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奇葩父親“出租”5個孩子給小偷,會如何處罰?

父親“出租

”孩子給小偷

近日,一則“父親把6個孩子綁在床板上後續:已被剝奪撫養權,孩子轉交福利院”的視頻引發關注。視頻中,其兩個兒子稱,“他(父親)老捆我們”,捆手或捆腳,還把雙手背到後面捆住,有時還被吊起來,“他老打我們,使勁打”。

據悉,河南商城縣男子劉明舉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前後共生育8個孩子,其中女兒老二被拐,另一個孩子意外死亡,剩餘6個孩子中,竟有5個曾被“出租”給小偷,為行竊打掩護。

正因為孩子被“出租”給小偷的那段經歷,劉明舉稱老五和老六被教壞了,“教他開鎖什麼的,會盜竊,不把他捆住,出去要出大問題。”劉明舉還說,他捆綁孩子是因為孩子無人照看,擔心其安全問題,沒辦法才做出這一舉動。

「微普法」奇葩父亲“出租”5个孩子给小偷,会如何处罚?

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今年8月,劉明舉虐待子女的行為被鄰居舉報後,當地村委會依法起訴要求撤銷其夫婦對6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

經查明,李某屬智障型精神病,無力撫養子女;劉明舉的父親(母親已故)和李某父母均年事已高,也無力幫助照看孩子。

9月6日,法院判決撤銷劉明舉、李某為6個子女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商城縣民政局為6個孩子的監護人。商城縣民政局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先生稱,經商城縣人民法院判決後,民政局已經把孩子們接到了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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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出生以來

父母便自然取得監護人的身份和地位

有義務撫養孩子健康成長

但是現實生活往往不盡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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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的清清沒有戶籍、沒有上學,整天都在行竊。她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以五萬元一年的價格出租出去的。

而被“出租”的清清,從小就練習偷東西的技巧,整天跟著幾個阿姨玩“捉迷藏”的遊戲,3秒偷一部手機。據說有孩子偷盜近8000元營業款的時候,只用了4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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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於家庭貧困,4歲的任芳芳被父親的親戚以每年一萬元的價格帶出去“學雜技”,外出賣藝賺錢。

本以為學習雜技是為女兒好,但實際是乞討,2011年回家的任芳芳,身上多處受傷,慘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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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度不負責任的父母

理應撤銷他們的監護權

那法律上對此又有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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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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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概括為三種情形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意見》第三十五條進一步將其細化為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怎樣恢復監護人資格?

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意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同時,《意見》也對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剝奪監護資格的規定: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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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未成年人並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可以關起門來任憑處置,他們是祖國未來的希望,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也享有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保障。

如果父母不履行或無法正確履行其監護職責,那麼國家機關在追究其父母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會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將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組織來承擔,進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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