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不成竟用辣椒水噴公交司機 “路怒”司機被判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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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不成竟用辣椒水噴公交司機 “路怒”司機被判刑六個月!


近日,姑蘇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鄭某駕駛雷克薩斯小轎車沿養育巷由北向南行駛至豐樂宮附近時,欲超越正常行駛的公交車而行至對向車道,在超車未果的情況下,被迫停駛在逆向車道,被告人鄭某因生不滿,遂下車毆打併用隨身攜帶的“辣椒水”噴射公交車司機滕某,致使被害人滕某眼睛、呼吸道受傷,不能繼續駕車,車內部分乘客亦因“辣椒水”影響,引起恐慌及身體不適,且該路公交車一段時間未能正常運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為發洩行車過程中的不滿而隨意毆打正在執行駕駛任務的公交車司機,造成公交車運行不暢,部分乘客恐慌、身體不適,屬“情節嚴劣”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鄭某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曾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過,此次再犯罪,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被告人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尋釁滋事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隨意毆打他人;耍威風、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上行駛,難免會與人發生小摩擦,但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要考慮車上乘客以及其他車輛的安全。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遠離“路怒症”,不開“鬥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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