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嫁律師,嫁這兩種人更危險

我們聽得最多的梗就是,嫁給律師,離婚時連內褲都分不到。

我認為這是對律師最大的無解。

律師是一個離婚率比較高的群體,但我們沒聽說過有多少律師因為離婚而對簿公堂。這個事實本身很能說明問題。

律師平常打官司打太多了,知道打一場官司很耗費精力,一般不願意去打。況且,在自己常去的法院裡作為當事人出現,是一件很丟人的事情。

但是,律師自己不想打官司,最終就能避免官司嗎?

肯定不是,如果利益太失衡的話,對方一定會起訴到法院的。沒有出現大量的官司,這就意味著總體利益是沒有太失衡的。

我從身邊瞭解到同行離婚時,一般會給對方留下較多財產。除了上面兩個原因外,還有三個重要原因:

一、律師自身就是無形資產,即使淨身出戶也容易東山再起。

二、律師的收入大部分都經過律所,都能查得比較清楚。

三、律師本質上還是屬於體制內,管制性規範太多了,經不起配偶去折騰。

為了保住自身的無形資產,捨棄些婚內財產不算什麼。尤其是成功的律師,最懂得金錢是抗風險最好的物品。

而我遇到個別律師配偶的諮詢,一開始律師很強硬或者做的很過分,最終折騰下去還是會妥協。

其中有一對律師夫妻要離婚,男律師的小三也是律師,鬧到最後小三律師被吊證,男律師也差點被吊證。

所以,跟律師結婚,離婚時總體上不會吃大虧。

在我的職業經驗裡,在新婚姻法的框架下,跟這種兩人結婚才是最危險的。

第一種是做點生意的小老闆。

為什麼這種人危險的?

因為他們錢不多,但錢來得也不容易,完全脫離體制之外,除了受稅法管制外,完全沒有道德、職業規範管制,最容易任性。

這些人做生意,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走的是私賬,不開發票。離婚時,由於這類公司的股權分割需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一般分不到股權,只能分股權的對價。

這類公司主要業務收入不走公賬,評估起來不值錢。

而私賬裡的錢,往往又進入財務私人卡里,或者借用父母的卡。

這種官司打起來,難度很大。

如果配偶在婚姻裡對他放任不管不顧,幾乎找到不到任何財產線索和破綻。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未被修改之前,他們還能分分鐘弄出一堆債務來。離婚的時候,配偶不僅分不到內褲,還要背上一輩子還不完的債。

這是真正的家破人亡。

用網友的評論,這類人視財如命,十分雞賊。入世未深的女孩,很容易被他們財大器粗的表面所矇蔽,結婚之後充當生育機器,離婚的時候錢沒分到,孩子往往也保不住。

跟這類人比起來,大公司的老闆和(準)上市公司的股東則靠譜得多,因為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相對真實的,離婚的時候還能保障分到一筆可觀的錢。

第二類就是不上進的富二代。

這類人的父母既有可能是第一類人,也有可能是拆遷爆發戶。

結婚之前,父母就給他買好了房子,都是婚前財產。結婚之後,父母也許會給他繼續賣房子,但寫在他名下,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的時候,看著他名下幾套房子,但一分錢都分不到。每次遇到這種婚姻裡的女孩子,我都表示很難過。

這類人一般的特徵要麼給家族工廠打工,要麼在外面領一份不高的工資,平常生活奢侈,主要靠父母資助。很多時候,配偶的收入都比他高。

由於人生一直以來不爭氣,財務高度依賴父母,只能唯父母命是從,媽寶概率很高。

如果女人給他生了個兒子,那就更加麻煩了。

因為他父母把自己的兒子養壞了,只能把希望放在孫子身上,離婚的時候會豁出去跟女人爭孩子。前段時間就遇到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比起嫁律師,嫁這兩種人更危險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都是因人而異的。每個群體裡都有好人和人渣。只是說,這兩種人因為這些客觀的規律,出現這類問題的幾率較高。

對於第一種人,要想控制風險是比較累的,從他身上獲得錢是很難的,而且不像官二代、名人那樣提供資源讓你事業變得更好,換作我堅決不會選擇跟這類人結婚。

對於第二種人,結婚前就該談妥一些物質上的交易,因為我們很清楚他在結婚後沒什麼財富創造能力。說句不好聽的,與其當廢材富二代的老婆,不如去當他後媽。

話說得比較刻薄,但大體是管用的。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夥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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