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女子莫名揹債30萬元?這筆債她到底該不該還

離了婚,還要為前夫還債?南寧女子王某遇到了這麼一件煩心事。陳某和王某曾是一對夫妻,離婚前半年,陳某向吳某借款30萬元。離婚後,吳某手持借條將陳某和前妻王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這筆債務,王某該不該背?

莫名揹債 丈夫離婚前半年借款30萬元

陳某和王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婚後兩年,兩人一起購置了房產。2015年10月,兩人協議離婚。離婚近兩年後,王某忽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吳某將她和前夫陳某一起告上了橫縣法院。

原來,2015年3月,也就是在兩人離婚前半年多,陳某向吳某借款30萬元,後一直未還。吳某認為,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兩人應共同償還。

王某認為,在他們離婚前半年多,陳某對外大額借款是別有用心。她和陳某在2012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她對該筆大額借款並不知情,陳某更不可能在離婚前夕將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王某還說,她有20多年公職人員的工齡,每月有4000多元穩定的工資收入,能夠滿足自身的生活消費需求。婚後,她和陳某在2002年已購置了房屋,在2008年、2013年分別購置了車輛,個人徵信清白,沒有對外舉債。而吳某提供的轉賬至陳某賬戶的憑證及與陳某的借款協議,只能證明陳某與吳某存在借款關係,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知曉同意夫妻共同使用借款,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對該借款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陳某未作答辯亦無證據向法院提交。

离了婚,女子莫名背债30万元?这笔债她到底该不该还

法院認定 前夫個人歸還債務及相應利息

這筆債務,王某該不該一起償還?橫縣法院認為,陳某和吳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有效。該筆借款雖然發生在王某和陳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是借據上只有陳某一人簽字,並無王某簽字認可,王某亦不予追認,無證據證明王某、陳某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其次,陳某以個人名義向吳某借款30萬元,數額較大,結合當事人的職業、收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已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權限範圍。吳某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再者,吳某主張王某與陳某共同向其借款用於償還購房建房等家庭共同生活。經查明,王某的房產於2002年購買,之後並沒有再進行擴建或建新,且在陳某向吳某借款前後,兩人家庭內並未添置需要其舉債的大宗財產,吳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王某、陳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由此,橫縣法院認定該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由陳某歸還吳某30萬元及相應利息。

吳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院。今年8月底,南寧市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何種情況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正式實施,該《解釋》體現了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支配權,對於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給出了明確的指引。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說,夫妻一方舉債,並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丨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王斯 通訊員 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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