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保障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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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命題很好,很值得在網上鋪開討論。

(注: A。這裡本人所講的人權,是人民之人權,而非公民之人權。 B。搶劫殺人犯,以及未改造好的寄生(剝削)階級等,決不應享有人民之人權。 C。所以,把公民之人權,同人民之人權混為一談者,不是糊塗,就是別有用心。)

一。法律的本質

在回答貴欄目的《法律是如何保護人權的》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弄清楚,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為弄清楚法律的本質是什麼這一問題,我們不妨以奴隸社會的法典為例,來闡明法律的本質。

奴隸社會中,奴隸,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可對奴隸有權任意處置和處分,包括殉葬和殺戮。

這是奴隸主和奴隸主階級的權益和權力 。

奴隸社會的統治階級,即奴隸主階級,為了取得上述權力權益的合情合理性,更為了維護和鞏固他們自己的上述權力權益。

所以,奴隸社會的統治階級 (奴隸主階級),把他們的上述權力權益,寫入了奴隸社會的法典中。

於是,奴隸主階級的上述權力權益,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所以,奴隸主對奴隸人身的佔有,以及奴隸主對奴隸的任意處置和處分,則是一件 “天經地義” 的事情,任何個人及組織,都不得懷疑、否定和違背。

所以,當奴隸們懷疑、否定或反對反抗時,在當時的社會看來,則是一件大逆不道、犯上作亂、十惡不赦、違背天道天理的惡行啦。

於是,當奴隸們反對、反抗時,奴隸主及奴隸主階級,就會以正義的名義、法律的名義、除奸滌惡的名義、替天行道的名義,指派奴隸社會的法庭、軍隊、警察等國家機器,對奴隸們進行殘酷、血腥地鎮壓啦。

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亦然。

地主階級把上天所賦予每個公民的土地霸佔為己有的掠奪行徑,以及殘酷不公的封建等級特權等,一併寫入其時代的法典中,給予合法的肯定和法律的保護。

資產階級對工人階級等勞動人民的巧取豪奪和瘋狂剝削 …… 等等極其殘酷不公的行徑,包括其骯髒的財富等,一併寫入資本主義的憲法和法律中,給予法律的肯定和法律的保護。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只因資本主義的法律,對資產階級的剝削行徑、骯髒財富等,給予了法律的肯定、法律的保護,所以,才導致了資本主義社會的殘酷和嚴重的不公,而且,還必然地決定了,廣大的工人階級等普通的勞動人民,根本不可能在政治、經濟、文化藝術、教育、醫療、養老 …… 等領域和行業中,享有平等、公平地權力和權益(人權)的。

只有社會主義的法律,才把人民做為國家的統治階級(人民民主專政)。只有社會主義的法律,才取締、禁止和杜絕任何個人及任何組織的巧取豪奪行徑和剝削行徑。只有社會主義的法律,才使人民在經濟領域裡平等、公平地享有民主權力、民主權益。只有社會主義法律,才使人民在經濟領域裡當家做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正是社會主義法律,使人民在經濟領域裡充分享有了主人的地位、公平的待遇、主人的權力,所以,才奠定了人民在一切領域裡的主人的地位、主人的權力、主人的待遇等。

我們通過上述簡單地回顧和分析,自然得出一個結論,明白一個道理:

法律,是有階級屬性的,它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它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和鞏固的是統治階級的地位和根本權力權益。

二。法律可確保人民根本權力權益(人權)的前提條件。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知道了,不是每一部憲法都是可保護人民的根本權力和權益的。如上述中,奴隸社會的法典,是絕對不可以的。

同時我們還知道了,如果要想使人民的根本權利(人權),能受到國家法律這一武器的保護,那麼,它的前提條件必須是 —— 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所維護和鞏固的是人民的利益和地位。

換言之,人民,必須是國家的統治階級(主人);人民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督法者、修法者。

