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是70年,如果房企30年後倒閉了,房子40年後倒塌了,最後會由誰來賠償?有什麼依據嗎?

危險流浪者45


你的表述錯了,土地是70年產權,土地上建設的房子產權是永久的。土地和房子是分開的,下面分開闡述:

土地上的房子:房子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具體來自於:國家頒佈的《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也就是正常的房子是夠使用50年的,房子如果是自然倒閉了,也就是年限到了,壽終正寢,那是沒有人賠償的,但是在最終報廢之前,就會成為危房了,到底是大夥集資重新建房,還是就等著房子使用到期後倒閉,現在還沒有這種情況發生,也 沒有規定,畢竟98年才正式全國實行商品房制度,至今不過20年,按理還有30年才會碰到這個問題,中國人這麼聰明,肯定會找到解決的方法的,其中之一就是大夥集資建房,因為沒有土地成本,只有建設成本,所以很便宜很多。那有人又問了,土地只有70年啊,我重新建設了房子,20年以後土地到期了怎麼辦?會不會趕我們走?下面我們說土地的問題。

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有兩種,一種是農村集體的(現在給到村民承包期是30年,改革開放已經40年了,十年前就延長了一次30年,前些年,領導人也說,以後還續),另一種就是國有的產權,我們住的商品房就是建立在這種土地上的,政府出讓給開發商的時候,是出讓了使用權,期限是70年,70年之後怎麼辦?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對是否有償續期沒有給出規定,

但是今年的3月份李克強總理提出:保護產權就是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是保護生產力,我們對各類合法產權的保護一直是放在心頭,而且逢難必解,有人就擔心住宅使用權到期後會不會有問題,我們明確表示可以延期、不影響交易,而且這方面要抓緊修法。對農民土地承包第一輪到期,我們也明確提出繼續延長30年。

所以關於房子的續期問題,應該馬上會有修法正式確定。

2017年山西省就對這一問題提出瞭解決辦法:山西省下發《關於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操作規範》,其中明確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也不收取費用,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目前遇到產權到期問題的有一個地方,就是溫州,2016年溫州第一批20年產權房子到期,最後的解決方案是,無償續期。

以後具體會如何,至少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會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不影響交易,但是是否有成本,這個並不明確。只是,房產是地方政府收入大頭,現在政府通過招拍掛把70年的土地使用費用一次性收完了,土地到期後,如果不收費,那麼稅收從哪裡來,除非另外有稅源,比如房產稅。用房產稅代替土地使用費,但是房產稅一般是針對第一套以外的房子徵收的,那麼是否就會有一大批人可以不用支付費用,就能自動續期了?這是個技術問題,你希望如何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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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號股權


我算是明白題主你的意思了,可能這也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首先你說的70年產權,其實就是土地的使用權限是70年,而房子的使用年限根據房屋的質量所決定的,我可以絲毫不誇張的告訴你,假如你的房子在40年後倒塌了,沒有任何人會賠給你一分錢,所以很多保險公司都有在售關於房屋安全的保險,但是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除非是因為自然災害或者是拆遷等原因導致房屋坍塌的,國家會給你們這個小區的所有人重建或者分配安置房。

這裡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當我們購買了70年產權的住房後,並不是說房子過了70年以後就不是你的了,房子永遠都是你的,而土地是國家的,土地的使用權限只有70年,那麼肯定又會有人問了,假如土地到期了以後房子還沒成危房,可以繼續居住怎麼辦?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具有產權的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權限到期以後自動續期,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但是具體交多少土地出讓金與續期多久並沒有明確指出,不過從去年深圳的一起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出讓金並不會太多,也就在總房款的1%左右。假如政府沒有批准續期的,也會根據當時的房價給予等值補償,所以說不用擔心什麼房產到期以後房子就不是你的了。

另外:你認為該買房子好,還是租房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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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房曉生


