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的房產證正在辦理中,如果拍下,會有什麼風險嗎?

連珠合璧582


司法拍賣房子競買成交後,買受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於X年X月X日17時(成交後5~30個工作日)前將拍賣成交價餘款(扣除保證金後的餘款)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XX市XX區人民法院,開戶銀行:XXXXXXXXXXXX,賬號:XXXXXXXXXX),如需辦理貸款手續,請務必於指定的尾款交納期限之前交納,如無法如期交納,則視為悔拍,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在X年X月X日前(尾款付清後10天左右)(憑法院財務室收據、付款憑證及相關身份材料、委託手續等原件)到執行法院(地址:xxxxxxxxx)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於簽訂確認書後三十個工作日內領取《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拍賣款收款收據,法院負責辦理標的他項權證的解除手續(解除銀行抵押和法院查封),並在他項權證解除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交付拍賣標的物(或者,“領取執行裁定書及拍賣款收款收據,辦理拍賣標的物交付手續”)。

法院解除查封手續需要一定時間,拍賣標的物相關權證原件無法取得或存在擔保物權的,辦理標的物權屬變更登記時需辦理登報註銷手續或註銷他項權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時間會延長。

如果法院拍賣房的房產證正在辦理中,即開發商已經辦理初始登記(開發商的大證)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只要開發商已經辦理初始登記或可以辦理初始登記的後期根據執行法院發出的三個法律文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也就是說沒有風險或者說風險很小;如果開發商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現狀處置”房產(小產權房)就有

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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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之司法拍賣


法院拍賣的房屋,因為會在市場價上打折起拍,是一個很好的撿漏機會,但是同時也有一定問清楚有沒有相關風險……

第一,先回答提問,因為拍賣的時候房屋還在辦證,也就是說被執行人還沒有取得所有權,此時買下來的風險可能存在於要繳納雙重稅費,還有可能被執行人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取得所有權,導致拍下可能無法過戶。

第二,普遍說下拍賣房屋的風險,最主要是就是交付問題。影響交付問題的主要又是有租賃和被執行人居住在房屋裡而且拒絕騰房。

有租賃,這個好理解,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沒有問清楚租賃問題會導致買下來卻拿不到房子。

被執行人拒絕騰房這個也很麻煩,一般拍賣都是賣的清水房價值,法院會組織強制騰退房屋,但是週期比較長,而且被執行人搬離的時候可能會故意損壞房屋


單奇14859200


如果辦證的所有手續都齊全,房屋上也沒有其他權利負擔,那就沒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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