三。社會制度與階級的關係。

歷史告訴我們,社會制度與階級的關係,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決不可以人為地分割。

並且,有什麼樣的社會制度,就一定有什麼樣的階級,包括什麼樣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

其具體的含義,偉大馬克思早已給了我們科學的解答:

…… ……

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是地主,被統治階級是農民。皇上,是地主階級的總代表,總掌門人。

資產階級,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統治階級,工人階級等普通的勞動人民,是其被統治階級。總統(寡頭),是資產階級的總代表,總掌門人。

人民,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制度裡,才是真正的統治階級。

四。人民權限的大小,是由社會制度決定的。

人民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等不同的社會中,所享有的權力、權益的大小是不同的。

人民的權限,隨著歷史的前進、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在不斷地擴大和完善著。

封建時代裡,人民的權限較之奴隸社會里有了很大的提高。

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等不同社會里的人民權限的發展狀況,都是依次遞進的。

而且,在社會主義社會里,人民的權限,則產生了由人類歷史以來的第一次的質的飛躍 —— 其原因是,人民已首次成為了國家的主人。

五。人民權力權益(人權)的法律保護。

A。首先,人民應成為國家的統治階級(主人)。

經過上面梳理,我們認識到: 只有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里的法律中,才能充分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才是鞏固和維護人民根本權力和權益的。

換言之,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的社會里,人民才能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 …… 等各個領域、各個行業中,平等公平地享有一切權力(人權)。

再換言之,只有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的法律,才是爭取、維護、捍衛和鞏固人民的根本權力和權益(人權)的,才是人民的統治工具,才是人民的保護傘,才是人民的守護神。

B。逐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的(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人民已成為統治階級後,由人民立法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等組織機構,不斷結合立法實踐、執法實踐、司法實踐、督法實踐、修法實踐,以及各領城各行業的工作實踐經驗和不同地域的社會狀況等,不斷科學重複地進行立法、執法、司法、、督法、修法實踐。

C。健全人民立法、人民執法、人民司法、人民督法、人民修法等的制度建設、政策建設、體制建設、機制建設。

D。切實踐行人民立法、人民執法、人民司法、人民督法、人民修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

e。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憲法和法律賦於人民切實參政、議政、執政、督政、干政的權力。

F。切實制定政務公開、財政公開、人事公開、法制公開 …… 等的法律法規。

g。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切實科學地設立人民群眾選舉權力、罷免權力的法律法規。

六。人民的(社會主義的)法律法規,不僅可確保人民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各行業所享有的平等公平的權利(人權),而且,它還更有利於:

A。共同富裕、消滅貧窮(沒有剝削嘛);

B。社會治安;

c。食品安全;

D。自然環境的保護;

e。以及社會道德、社會風尚的提高和改善。

F。完備優厚的社會福利;

從而更好地確保和完善了人類的生存狀況及生存權。

而一貫標榜人權、法制,以及對他國人權法制狀況,動輒指手劃腳的美國等西方發達的國家,竟然是恐怖案、槍擊案、殺人案 …… 層出不斷。

而且,美國和西方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裡,竟然存在著無錢就醫、因窮而死的些許公民,以及貧民窟、乞丐、小偷、黑社會、妓女等現象,屢見不鮮。

—— 皆因為資本主義的法律,保護資產階級的巧取豪奪瘋狂剝削、資本主義的腐朽文化、社會福利待遇低下的國家政策等一系列客觀因素,所必然導致的嚴重的社會兩極分化、人性殘酷及社會風氣糜爛的惡果。

人民生存安全、生存質量(生命權),因此大打折口。

這一鐵的事實,有力地證明了,只有人民的(社會主義的)法律,才更有利於人類的生存權。

七。結語。

A。只有人民的憲法,才能維護人民的根本權益。

B。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憲法,以及資本主義社會的憲法等,都不是人民的憲法。

它們均不能保護人民的根本人權。

C。只有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的憲法,才是人民的憲法。所以,只有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的憲法,才能很好地保護人民的根本權力和權益(人權)。

