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程序,您真的清楚嗎?4大節點保您順利收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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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不同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法律對這一領域的規定較為模糊,有關法條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層級的法律文件中,對救濟途徑的規定也不盡完善。在這種情況下,不少農民朋友並不瞭解徵收集體土地的程序及其詳細的內容,也不知道自己在被徵地過程中需要留心哪些關鍵性的環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到底應當走過怎樣的流程?徵地過程中有哪些環節容易出現侵權?廣大被徵收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次,由在明律師帶您走過,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中的4大節點……

節點一:徵地依法報批前,磨刀不誤砍柴工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您真的清楚嗎?4大節點保您順利收穫補償!

根據上述法條,是不是就意味著集體土地徵收工作是從村民看到徵地公告開始的呢?並不是。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設置了多個條目,規定、規範徵地依法報批前應實施的工作程序。我們通常將其簡述為“告知、確認、聽證”

在這一階段,地方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另外,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集體土地徵收工作關乎廣大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應當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在徵地報批前的這三項工作,決定著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最終確定,是保障被徵收人權益的重要前提。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農戶對擬徵地公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也沒有土地情況調查和聽證,未經村民會議討論,而直接由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為確認,這樣的情況怎麼能夠保證被徵收人的利益呢?所以,

廣大農民朋友如果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履行公告職責,將擬徵土地的詳細情況告知到每一位農戶。如果您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就要及時申請組織聽證,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同時,被徵收人也要注意,在擬徵地公告發布後,不得進行搶建、搶種、加蓋等行為,這樣的行為是不能使補償增加的。實踐中,徵地告知書發佈後的“禁止”行為多為列舉+兜底規定形式,一些老百姓誤認為公告上沒寫的就可以幹,這是不正確的。簡單的理解是,“暫停公告”發佈後,凡是可能導致補償數額增加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節點二:徵收土地方案報批,是否違法用地主要看它

完成了報批前的準備工作,下一步徵收方就要依照法律規定準備報批所需的文件,以獲得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徵地批覆。徵收方將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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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階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詳細規定了關於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層級設置,不同情況的徵地項目由不同層級的人民政府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各自審批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可以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廣大農民朋友在維權時,要注意徵收方是否獲得了相應部門合法的徵地批覆,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詢徵地批覆情況。如果發現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拆分審批”等違法用地情況,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查處。如果對徵地批覆本身不服,則可以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節點三: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兩公告一登記”要熟悉

徵收方獲得了合法的徵地批覆,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就進行到了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部分。徵收方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時間、地點在被徵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在這一階段有兩個公告必須要有,一是徵收土地公告,二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在一般情況下,徵收方先發布徵地公告,之後進行補償登記工作,再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設定了簡化批後實施程序的條款。如果報批前徵收方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了補償登記工作,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就可以同時進行。

當然,無論是否簡化了程序,如果被徵收人在此階段對補償安置方案或其他問題有異議,或是發現徵收方在報批前的工作不合法,依然可以向徵收方提出意見、要求聽證,還可以申請信息公開,就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申請政府協調和裁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裡,被徵收人需要注意,補償安置爭議並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也就是說並不影響徵收方推動項目進程,拆除、平整待徵收的房屋和土地。如果接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如在法定期限內未複議、未訴訟,國土資源部門就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節點四:落實補償安置,未按期全額支付農民有權拒絕動工用地

經過各種程序,到了實際徵地階段後,法律法規對落實補償安置的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相似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您真的清楚嗎?4大節點保您順利收穫補償!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五)項指出,未按期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由於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實踐中會出現不規範使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情況。主要的問題一是土地補償費去向不明村民無法獲知情況,二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遲遲不下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利益受損。

如果被徵收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使用補償款項的方式有異議,就要積極主動地維權,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等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款項使用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在明律師最後再次提示廣大農民朋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所不同,雖然理論上一直在呼籲將二者“同一”處理以確保公平公正,但在現實層面短期內並沒有“大改”的意思。我們一定要積極參與到徵收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中,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遇到不確定的法律問題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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