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神木少女被害案再引降低刑責年齡爭議

陝西省神木縣一名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遭毆打致死,這起惡性案件再次引發人們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2018年11月25日,神木市政府網站通報稱,2018年11月19日,神木市警方偵破一起故意殺人案,一名初中女生遇害,六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到案(均屬未成年人)。目前,案件正在深入偵辦中。

據新京報報道,涉事少女家屬稱女兒劉雨(化名)確實於9月出走後至今未歸,直至11月20日,警方通知他們去辨認屍體。對於具體案情,警方並未對外透露太多,家屬方面目前仍在等待警方的最終調查結果。

近年來,伴隨著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體廣泛報道,關於我國是否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都會引發熱議。

對於神木少女遇害案,羊城晚報日前就發表評論文章稱,近年來,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設置是否過高,已經越來越引發爭議,面對如此惡劣的犯罪,司法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立場,是否會從“寬容”邁向“縱容”?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此前公開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降低至12週歲。

李春生曾對中國青年報指出,現行責任年齡的劃分使得刑罰的威懾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結果不但無助於其本人的改造,而且產生示範效應,讓更多的同齡人產生“犯罪要趁早”的念頭。

根據我國《刑法》,目前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為,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負刑事責任;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歲降至8歲。那麼,刑事追責年齡是否應該也隨之降低?

盈科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管委會主任律師馮貴強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刑事責任年齡標誌著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以及對自己行為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倡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基於目前隨著社會和經濟的飛速發展,青少年思想成熟的越來越早,認為在未成年人不滿14週歲或不滿16週歲時即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

不過,馮貴強認為,目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沒有合理依據的,犯罪低齡化現象並不是意味著青少年已經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有了準確的認識,可能正是因為現今互聯網信息化的發展,青少年在未能分辨是非的情況下接受到了不良信息,沒有對自己行為性質的完全認識,也沒有支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導致實施了犯罪行為。

馮貴強還介紹,我國目前形成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經過長期對我國國情的實踐考察以及借鑑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此前,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亦撰文指出,多數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定在14週歲(包括)以上,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作出回應。201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曾在新聞發佈會上公開表示,目前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進行大量論證和研究,最高檢將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北京市一中院2017年6月曾發佈《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指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報告數據還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

而最高法在2018年6月1日發佈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和犯罪特點司法數據分析報告顯示,2009年至201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連續9年持續下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不過這份報告也顯示,初中生成為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群體。2016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為主,佔比為68.08%,是犯罪預防的主體人群。被告人年齡主要集中在16週歲和17週歲,17週歲未成年人涉案佔比五成以上,16週歲未成年人涉案佔比1/3以上,是犯罪預防的主要年齡段。

“犯罪低齡化是多種複雜原因導致的”,馮貴強對界面新聞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很容易導致未成年人在成長的過程中被標籤化,未成年人在自我否定的心理下成長,難以融入社會,反而會誘發更嚴重的犯罪行為,甚至會變成累犯、慣犯。

相比於事後問責,宋英輝更關注事前預防。他對界面新聞指出,神木少女被害的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均滿14週歲,已達到刑責年齡,並不涉及“降低刑責年齡去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因而在他看來,現在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更好地管理14歲以前或16歲以前的未成年違法犯罪問題。

“要讓14歲、16歲以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負起責任來,要用專業的方式對他們進行心理矯治、行為矯治”,宋英輝認為,這樣才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包括對被害人、以及對這個社會最好的保護。同時,宋英輝提出,對待未成年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起分級干預體系,即針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用不同的措施去進行教育矯治。

“不僅要改善宏觀社會環境,社會公眾要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氛圍”,馮貴強稱,要改善家庭、學校等社會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注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加強條件性防範措施,減少犯罪的機遇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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