D。法律是有階級屬性的,它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它維護的是統治階級的地位和根本利益。

e。只有切實踐行人民立法、執法、司法、督法、修法的法律制度、法律政策和法律體制機制,才能確保人民的根本權力和權益(人權)。

F。只有人民的(社會主義的)法律,才更能確保和改善人民的生存權。

W。社會主義法制,在人類社會歷史的進進程中,使人民的權力,首次產生了質的飛躍 —— 因為,社會主義的憲法和法律,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第一次賦予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 A。消滅剝削、按勞分配。B。人民民主專政。

(注: A。本人這裡所講的人權,是人民之人權;而非公民之人權。 B。搶劫殺人犯,以及未改造好的剝削寄生階級等,決不應享有人民之人權。 C。所以把公民之人權,同人民之人權混為一談者,不是糊塗,就是別有用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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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它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其它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公民的人權莊嚴地寫在憲法上。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有

一,平等權,即任何公民在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一切領域內,在法律上不受歧視,依法享有與其它公民同等的權利。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即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其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集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五,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依法獲得賠償權。

六,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

七,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即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它文化話動的自由。

八,保障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九,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正當利益。

十,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在巜民法》中規定公民享受知識產權,其中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和其它科技成果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財產繼承權,人身權其中包據人格權,身份權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公民沒有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受法律追究,不能任意逮捕,羈押,拘留無罪公民。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訴訟以民族語言進行原則,審判公開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育訟訴權利原則,兩審終審原則。辯護制度,我國憲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即被告對指控的犯罪,可以作無罪,罪輕或減輕辯護,也可以聘請律師代其辯護。

公民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巜勞動法》,巜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部門法中都有詳細規定。

總之,我國公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人權十分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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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些人盲目崇拜西方,輕信西方的忽悠,把人權僅僅理解為“投票選舉”的權力。實際上,我國政府對人權的理解則更為深刻。在一個發展中國家,人權首先體現在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如果連生存都得不到保障,其它權力都是奢談。要在社會經濟不斷髮展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妄圖一下就把生活水平提的很高,也是不現實的,要在逐步發展中提高。

