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人爾人言口馬


這個問題很複雜,大致說一下:

1,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後合法利潤,夫妻不構成任何犯罪。

2,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前利潤,可能構成偷、逃稅罪。

3,如果該筆資金是銀行經營性貸款,可能構成騙貸罪。

4,如果是正常經營性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用自己資產對社會負責,無端抽逃公司資產,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

5,如果該筆資金是騙取的客戶價款,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一般詐騙罪。

6,如果該筆資金是自己投入的註冊資本,可能會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粗淺看法,並不嚴謹,只供討論,不能套用。


文刀沐子


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家(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稱),有自己的身價(註冊資金),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行為責任,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跟一個自然人沒什麼區別,所以,法人不是一個人,是一個組織。但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

夫妻二人開公司,股東肯定是夫妻二人,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是兩口子。所以,從對公賬戶轉款到自己的個人賬戶,雖然不妥,但嚴格看起來應該不屬於挪用資金,因為公戶資金如何去用,自然是投資人說了算。

那麼會有什麼風險呢?

一、經營權和所有權分割不清,股東會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既然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當公司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會用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賬戶跟公司賬戶有頻繁的資金往來,會被認定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分割不清,從而會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意思就是即使公司賠完了,只是賠了自己對公司的投資,如果資產分割不清,個人財產也可能要賠上。

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被轉走的款項,如果長期不還,即使公司報表沒有利潤,沒有分紅,也會被認定為對股東的分紅,從而按照轉款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資金的去向,是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的,如果單個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就私自轉走了資金,那麼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所以,是否屬於挪用資金,還要看實際情況。


簡淨軒語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就說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覺得題目本身就有問題。

夫妻二人的公司,也就是說600萬是屬於夫妻二人的,跟別人沒關係。

轉出600萬買房是誰轉出?某方一人轉出?兩人共同轉出?

夫妻二人均知情的情況下轉出,那根本不涉嫌問題呀。

如果是某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私自(為小情人)購房,那就看看不知情的那一方是否有想法了 ,是報警還是怎樣就要看當事人了。

還有,

夫妻二人是公司的所有人,二人知情的話,從公司轉賬到個人賬戶購房,

購房的房產是夫妻共產還是某方私產,都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行。

如果雙方知情要買房(房本要求寫兩個人名字),轉入某一方個人賬戶,結果買房後寫的是一個人名字,那就得另外說了吧?是該起訴還是要求添加名字,看另一方的態度了。


伊恩維拉


講真,這裡面要對資金的性質進行一下明確界定,這個600萬是公司怎樣的資金,比如要是報完稅最後做出的利潤股東分紅的話,夫妻拿沒啥問題,當然要繳納相應稅款前提下。

之所以可能出現犯罪,本質上要有個認識上的轉變,很多老百姓認為公司我開的,公司賺的錢就是我的錢,我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沒問題的。可這忽視了兩點,一,公司也成為法人,之所以叫法人,意在法律意義上的擬製的人,是獨立個體,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個體,公私賬目不清看似是花自己的錢,實際是侵害了公司權益的行為,比如公司具有欠款貸款的話,個人私自轉賬實際上是侵害債權人權益。二,公司背後還有一個國家,其意義在於稅款問題,如果公私錢款隨意轉賬,稅款的認定會出現混亂,有偷稅逃稅之嫌疑,通俗點說,賺的錢不都是你的錢,裡面有一部分國家的錢,你以為600萬都是你的,實際上國家收完剩下的才是你的,你不能當公司是白乾的。國家給你成立公司的便利,你得支付相應稅款的。


律界王小賤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簡單粗暴不嚴謹的解釋下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位的錢挪出去用了.

回到題目中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可能夫妻二人還在公司中擔任具體職務,把公司的錢轉出去,確實存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

但是話說回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通常情況這夫妻二人是公司股東,既然是股東就有可能會和公司有賬面的來往。

所以說這個問題無法明確給出會或者不會的解答!轉賬600萬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要結合具體案情相關的證據來判斷,這個問題如果不是隨便問問的話,建議線下找個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諮詢一下,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


天天講法律


很多人被公司兩個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條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說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會紙上談兵的書蟲,根本不懂實際的企業和公司是怎麼經營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公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而所謂的一方拿個用於購房,按婚姻法,婚後購房同樣的夫妻共有屬性。這樣一來,互相併不矛盾。無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錢,變成共有的房產。

如果說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須是有受害方舉證責任。這個事件裡有所謂的受害方嗎?只要這個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罪名。

另外,必須保證挪用的錢,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轉移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使如此,債權人也只能追訴公司的法人責任。無權替這家公司去起訴它某個股東。

如果說這個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矛盾的話。那麼可能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兩口子打離婚官司,才可能必須分割清楚。

正常情況下,老公會起訴自己老婆掏了他兜裡的錢?

所以只要沒有實際的受侵害方舉證,民不舉官不究,也就無罪可言,更談不上什麼刑責。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東時,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東利益時。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這個問題不過就是一個旁觀的吃瓜群眾,替人家兩口子操沒影兒的閒心罷了。夫妻的錢怎麼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


實現一個曉目標


夫妻二人的公司。兩人佔股100%。轉資金兩人開個股東會,有份股東決議書就可以了。別說轉現金,就是把公司送別人都可以,都是人家的權利。就需要一份股東決議書。


狐說百道


夫妻二人註冊公司後,又從公司拿出六百萬購買個人房產,不屬於挪用資金罪。而是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公司資本管理制度,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SirJanzen


這問題不存在,公司賬戶的錢不能轉入私人賬號,銀行對公司賬戶的管理也是不允許,如果公司經辦人通過和銀行經辦人的私人關係把款轉到私人賬號上,相關經辦人共同違反公司財務管理條款。由於現在的公司除了國企以外,公司的經濟往來是私人的,銀行也不會過度干涉。沒人告,公權不會理,所以現實中還是有許多這樣公司把錢轉移到私人賬戶的。


新名字好記哦


這個事不是一句話說得清的,要看具體情況。公司賺的利潤要繳清公司稅費和個人所得稅,還要辦好手續才能分紅,才能以個人名義購買私人房產。公司名義購買房產那是屬於公司的,能不能用於辦公還難說呢,也不能買賣賺錢,公司又不是房地產公司,資產轉讓反正也很麻煩。這種情況只能算是向公司借款,正常情況就一直掛著,反正公司就夫妻二人的也不會有其他股東發生民事糾紛,前提不欠稅費和業務款。如果讓會計做賬抹掉這件事,那當然算是逃稅違法了,公司清算要追查好幾年的資金往來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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