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這兩天,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的新聞刷屏朋友圈,特別關於“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的傳聞尤其引人注目,成為不少標題黨們炒作的對象。

深圳是許多改革政策的源頭。尤其是房地產這一與大家息息相關的行業,深圳的一舉一動,無論是對各地監管部門,還是行業從業人員和購房者,都值得關注。

那麼,深圳擬出臺的房地產監管新規有哪些政策值得關注?關於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的傳聞是不是真的?資源哥給大家梳理一下。

1、為什麼要出臺房地產監管新規?

11月23日晚,深圳市規土委、法制辦聯合發佈了《深圳市房 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意味著已經實施8年的《深圳市委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明年就要改了。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是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家“房住不炒”的目標要求,同時適應改革的新變化。隨著近年來國務院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管理制度、深圳市取消了房地產行業年檢制度而實行年報制度,原監管辦法自2010年以來,已實施近8年,根據新要求新形勢,有的規定已不合時宜,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比如在土地供應和管理制度方面,自2012年新一輪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來,深圳市逐步建立了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存量土地二次開發新機制,對房地產建設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辦法有關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更多是在增量土地供應背景下制定的,有必要按照新時期城市建設發展的新要求進行修訂完善。

而自2015年《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廢止後,深圳房地產租賃市場監管面臨一些新的難題。房地產租賃市場作為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亟需優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2、擬修訂的房地產監管新規有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根據徵求意見稿,此次深圳擬修訂的房地產監管新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修訂完善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規定;修訂完善房地產經紀相關規定;修訂完善房地產(土地)估價相關規定;增加房屋租賃的監管規定;完善相關法律責任等。

在行業管理方面,取消房地產行業年檢制度,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年報制度。新修訂後的《監管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會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並推送給市公共信用機構,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在商品房預售方面,一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餘額要求不低於項目資本金10%。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之前確定的銷售價格,由主管部門對外公佈,並通過數據共享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四是明確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已付清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層數,但經市房地產產業化主管部門認定的產業化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

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在房屋租賃方面,增加房屋租賃的監管規定,以此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管行為。一是實行實名交易制度: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二是設定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的臥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且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賃企業將原始設計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後出租。三是明確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要求房屋租賃企業和其他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的個人應當在商業銀行開設資金監管賬戶,由商業銀行對租金、保證金、租賃貸款進行監管,為租賃當事人提供租賃資金安全保障。四是對歷史違建的房屋出租予以明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經安全檢驗合格可以辦理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

在制約地產商囤地方面,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怠於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閒置的,土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置,並納入誠信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閒置土地處置方案要求將相關處置責任履行完畢前,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條件中禁止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與競買。

3、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的傳聞是不是真的?

關於深圳擬出臺政策限制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的傳聞,是這次擬修訂的《監管辦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新聞。

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其實,簡單地去頭去尾把“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單獨拎出來進行表示,並不準確,只是某些標題黨用來吸引眼球的伎倆。

根據擬修訂的《監管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對於“15%”的規定是這樣表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之前,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由主管部門對外公佈,並通過數據共享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佈房地產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

資源哥認真研讀上述第十三條全部表述,都沒有“房價漲跌不得超過15%”的文字表述,說的是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時,開發商要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不過,在樓市調整的關鍵時間窗口,這種為樓市調整設定一個明確的價格調整幅度的規定,無論對房地產商,還是對購房者,都格外敏感,都有自動放大的效應。

深圳擬出臺房地產監管新政,哪些政策值得關注?

因為,雖然在這一輪樓市調控中,限價政策是各個地方的標配,銷售價格備案也是各地的通行做法,本身並不新鮮,但無論上漲還是下跌,只要幅度超過15%,都必須重新進行備案的規定,放眼全國,確實罕見,加上深圳改革風向標的特殊地位,引起大家的高度關注也在情理之中。

更何況深圳近期樓市異常情況頻現:成交的多數降價了、囤房在手壓力山大、成交量價走低。。。在這樣的敏感時期,樓市價格的漲與跌、成交量的大與小,更加牽動著買賣雙方的敏感神經,

這至少透露出兩方面的信息:一是房價調整漲跌幅度在15%以內的,房企有了決定權,這是對過去一刀切的限價政策的適時調整,放開了房企的局部定價空間。二是說明在深圳這樣的地方,15%的漲跌幅度,可能是地方政府能夠接受的可以容許範圍和底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