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保駕護航—《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二)

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二)

導語

擁抱新時代、踐行新思想、實現新作為,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同志首次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為了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讓更多的人關注和了解這一重要內容。即日起,杭錦發佈將持續推送《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內容,希望廣大幹部群眾對條例進行一次深化學習,積極參與到人居環境治理當中,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二)

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2018年8月24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八條 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村鎮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距離城鎮垃圾處理廠較近的村鎮,應當將農村牧區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距離城鎮垃圾處理廠較遠、人口相對集中的村鎮,可採取戶分類、嘎查村收集、蘇木鄉鎮轉運、旗區區域處理的模式;地處偏遠、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採取戶分類、嘎查村收集、嘎查村轉運的分散治理模式。

第十九條 農村牧區垃圾清掃、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嘎查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嘎查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佈農村牧區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佈本轄區內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汙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汙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二十三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廢舊物資或者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排查、整治農村牧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牧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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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汙水治理

第二十六條 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牧區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汙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汙水,推進農村牧區生活汙水治理。

距離城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較近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汙水排入其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應當建設集中汙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嘎查村,可以採用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設施、拉運至就近汙水處理廠、化糞池等多種形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廁所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根據人口規模,按照技術規範合理建設公共廁所,推廣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在汙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的區域,應當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化糞池和衛生廁所設施。農村牧區廁所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農村牧區汙水實行集中處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汙水。

第二十九條 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村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範管理;開展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排汙口、工業汙染源、生活汙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汙染隱患。

第三十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牧區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牧區延伸,在有條件的農村牧區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牧區飲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保證建成後的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生活汙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汙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汙水;

(三)損毀汙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生活汙水治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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