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行為成刑事案件了,你怎麼看?

崔亞玲


一、 修改後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該條款的背景和目的

我們國家其實是一個考試大國,幾乎每年全國舉行的考試都不計其數。然而近些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特點,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影響極壞,令人震驚。特別是近來年,隨著高科技產品在社會上廣泛應用,依託互聯網和無線通訊等技術實施的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信息的人員、製作販賣假證團伙、以通過考試為名詐騙團伙和相關違法網站建立者、“助考”廣告發布者等,也不乏個別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這些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教育秩序、人才培養和選拔的正常秩序,使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和根據成果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意義,也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為了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風氣,有必要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行為。

三、增加該條款重要意義

刑法修正案(九)已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誌著我們在考試立法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將為各級司法機關偵查打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也必將對組織和協助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人員以及參加大規模考試舞弊活動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淨化包括公務員(微博)錄用考試在內的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環境,為廣大考生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促進社會公平,同時,有助於淨化社會環境,大幅度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四、該條款聚焦考試作弊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聚焦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裡所說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範圍有嚴格限定,僅指依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所確定的國家層面的考試(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


二月春風658


1,這說明國家加大力度對作弊的懲罰力度,增加作弊成本。

2,保障社會公平性,因為很多考試涉及到國家級考試,一場考試能夠決定人的命運。

3.國家法制的完善性,健全了刑法。



MZ的亂亂說


用法律踐行公平公正,但還要加一條:錄取作弊也要入刑!


用戶4249567996611


從國家法律層面保障公平,打擊不誠信行為,是完全正確的,有助於社會良好秩序的形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