選舉權只是人權的一個方面,選舉的形式上,各國有各國的國情,不能說只有西方的模式是體現了人權的,是最民主的。只要能把老百姓的訴求真正反映上來,政府能切實加以解決,就是體現了人權,尊重了人權。照搬照抄是不對的,現今世界不少國家照搬了西方的模式,結果動亂不斷,經濟滑坡,人民生活水平倒退,比如烏克蘭,比如伊拉克,等等。這反而促進了人權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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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保障人權,不能光看法律條文有沒有明確表述,而是應該看職司法律審判的司法機關是否真正獨立於執政階層(權力)如果不能獨立而要接受執政階層的領導,那怕法律條文定得再明確,在面對權力對人權有所保留時,被權力領導著的司法權就很難依照法律原意來保障人權了,因為法律雖然有規定,但被權力掌控的司法權此時也處於有心無力當中。因此,有一部好的憲法和和實體法律只是法治制度的基本前提,而要將法律條文原原本本地落實到現實生活並確保到每一個公民能真正地享有個人權利,那就要讓權力將司法權從其領導之下釋放出來獨立存在,從而讓司法機關真真正正地根據法律原意將公民權利完完整整地落實到人民身上。法律是靠司法機關具體實施的,再好丶再成熟的法律,在權力掌控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司法權力的公平公正就會因權力主導而大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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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真正保障人權必須從兩個方面看。第一,這個國家是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第二,這個國家是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即法大於權。如果沒有達到以上兩點,那麼是不可能保障好人權的。其實人權是人一出生就有的權利,即天賦人權。只是在不同的制度,不同的國家人權就會完全不一樣。所以當今世界要真正保障人權只有民主制才是最接近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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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年我國都會發布人權事業進展情況的報告,我簡要摘錄一下內容,你可以瞭解一下: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實現人權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更全面地構建起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在內的,由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保障人權夯實法制基礎。
  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修改立法法,加強對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明確規定主動審查、向審查申請人反饋及向社會公開制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2016年,立法機關對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37件,有重點地對地方性法規開展主動審查,處理各方面提出的審查建議92件。優化立法權配置,適應地方發展需求,賦予240個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地方立法權。截至2017年10月,新獲地方立法權的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規456件,制定地方政府規章193件。立法法明確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將應由立法解決的重大改革措施列入立法規劃,適時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2013年至201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項立法授權和改革決定,確保有關改革在法制框架內依法有序推進。推進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使每一項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截至2017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74次就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就民法總則草案進行3次審議,3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數十場專家諮詢會,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條意見;收到針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達11萬多條。
  制定民法總則更加充分保障公民權益。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確立了保護權利的立法目的,明確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彰顯了意思自治和權益保護,體現出對個人全面保護、維護人的價值、保障人的發展條件的立法追求。強化了對財產權的保護,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將物權法中的物權平等保護擴展到所有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加大對特定主體民事權利的保護,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將老年人納入監護制度保護範圍。構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明確規定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強化對個人信息、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等的保護。
  完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領域立法。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修改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中醫藥法,修改食品安全法,提升人民群眾健康權保障水平。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電影產業促進法,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益。修改教育法,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制定《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強化環境監管和責任追究,完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保障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制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各類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加大經營者欺詐賠償責任,重點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促進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交流與合作。制定慈善法,加強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監管,規範慈善財產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保障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健全公民及政治權利領域立法。修改刑法,取消9個死刑罪名,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修改民事訴訟法,明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修改行政訴訟法,完善行政審判體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放寬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資格限制,加大對行政審判的監督和法院裁判的執行力度,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對4類部分服刑罪犯實行特赦,彰顯全面依法治國和人道主義精神。制定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密集出臺有關網絡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加強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設立公安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強制報告等制度,明確加害人法律責任及追究程序,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修改刑法,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收買方的刑事處罰力度,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範圍;明確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制定、修改《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完善殘疾人權益保障。探索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截至2017年6月,全國已有27個省(區、市)建立了此類機制。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人權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環節。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推進政府職權法定化,嚴格規範行政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有效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依法明確行政權力邊界。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國家加快推進行政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機關法外設定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來,國務院部門累計取消行政審批事項618項,徹底清除非行政許可審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取消269項,國務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取消320項,國務院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削減比例達70%以上,3次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央層面核准的投資項目數量累計減少90%。實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職責權限等內容以權力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截至2016年,全國31個省級政府部門均已公佈權力清單。加強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各類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已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實現“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
  依法約束行政權力行使。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資源環境、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進一步推行綜合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制度。開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推廣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規範執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陽光執法。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發佈《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全面建設法治公安,進一步細化公安執法標準和指引,完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有227.02萬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135.03萬人次民警取得中級執法資格,4.08萬人次民警取得高級執法資格。全方位開展審計工作,積極推進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全覆蓋,定期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約束行政權力運行的作用。加大行政問責力度,推進責任政府建設,普遍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探索建立和實施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超越權限、違反程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決策者責任。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25種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情形實行黨政同責、終身追責,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自然生態和環境權利的責任意識。
  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決策中的參與權。優化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推動縣級以上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探索建立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關部門在規範網約車、快遞行業等民生領域事項決策過程中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統籌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
  依法保障公民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權。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依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重點推進行政審批、財政預決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藥品安全、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信息公開。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增強公民獲取信息的便捷性,126個政府單位政務網站完成了無障礙改造。建立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郵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運用和規範網絡監督。

