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日活动变身公款旅游,苍南这些党员干部被处分!

2018-11-29 00:01 | 清廉苍南

党员党日活动变身公款旅游,苍南这些党员干部被处分!

【案例】

2015年10月上旬,龙港广播电视站向龙港镇党委提交前往永嘉开展党日活动的报告,并向县广播电视台申请了6.6万元党日活动经费。

10月底,有部分党员建议更改活动地点,时任副站长的林志沈、黄定伟、薛圣孩3人商量,擅自决定将活动地点从永嘉变更为苏州等地。此时,龙港广播电视站党总支书记、站长杨上品在得知活动地点变更的情况后,未进行制止、予以默许。

11月初,龙港镇党委批复同意该站党总支前往永嘉县开展党日活动的申请,杨上品对变更活动地点的行为也未进行报告。

2015年11月上旬和中旬,该站组织67名工作人员、5名工作人员家属共计72人分两批跟随旅行社前往苏州市盘门、虎丘、太湖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常熟市沙家浜等景点旅游, 6.6万元党日活动经费被用于支付旅游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与人员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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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副站长黄定伟、林志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站长杨上品,副站长薛圣孩、孔万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中三位副站长擅自将党日活动地点变更,名为党日活动实为变相公款旅游,属新《条例》中“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情形。党总支书记、站长杨上品虽未直接参与公款旅游,但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已经知晓下属公款旅游的情况下,未进行制止,也未向上级报告,属新《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新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增加“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项;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规定了履行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此次修订,将本条文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违反的是政治纪律,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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