育費的問題該該如何支付

關於高收入夫妻離婚子女撫育費的問題該該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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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前述比例確定。長期以來審判實踐也依此標準處理,但隨著社會經濟不斷髮展,一些當事人的收入也不斷大幅提高,如果仍機械執行上述標準,可能會遠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偏離了撫育費制度的設計目的。

我們認為,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應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對於給付撫育費的當事人收入確實較高,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明顯超出子女實際需要的,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意見》第七條第四款關於“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酌情適當調整撫育費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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