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記賬都用“壹貳叄”,而不是“一二三”?這跟明朝一大案有關

文|黃金生

在洪武時代做官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高危職業,“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對貪汙官員,朱元璋毫不手軟,除惡務盡,寧可錯殺一千,也絕不放過一個,所以一件貪汙大案到後來竟演化出無數冤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郭桓案”。

為何記賬都用“壹貳叄”,而不是“一二三”?這跟明朝一大案有關

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餘敏、丁廷舉告發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戶部侍郎郭桓暗通舞弊,侵盜官糧。朱元璋下令審訊。一下子就牽出了一批官員,包括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志德等,郭的下屬胡益、王道亨等也參與分贓。再往下追查就發現:當時全國省級布政司共有12個,12個布政司個個都與該案件有關聯,重災區在南京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州和浙西四府。五府州是朱元璋最早的根據地,由於這裡長期承擔糧餉夫差與徭役供給,朱元璋下令將這些地方民田的夏稅秋糧全部免除,官田減半徵收。但是,到了徵稅的時候,這些州縣數十萬官田的夏稅秋糧並無一粒收繳上倉,全部被官吏張欽等勾結郭桓等人作弊私分了。

戶部官收受浙西秋糧,應該入450萬石,郭桓等只收60萬石入倉,鈔80萬錠入庫(以當時牌價折算,可抵糧200萬石),其餘190萬石不曾入倉。郭桓等接受浙西等府鈔50萬貫賄賂,致使府縣官黃文等人勾結地方官吏作弊,將其私分入己。

浙西各地有關機構,在徵收皇糧國稅時,巧立名目,擾民害民,收取的費用五花八門,多如牛毛,徵一石米就索要水腳錢100文、車腳錢300文、口食錢100文,庫子(看管倉庫的)又要辦驗錢100文、蒲簍錢100文、竹簍錢100文和沿江神佛錢(在運輸官糧的時候需要求神拜佛以保佑官糧押運平安)100文。這樣算下來,一石米除折鈔二貫外,又徵收雜費900文。最惡劣的,他們還搞納糧入水、納豆入水的勾當。每年都有一些奸詐的大戶,夥同倉庫官在豆、糧中拌水,以增加斤兩。每間倉庫容量不下一萬餘石,往往只因為一戶刁民摻水,結果就導致官糧經溼熱一蒸而全倉壞掉。

為何記賬都用“壹貳叄”,而不是“一二三”?這跟明朝一大案有關

朱元璋要求每一塊磚側面都印上燒造地各級督工監造官員以及磚工、窯匠的姓名 , 以便追責

據《大誥》統計,此案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總計精糧2400萬石,而當時國庫一年收入是2940萬石,數額觸目驚心。朱元璋大怒,下令處死所有涉案中央高級幹部,對涉案各級官員和通同作弊者亦嚴刑追究,按《明史》上的說法:自六部左右侍郎到各省的布政司、州、府、縣等衙門官員都沒能倖免。同時開始大規模追贓,共追回糧食700萬石。由於此案涉及官員與民間豪強勾結,尤其是江浙一帶的大地主多有牽涉其中,因此江蘇、浙江一帶的豪門大族多有因此案破產者。

為什麼會株連那麼多人呢?朱元璋在《大誥》中有所交代:六部犯贓,要追其贓來自何處。如果是各布政司行賄,就要將布政使查拿前來,再追其贓從何來;如果是各府送到布政司,則將各知府抓來追贓;如果知府交代從各州送來,便將各知州拘捕追贓;如果知州指稱各縣送到,便將知縣拘捕追贓;如果知縣交代是屬民所給,便將屬民抓來追贓。一路追贓,從中央到地方,再到行賄之人。朱元璋認為:“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於是無論行賄者,還是受賄者,統統都要拘捕審訊,牽連數萬人,當然也就不在話下。但如此大的打擊面,冤獄自然難免。戶部尚書滕德懋,以盜用軍糧10萬石的罪名被處死,朱元璋派人到其家查看,見滕德懋的妻子以紡麻為生,生活悽苦,便將滕德懋屍體解剖,發現其肚內全都是粗糧草菜。於是又將滕德懋以禮葬之。

因株連眾多,牽及無辜。朱元璋一面下令將郭桓等人處死並把他們的罪行張榜告示全國,說明反腐懲貪的必要性,一面又下詔將審刑司原審法官吳庸等人處以磔刑,以平息輿論。

“郭桓案”發生後,朱元璋為了更加有效地加強治貪方面的手段,又制定了嚴厲懲治經濟犯罪的法令,在全國財政管理上實行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並且把記賬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陌、阡”。後來,又把“陌”和“阡”改寫成“佰”和“仟”。這種記賬方法一直沿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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