法海一粟認為,涉案房屋倒塌後,房企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鍵在於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房企應當承擔責任,而該房企又已依法註銷的,則由該房企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1、涉案房屋倒塌的原因。房屋倒塌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自身原因,一是外部原因。這裡,僅就自身原因予以分析。因為外部原因導致房屋倒塌,基本上與房企沒有關係。自身原因也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基礎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的倒塌,二是基礎等主體結構以外的原因導致的倒塌。這裡僅就基礎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的倒塌進行分析,因為,基礎等主體結構以外的原因導致倒塌,與房企也沒有關係,理由是這些原因早已超過了質量保證期的範圍。

2、假設涉案房屋倒塌是因為基礎等主體結構等原因。如果是這樣,那麼,建築承包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房企開發的開發的房屋,在交付之前,建築承包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交付之後,則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建築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民事責任分為保修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本案涉及的是侵權賠償責任。

3、房企與涉案房屋倒塌有過錯的,應與建築承包商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這裡需要查明,房企對於房屋倒塌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則應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則無需承擔責任。

4、房企倒閉了,責任由誰承擔。假設房企倒閉了就是破產或者解散並註銷的,那麼,原房企應當承擔的責任,則由該房企的股東承擔。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首先,房子交付給你了之後,那麼房子就是你的了,中間出現任何損壞都應該是由自己承擔的。


因為開放商在房子交付之前是要審計部門進行驗審的,驗審通過才可以對用戶進行交付。交付的時候,住戶自己可以請人重新驗審,也可以自己查看房子質量是否過關。不過找人或者找機構重新驗審一般都只會告訴你一點點的瑕疵,不會告知你大的問題。


你也可能會聽一些業內人士說這個房子有點啥啥的問題。但是無論有什麼問題,那都不好意思,我們小老百姓是擰不過開發商這個大腿的。最後都只能乖乖的收房。


其次,房子交付都交付給你了,那麼跟開發商幾乎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我們對面小區,交房的時候很多人拉橫幅,找媒體找記者曝光房屋質量如何如何差。聽別的一個銷售部的人說,未交房之前有一場颱風,那邊房子已經開始漏雨了。


但是最後大家還是乖乖收房了。2年不到的時間,現在那個小區的入住率已經達到了八成了。


所以如果以後那邊房子倒塌了,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肯定受苦的還是我們這些平頭百姓。


親愛的阿汀


房子產權並不是70年哦,而是永久。

我們常說的70年,實際上是土地的使用年限。

房地產公司在拍賣土地的準備開發房地產的時候,要交納一大筆土地出讓金,購買土地的使用時間。用於住宅建設的,土地出讓時間是70年。

所以說,從開發商購買到土地開發房子開始,土地出讓時間就開始倒計時。

不過我們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土地出讓時間到期無償續期。

如果土地出讓不到70年,僅僅過了40年之後土地上的房子倒塌了,最終會由誰負責呢?

首先,要追究房子倒塌的原因。如果房子是因為過度裝修倒塌,那麼追究裝修人員責任就可以。

如果房子是自然倒塌的,當然就沒有人來負責了。因自然災害倒塌,比如地震颱風,也算是自然倒塌的一種了。



倒塌後,大家可不可以繼續在土地上,再建房子呢?當然不可以。

土地出讓的使用時間是附著在房子上的,房子不存在了,土地出讓自然也無效了。這種情況下,一般會政府無償回收,再度拍賣。當然,一般也不會那麼簡單,可能牽扯到來回上訪,推諉扯皮的情況。

房子建成後是要經過驗收的,驗收合格一般就不會出現太大問題。

房子的建築壽命是什麼呢?房子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超過50年後倒塌是很正常的。而我們的房子,實際上在50年內也是要經過正常修繕維護的,才能支持到50年。

到40年就倒塌的情況很少,一般來說可能監理有問題,建築商也有問題,這個倒也可以追責。建築質量監理責任是終身責任制,只要到時候還在世,就要承擔法律責任。40年後,進行責任判定也是很困難的。

