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個體工商戶必須瞭解申報,建賬,個稅,和異常認定的小常識

一,定期定額個體戶申報超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個體戶營業額建賬標準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

1,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

3,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並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個體戶個稅繳納規定

根據《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的規定:

,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2,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

四,經營異常狀態的認定

個體戶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會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1, 未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2,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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