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中的執行款是先付執行費,之後算利息,然後算本金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春秋223992654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

法院強制執行清償順位的問題!

既然考慮清償順位,說明執行到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及執行費用,否則無需考慮執行順位的問題。


執行款的待清償對象,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大項,我們將按順序進行分析:

一、法院辦案費用

法院辦案費用主要是指應由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公告費、保全申請費、執行申請費等費用。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可能需要交納上述費用,除執行申請費外均需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但是上述費用到底是應該先於還是後於判決主文債務受償,《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止執行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不予退還,似乎意味著應該是執行到第一筆款項後;同時,法院作為執行機關,擁有執行款項的分配決定權,有著把自己的執行費列為第一順位的當然衝動,基本都是把執行到位的款項優先扣除法院辦案費用。

但是,實踐中由於不確定後面的款項是不是能夠繼續執行到位,針對一些申請執行人為個人的案件,尤其存在家庭困難的,只要申請執行人提出,法院一般都會減收或免收部分甚至全部法院費用的。


二、判決主文債務

判決主文債務是指法院判決中被告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如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人身傷害的各項賠償,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等。但是,具體還要細分兩種情況:

(1)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糾紛類型案件因為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規定,需要按照債權實現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清償。

※法律規定——《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2)非合同糾紛案件

非合同糾紛類型的案件,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各個地方的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操作方式不一,有的會類比合同糾紛案件的清償順序處理,但有的也會為了減輕被執行人負擔,按照主債務、利息、債權實現費用這種完全倒轉的清償順序處理。


三、遲延履行罰息

除了法院辦案費用和判決主文債務外,為了督促債務人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判決書中還會書具一項懲罰性的制約措施,通常表述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該利息現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同時將其清償順序明確列在判決主文債務之後。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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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於執行是執行的基本債務,不算利息。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執行以生效的判決為依據,需要等到判決生效後進行。但對於某些原告來說,等到判決生效後才執行,他們的生活將難以維持,他們的生產或經營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為此,法律設立了先予執行制度。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執行的措施。可見,先予執行措施的採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並有利於法院及時而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 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第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第三,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適用先予執行限於給付之訴,但不是所有給付之訴都可以適用先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類案件,申請人大多是由被申請人供養的,往往依靠被申請人給付生活費或者支付醫療費用,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如不先予執行,申請人會陷入困境。第二類案件,屬於申請人付出勞動報酬,如應得的工資、勞務報酬等,申請人是依靠勞動收入維持生活和供養家屬的,不及時給付也會影響申請人及其供養家屬的生活需要。第三類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訴訟請求涉及申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經營上的緊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對案件判決以後給付,勢必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


上岸e家資訊


執行費,訴訟費,律師費,利息,本金,順序就是這樣,有約定隨約定。


大男人35872319


簡單地說,執行費是法院收取(正常開支用)的一種費。當然要交清,一般原告代交,不然結不了案。


用戶早晨的陽光


是的,不先給執行費,不能走下一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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