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 不能“周瑜打黃蓋”

滬上某外資公司聘請了一位碩士擔任副總經理。公司老闆在談及相關待遇時,給這位副總經理確定的月工資為 1.2 萬元。工資定得這麼高,是因為單位打算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ft 將這部分費用摺合成現金作為工資發放。公司有言在先,以後若有生病打針吃藥、養老等問題,建議員工自行購買商業保險解決,公司不再負 責。這位碩士想想自己才二、三十歲,一般不會有什麼大病,至於養老問題現在考慮為時太早,不如多掙點 錢,只要買點商業保險就沒問題了,隨即同意了單位的提議。

沒想到幾個月後,這位副總經理和公司發生矛盾,被炒了"魷魚"。這時他想到了社會保險問題,向單位提出,認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ft 公司辯解稱,不繳納社會保險,是事先約定的,況且員工已向保險公司投了商業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過錯。雙方最終將問題提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知識點: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僱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案例分析:

需要明確的是,即使員工當初同意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責任。勞動者要明白,社會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員工的權利也是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這就是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五大

險種。《勞動法》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只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到頭來就會影響自己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絕對是得不償失的。社會保險是一項統籌基金,其中大部分資金來源於用人單位與員工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金的正常運作也有賴於社保費的繳納,國家社保統籌基金同樣在社會保險關係中擁有權利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僅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只要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條件的,單位與員工就必須繳納,員工自己是不能放棄的。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後盾。

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係 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

3.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範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範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被保險人有永久獲得保障的權利。政府對保險財務負最後的責任,發生虧損由國家財政撥款彌補。

4.對象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對象,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給予物質幫助;商業保險是以個人或全體人民為對象,並根據其繳保費多少和事故發生的種類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5.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履行為社會貢獻勞動的義務,並由此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實現權利義務基本對等;商業保險則主要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價交換關係。

6.保障水平和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為標準,商業保險則以投保所繳保費為標準;社會保險看重保障,商業保險看重"償還";社會保障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商業保險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7.管理制度不同。社會保險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領導,專業機構組織管理,屬於行政領導體制;商業保險是自主經營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屬於金融體制。

繳納社會保險 不能“周瑜打黃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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