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為什麼一些逝者還擁有土地?這種現象合理嗎?

幸福一家人24378328劉


自從1983年農村耕地實行聯產承包開始,農業迎來了春天,調動了億萬農民種地的積極性,糧食產量猛增,形勢很好。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為了調動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延長土地承包期是一劑良方。



國家在1993年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對土地投入、提高土地生產率,在原定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全國各地對土地聯產承包的年限有先有後,時間一般為15年,到1997年底正好15年,所以全國都以1998年為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的起始年。在2017年10月18日,黨的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題主問農村逝者擁有土地合理嗎?答:


1993年中央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並且在1997年,國家明確了“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並且實行“大穩定,小調整”。

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一般都實行上述方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或“大穩定、小調整”。


老蛇正宗


農村土地承包分配,這一輪是三十年不變的,按土地承包分配的原則裡有這麼一條,就是:生不增,死不減的!

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期間內,或者說就在這一輪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內,逝者的土地是不會被拿出去的,而新生的孩子們也不會增加的,而這樣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

土地承包分配,是一項非常繁瑣,而且非常麻煩的工作,所以,一次土地承包分配,需要對土地重新規劃,重新丈量,重新確權的,而且也要詳細明確現有人口數據的,也就會在這個時候,可以減去逝者前一輪分到的土地,而給沒有分到土地的後來出生的人增加土地的!

但是,在有的地方,也有一些土規定,土辦法的,很多村裡在土地分配的時候,都會留有機動地的,這個機動地的管理和使用權限就由村集體說了算的,也就是村委會說了算的,所以,有的村委會就有了自己規定的辦法了,因為按上邊的規定,土地在承包期內,死不減的,所以村委會想把逝者的土地收回來是很困難的,而逝者家人們也不會把逝者的土地交出去的!

所以,村委會就不會收回逝者的土地,而卻會把村裡的機動土地適當的補充給新出生的人,這樣逝者家人沒意見,新生兒家人滿意,而村委會的領導又拿這樣的事,順便送了個順水人情的了,這就是個皆大歡喜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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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善如劉L


我來自湖南衡陽縣的小鄉村,據我所知,農民擁的土地外乎三種:責任田,自留山地和宅基地。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責任田的分配前兩年是按人頭分配的,第一,二年是試點,農資等生產資料全歸隊裡統籌,收成按往年平均收入略低點包產到戶上交給隊裡。責任田的管理由責任人負擔,管理得好,除上交外,還有些節餘,積極性就高。試點結束後,嚐到實味的村民就要求一包十年或者二十年,有的甚至五十年不變。

自留山地在責任田承包後五年,將隊裡集體所所有的山林地分成豆腐塊,按當年所作的人頭分配給村民,由於沒有上交,分配之後沒有合約期限,也沒有考慮人口增消因素。

宅基地則是村民的固定資產,不存在承包和分配的情況,原來家底厚,自然房地就多,反之就小。如果家族人丁興旺快,子女單獨立戶,一般脫離父母戶口,則向政府申批建新房,在自留山地建的,不需村民同意,除此之外,必須經村民小組成員完全同意,對於不同意,通過組織協調,或貨幣補給。如果不佔農田,村民一般都會簽字,因為這個問題,每戶的情況是一致的,大家都要開技散葉,子女單獨立戶!

搞清這個情況,再來分折為什麼有的逝者還有土地就不足為怪了。責任田承包期間,是按當年的人口數分配,嫁婚添丁的人數和承包期內消減的人口的責任田有一個緩衝過渡期,人死就收做的有點不人道。我們隊對於逝去的人和遷出的責任田一般第二年才退給隊田,隊裡將作為機動責任田,機動分配的原則很簡單,象流水帳排隊,進的按入隊的時間順序分配,不足則等到下一批。

綜上所述,農村一些逝去的人尚有土地也不足為怪,責任田肯定要收回的,林地是按當年人口數分配,只要分配時人在地就在,沒有消減。宅基地作為私有產,為其後人継承,無可厚非!

謝謝,回答完畢!


再見老拉XYD


農村為什麼一些逝者還擁有土地?這種現象合理嗎?


天下糧倉,民以食為天。做為農民古往今來都是依附在養育了我們的這塊富饒的土地上生活。從封建社會到地主階級,從奴隸到佃戶,從飢餓到溫飽,從貧困到到富裕。大多數農民生存還是依靠土地,雖然種地不能大富大貴,但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還是有的。隨社會經濟的發展,機械化作業大幅提升,農村人口的增加,【以家庭為單位】土地分配緊張問題日益凸顯。

那麼農村一些已經過世老輩人還一直擁有土地這種現象合理嗎?

這種現象是確實存在的,當然有些人也會產生不平衡的質疑心態,說:你看誰誰他爹都沒好幾年了,地他家還種著呢,我們家老二,老三都沒地,這樣合理嗎?當然自家地少,人口多,一般多少會產生這種心理。

對於這個問題毋庸置疑!

答案是:合理。

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回過頭來看,土地從聯產承包責任制到二輪土地延包期之前,農村集體組織是留有機動地的,就是為了解決新增人口土地的填補分配問題,但是土地是有限的,人口卻在不斷增加,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何解決也確實是難題,去人去地,增人增地,有些地方也確實這樣實施過,但是很快就有了新問題出現,家家有老人,家家又面臨新增人口,今年把過世老人收回,來年又來要地,分配出去土地又不要回來,怎麼辦?只有等,如此一來誰還願意把地交出去呢?