  依法治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的突出問題。對環境汙染採取零容忍,依法清理“散亂汙”企業、關停整改違法排汙企業。在餐飲業實施“明廚亮灶”,加強稽查執法。在安全生產領域強化監管執法,不間斷開展明查暗訪、突擊檢查、隨機抽查,全面排查各類風險隱患。集中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3個部門和單位建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堅持偵查打擊、重點整治、防範治理三管齊下,不斷完善相關執法制度,有效遏制案發態勢,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把社會治安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解決了一批影響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安全感進一步增強。

  三、有效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

  司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防線。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堅持司法為民,將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髮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健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全面推開員額制改革,全國法官人數從19.88萬人精簡到12萬人,檢察官人數從15.8萬人精簡到8.6萬人,司法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法官和檢察官在職責範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在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基礎上,建立起符合司法人員職業特點的職業保障制度。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機制,明確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管,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推進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權責明晰、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權運行機制不斷完善。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明確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基本證據標準,做到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發佈《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及其實施意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貫徹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確保審判程序合法化、正當化,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堅持繁簡分流,區別對待,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試點,從2014年試點以來,試點法院速裁案件超過90%立案後10日內審結,被告人上訴率僅為2%,審判效果和訴訟效率明顯提升,當事人權利得到有效保護。在這一試點基礎上,進一步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的,依法從寬處理,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有效減少社會對抗,及時修復社會關係。
  保障人民群眾訴訟權益。人民法院改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各級法院自2015年5月實施立案登記制以來,當場登記立案率保持在95%以上,截至2017年9月,登記立案數量超過3900萬件。公安部發布《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對於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必須接受,不得推諉。截至2017年6月,全國省級公安機關都已出臺受案、立案改革實施意見,18個省級公安機關增設了案管機構,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規範、高效、便民、公開。
  堅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需要進行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錄製要求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訊問職務犯罪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時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範偵查訊問活動。發佈實施《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刑事訴訟各環節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將以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證據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確立了重複性排除規則,強化了辯護人的非法證據排除權,明確了庭前會議對證據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審查功能,明確了非法獲取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和當庭裁決原則。2013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因排除非法證據決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訴870人。
  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公安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錯案預防機制制度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辦案標準,強化案件審核把關,規範考評獎懲,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司法部發布《關於進一步發揮司法鑑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錯案的意見》,全面加強司法鑑定管理,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健全檢察環節錯案發現、糾正、防範和責任追究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審判,並對冤假錯案進行依法糾正。2013年至2017年,各級法院糾正重大冤假錯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無罪。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水平,關係到當事人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係到法律能否得到準確實施。中國製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規和文件,律師的執業權利正在得到越來越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發佈《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關於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相關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等,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規定了多層次的措施,著力解決當前律師權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對律師執業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律師服務平臺,實現網上立案、網上閱卷、聯繫法官等功能,為律師行使執業權利提供便利條件。2013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監督糾正有關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阻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案件6542件。截至2017年3月,31個省級律師協會維權中心全部建成,大部分設區的市建立了維權中心,基本實現全覆蓋。截至2017年8月,律師人數已達33萬多人,律師事務所發展到2.6萬多家。全國律師每年辦理訴訟案件330多萬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100多萬件,年均承辦法律援助案件50多萬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務230多萬件次,擔任法律顧問50多萬家。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權利。完善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解除和變更程序,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依法決定不批捕或不起訴,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訴。