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PPP項目中融資難的問題?

-零度易水寒-


2014年以來, 國務院及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積極鼓勵PPP項目發展。此後, PPP項目風起雲湧, 在全國各地掀起熱潮。儘管PPP熱潮湧動, 但在熱潮背後, 卻存在“政熱企冷”現象, 蓋考其源, 主要是眾多PPP項目難以落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的進一步原因是,PPP項目融資難。那麼,為什麼PPP項目會出現融資難的情況,又有哪些解決對策呢?

PPP項目融資難的主要原因

(一) 受限於資質與業績

目前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相當看重企業的資質與業績, 沒有相應的資質和業績, 就難以進入相關市場, 難以取得金融機構的較高評級, 導致融資受困。

PPP項目公司層面, 由於項目公司為新設公司, 不可能在短期內取得相關資質和業績, 因此, 金融機構對其授信評級, 發債信用評級都不可能太高;

社會資本方層面, 一些財務實力強、資金充裕的公司, 包括金融機構等, 卻沒有相應資質, 可能會被資質要求排斥在外, 這些都不利於PPP項目融資。

(二) 融資渠道較少

PPP項目對融資規模、融資時間, 融資成本都有較高要求, 雖然存在銀行融資、基金融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方式, 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 銀行融資仍然還是最主要的融資方式, 這與我國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密切相關。其他方式要麼資金成本高, 要麼對發行主體要求高, 要麼融資規模小, 難以落地, 總體來看融資渠道單一, 既不利於融資風險分散, 也不利於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三) 缺乏中長期資金支持

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不長, 對中長期資金供給往往不足, 而目前PPP項目又過度依賴銀行, 難以滿足投資規模大, 經營期限長且投資收益有限的PPP項目。項目融資大部分為短期融資, 這就要求PPP項目公司不斷滾動融資, 進一步增加了融資難度和融資風險。

(四) 項目回報有限

我國PPP項目多集中在公共服務的基建領域,

項目投資回報率一般不高, 大多數PPP項目收益依賴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補貼等來滿足社會資本方的投資回報要求。現階段有意願實施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多為國有大型施工企業, 其融資能力相對較強, 承攬任務的意願相對較高, 而民營資本參與的PPP項目則少之又少, 這主要與民營企業對投資回報的要求比較高, 從而對承攬任務份額興趣不大有關。

(五) 退出機制單一

目前PPP項目的主要融資渠道是對項目公司的直接股權投資, 或是以基金方式對項目公司的間接股權投資, 以及從銀行取得的貸款等。這些投資方式的退出機制都比較單一, 要麼PPP項目經營期結束後退出, 要麼參與方之間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而PPP項目投資回收期長, 如若到期才能退出, 必然會導致投資方、金融機構等均面臨較大的風險, 這無疑將會影響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的積極性, 進而影響PPP項目融資。

PPP融資難的解決對策

(一)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 現階段我國關於PPP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 出於風險考慮, 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 不敢輕易涉足。對此, 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 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1、儘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通過法律形式規範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 另外, 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 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

2、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 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 不搞“一刀切”, 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 以提高社會資本方, 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 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 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 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 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

1、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 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準、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 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 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

2、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 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

3、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 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 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 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 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 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 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 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臺的一種替代, 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 以為能借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 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 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 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係、合作關係和夥伴關係, 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

上述錯誤觀念, 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 既不利於各方合作, 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 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 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 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 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 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 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1、在國家層面出臺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 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

2、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 如債券融資方面, 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 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 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 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 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 獲取資金。

3、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 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 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 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 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 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鑑於PPP項目期限較長, 出於防範風險考慮, 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 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 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 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 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 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 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 通過結構化分層, 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級, 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 實現退出。

此外, 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 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 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 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 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 減少融資風險, 增加融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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