其實我國的建築壽命普遍只有30年,不用到40年就會拆遷將原建築拆除掉,我們就難以等到建築倒塌,追究責任了。當然,現代的高層建築拆了賠不起。

所以,如果40年後建築倒塌了,運氣好可以追究當時監理人、監理單位或者建築單位的責任賠償。如果運氣不好,是自己責任的話,自然災害或者未及時修繕導致使用壽命到了,那是沒人賠償的。


暖心人社


房子的產權70年,交房之後,開發商又5年保修期,之後房子質量有問題就由於維修基金裡拿錢物業維修。

要搞清楚,房子的產權和開發商沒有直接聯繫,開發商把房子做好交付給業主使用,之後產權和開發商沒有關係,比如你媽媽把你生說出來,活多少年看你的命,和你媽媽沒有關係,就算房企30年後倒閉,房子70產權不會變,40年後房子倒塌開發商也不負責賠償,如果是天災,地震什麼的,那就自認倒黴吧,國家可能會適當補償。 如果是人為禍害比如縱火,由於縱火人賠償。

70年之後,房子如果不是危房,交點錢可以續約,如果是危房要重新改造,國家收回補貼貨幣或者安置房,可能就是棚改了。


地產銷售總監


房產,屬於大型生活資料,建築商對於房產質量的保質期為五年,五年後房子出現問題,不管開發商存不存在,都與他們沒有關係了。因此,四十年後房屋倒塌,由誰來賠償的問題,其實已經沒有責任人了。

這就出現了一個誤區,我買了七十年的房子,卻只能居住四十年。剩下的三十年誰來負責,我認為還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和國家負責。

房屋使用七十年,其建造證七十年的使用壽命。質量達到達不到要求,購房者是不知情的。誰來把關呢,一是公司,二是國家有關部門。如果使用壽命七十年的東西,卻在四十年時倒塌,說明其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公司和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公司已經破產,那麼這個責任就應該由國家的有關部門來承擔了。

這是我的個人臆測,不知對不,望各位批評指正。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你的意思我看了幾遍終於明白了。你是說,房子的產權是70年,按道理,是應該住夠70年的。但是,在購房之後的第40年時房子倒塌了,不能住了。打算去找房產開發商處理問題,其結果是開發商在房屋倒塌前的第10年時已經先期破產倒閉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如果我理解的不錯的話我就來說說。

房屋的產權70年沒錯,房主應該住夠70年也沒錯。這兩點毋庸置疑。

但當房主剛住夠40年的時候房子突然倒塌了,怎麼辦呢?開發商建的這個房子的質量怎麼這麼差呢?房主找他們賠償吧?但他們在10年前就破產倒閉了,也沒辦法找他們了呀!

咱先說說房產開發商“賠償”的事情。

據說,房屋的質保期是五年。意思是,房屋交付給業主後的前5年如果出現房屋質量問題的話,由房產開發商承擔責任,超過5年後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就與房產開發商無關了。

從這個質保期的界定中我們會發現——房產開發商在房屋倒塌前的第十個年頭時早已經與房屋質量問題無關了。所以,即便是他們沒有倒閉,他也不會因樓房倒塌賠償屋主了。

接下來說樓房倒塌了,屋主該怎麼辦呢?

——自認倒黴,重新籌錢購買新的樓房。

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老胡說三農


我就想問問在中國有多少70年到期的房子?你們考慮這些是不是有些多餘?商品房你們能住50年就燒高香了,居然一個個的還擔心70年產權到期該怎麼辦?老房子不拆,哪有那麼多地方建新房?


8煙花易冷


其實這個問題有誤區,人們一般覺得我從房地產商手裡買了房屋,產權70年,這70年是保質期,有問題就得這個房產商負責,其實這是個誤區,

首先,70年產權是土地,房屋是永久的,跟保質期保修期沒有關係。

二,房屋保修是兩年,兩年內出問題可以聯繫地產商維修,兩年後出問題可以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三,房屋跟地產商的壽命沒有任何關係,建築質量是終身負責制,無論何時,不論這個公司在不在,如果有質量問題,不管是設計還是施工問題,當時簽字的各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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