2012年至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12552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2016年,各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監督糾正違法取證、違法適用強制措施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4230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訴26670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7185件。改善羈押和監管條件,加強看守所和監獄的建設和管理,保障被羈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截至2017年6月,全國看守所普遍建立被羈押人心理諮詢室,有2501個看守所實現留所服刑罪犯互聯網雙向視頻會見;全國2400多個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截至2016年,全國看守所均建立了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有2489個看守所聘請了特邀監督員。完善刑罰執行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截至2017年6月,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343.6萬人,累計解除社區矯正273.6萬人,現有社區矯正對象70萬人。全國共建立縣(區)社區矯正中心2075個。現有社區服務基地25278個,教育基地9373個,就業基地8272個,社區矯正小組68.7萬個。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的重新違法犯罪率為0.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關於法律援助範圍的規定,建立法律援助參與刑事和解、死刑複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及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機制,依法為更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蓋面,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逐步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法律援助門檻進一步降低,惠及更多困難群眾。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努力實現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全覆蓋,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2013年至2016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達到73億元,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00餘萬件,受援群眾超過557萬人,提供法律諮詢超過2800萬人次。
  強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堅持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截至2016年11月,全國有24個省級檢察院、192個市級檢察院、1024個基層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推進少年法庭建設,截至2017年6月,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200餘個,少年法庭法官7000多名。近年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數和犯罪案件數整體呈下降趨勢。
  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出臺《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國家賠償指導性案例,完善賠償案件質證程序,規範精神損害撫慰金裁量標準。2013年至2017年6月,各級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20027件。加強和規範國家救助工作,統一案件受理、救助範圍、救助程序、救助標準、經費保障、資金方法,實現“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救助委員會,各級法院也相繼成立司法救助委員會。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央與地方安排的救助資金總額分別為24.7億元、29.4億元、26.6億元,共有26.8萬餘名當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有效破解“執行難”。建立並運行覆蓋全國法院的執行指揮系統和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健全聯合信用懲戒體系,出臺網絡司法拍賣等涉執行司法解釋和規範文件,案件執行質效顯著提升。發佈《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37項懲治“老賴”措施。完善包括先予執行在內的執行工作機制,切實有效緩解當事人困難。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行活動,著重執行涉及人民群眾生存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9類案件。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614.9萬件,執結507.9萬件,同比上升均超過三成;執行到位金額1.5萬億元,同比增加五成以上。
  大力推進司法公開。人民法院建設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累計公開案件信息項83.3萬項,訪問量達253萬次;截至2017年11月3日,各級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庭審40.4萬件,觀看量達到30.1億人次,全國共有3187家法院接入中國庭審公開網,覆蓋率達90.43%;2013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線,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開裁判文書3634萬份,訪問量114億次,訪問範圍覆蓋210多個國家和地區;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累計公佈失信被執行人861萬人次,被執行人信息4509萬條。檢察機關建成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運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法律文書公開、重要案件信息發佈和辯護與代理預約申請等四大平臺,全面落實行賄犯罪檔案公開查詢,推行刑事訴訟案件公開聽證。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創新公開方式,深化公開內容,依法公開罪犯減刑、假釋提請建議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發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選任辦法,擴大陪審案件、監督案件的範圍,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作用。2016年,全國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案件306.6萬件。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試點深入推進,截至2017年6月,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1萬餘人。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積極組織案件監督,完善監督評議程序,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建設人民監督員評議廳。2014年9月到2017年7月,各級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的案件共7491件,監督評議後人民監督員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意見的247件,檢察機關採納76件,採納率30.8%。
  運用現代科技促進公正審判。適應互聯網業態發展,設立互聯網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全面推進,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網絡技術對各類審判信息資源進行規範化管理和統計分析,統一裁判尺度特別是刑事證據標準,促進類案同判和量刑規範化,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推進“互聯網+訴訟服務”建設,開展網上立案、在線調解、遠程庭審、電子送達、網上公開等司法便民服務措施。開通“法信——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絡服務平臺”,為法官、律師提供法律文件檢索、專業知識解決方案、類案剖析等服務,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並向社會大眾提供法律規範和裁判規則參考,進一步滿足不同主體的多元司法需求。

公管碩士談經論道


法律是法官生財之道,法官公開違法,還有什麼可談的!


13626480212


法律,是法官權利的工具,法官大


石山涯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制定的法律,當然是為了保護人的,人權只是人利益的一部分。


彩雲飄飄178906197


法律保護人權與現實保護人權是兩回事,不能相提並論!口是心非口蜜腹劍的事情天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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