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宣戰”一女士申請人身保護令

蘭州晚報訊 暴力、緩和、暴力……在這樣的循環中,張女士終於無法忍受,她選擇向家暴“宣戰”。 向七里河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法院判令丈夫“離自己遠一點”。

“根據你的申請,本院經過審理查明,現向你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官經審查認為張女士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11月23日簽發了人身保護令。

2018年5月,張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因張女士與丈夫趙先生之間並沒有大的矛盾,且婚生子年紀尚小,雙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趙先生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駁回了張女士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之後,雙方又因婚生子的教育問題及經濟問題發生矛盾,趙先生在張女士辦公室進行謾罵,毆打張女士並致其面部、手臂多處被抓傷。鑑於趙先生在婚後的多次爭吵中都有暴力傷害行為,張女士向法院請求籤發人身保護令。法官經審查認為,張女士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張女士簽發了人身保護令。

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部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了維持家庭完整常常選擇委曲求全、忍氣吞聲,一些受害者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負擔或是受到對方的威脅和控制,在面臨家庭暴力時,往往選擇了沉默。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不僅是對個案當事人權利的維護,更是號召廣大婦女兒童勇於轉變觀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學會大聲對家庭暴力說“不”。(蘭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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