所以呢!國家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是正確也是合理的。

再則我們國家土地承包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在二輪土地延包期以後出生人口,包括現役軍人,大學生,在婆家沒能分到土地婚嫁女,及老人。】所以家庭中的其他成員有權繼續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面之所以說合理!是因為這種承包經營權關係以經轉接到其他家庭成員身上。由他們或她們繼續承包經營管理土地。反之如果其他家庭成員也不在了,該土地是應該收回。在此期間如果將土地剩餘承包期限有償流轉他人的,在承包期內是不能夠收回的。

以上僅個人觀點,不足之處還請見諒。

您關心的就是我關注的,神農願與您一起探討交流。歡迎您在評論區留言關注謝謝。


神農35


首先糾正一點,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並非是個人所有。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是以戶為單位。

第二,當時承包土地時的共有人,都有權耕種到合同有效期內,這就引出了在合同有效期間增人不增地,減人不增地的現象。也並非是去世的人把土地留傳給子孫,而是本戶承包的土地還有(包括當時承包的家庭成員)人能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

第三,本承包戶如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所規定,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土地。

第四,承包家庭出現其它和特殊原因,如銷亡戶,村集體必須收回本戶承包土 地,集體經營。

總之土地是集體所有權,並非個人所有,也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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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情三農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死者有地種”這種現象是國家和相關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有一定的條件,並不是可以一直存在,具體來說是時間限制,它所存在的最長期限是30年,剛好是一輪土地承包期的時間。

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開始2不久以後,村民張三去世了,那麼在1998至2027年這將近三十年間,其土地都可以由其子女或者配偶來種植,這完全符合規定。

但是,到了2027年底,全國土地重新劃分的時候,那麼這一塊土地就需要被村集體收回,由村集體統一分配。

在比如,1997年土地劃分,到了2025年。李四去世了,那麼在剩下的這兩年時間裡,他名下的耕地也是可以由其家屬來繼續種植,直到202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截止,全國土地重新劃分。



“死人有地可種”具有法律依據

出現這種情況的法律依據是來自我國的《土地承包法》裡所規定,每一輪土地承包期內,村民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不會因為其死亡而被收回,可以由其家屬進行繼承,土地承包期截止,土地被村集體收回。


所以,這也就為廣大農村地區出現的去世者還用有土地的情況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也是為了保證每一位農民可以儘可能的享受到足夠長時間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我倒是覺得是一種比較公平的做法。

簡單來說,國家雖然允許農村出現上述情況,但是並不代表農村去世的人口其土的時候地可以一直由家人來種植,這樣對於那些出生許久,但是錯過了上一次土地劃分的農民朋友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很少有人可以一出生就獲得土地,也很少有人剛剛獲得土地便去世,每一個人新出生的時候幾乎都沒地,但是每一個去世者其名下土地都可以由後代種植很長時間。

因此,在下一次土地重新劃分的時候,去世者土地被收回,新增人口得以獲得土地,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鍾情三農


第一,您說的這種情況在農村很普遍

我們這裡叫“生不增死不減”。也就是隻要一個家庭沒有“絕戶”,增加人口(生孩子,娶媳婦等)都不增加承包地;減少人口(死亡、姑娘出嫁等)也不減少承包地。

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一些有條件的村,比如村子裡有機動地,就可以調劑了。但是也是隻增不減。也就是,誰家增加了人口就從機動地裡增加這家的承包地,直到機動地分完為止;有的村子實行“五年一小調,十年一大調”。總之,情況不一樣,不調的佔大多數。


第二,這種現象合理嗎?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這種做法不違背國家土地延包的政策制度,有利於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國家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而且又延包了三十年,在承包期內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符合政策。

其次,生老病死,婚喪嫁娶是正常的事情,每個家庭都有增人和減人的情況,這種做法從一定時期內看也是公平的。一個家庭,增加人口時沒有增加承包地,同樣減少人口也不減少土地。

再次,農村實行村民自治。一個村子定個什麼規矩,只要符合村民自治的有關規定,履行了村民自治的程序,也就是合理的。


所以說,您說的這種情況在農村很普遍,也不違法;決策權在村子裡,多數村民接受,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個村子多數村民都反對,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縣鄉政府強制,無論是調增還是調減,都是違法的。


二胡有話說


我戰友家一個女兒一個兒子,全家四口人。分田單幹分了6畝地。閨女嫁人後,兒子在城裡打工定居,老兩口守著6畝地,農閒時打打工。小日子過心那叫一個美。現在老了幹不動了,全租出去。房前屋後種點青菜。餵養二十隻蛋雞,仍然過的蕭蕭灑灑。這次土地確權後,又是三十年不動,理所當然百年後留給自己兒子,這就是農業戶口越來越值錢的原因吧。


黑逗逗11


別說農村這點地合理不合理。針對農村人不合理的多了去了!在六七十年代,工人後代可以接班,可以有退休,可以有治病醫療。農民什麼也沒有。後來可以出去打工了,可是孩子上學又被限制!就連當兵復員後的待遇也分城裡和農村。小編和狗屁磚家現在只拿農村這點地說事!我只想問,農民除了有地還有什麼?!!!


祝你平安194801113


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承包戶只具有使用權,無所有權!

承包到戶的土地面積不會改變,但人口會發生遷進丶遷出、出生丶死亡等變動!人口變動幅度會與時俱增!

有的戶田多無人耕種,有的戶人口增加而缺土地,矛盾突出。這種情況我們村當時通過全體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作出調整土地的決定,並報送鄉政府批准。三十年間調整過二次,及時發現矛盾及時解決。既解決人多田少虧口糧和田多人少拋荒土地的現象發生!不調整是懶政不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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