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解析:一家投標人只允許中標一個標段的分析

實例解析:一家投標人只允許中標一個標段的分析

案例簡介:

招標人某市防洪排澇工程管理處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某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代理“某市城區河段治理工程Ⅲ、Ⅳ、Ⅶ標段施工項目”,《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的相關內容為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範圍為某市城區河段治理工程Ⅲ、Ⅳ、Ⅶ標段的建築工程和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金屬結構設備安裝工程、施工臨時工程等。本次招標分為3個標段,具體內容大致如下:

Ⅲ標段:某市城區河段治理工程Ⅲ標段 , 本標段主要建設內容為高水高排涵管、樁基、護岸等水工建築物。建安投資約為 3707 萬元 ( 具體內容詳見招標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

Ⅳ標段:某市城區河段治理工程Ⅳ標段 , 本標段主要建設內容為高水高排涵管、防滲灌漿、擋牆、擋水壩等水工建築物。建安投資約為 4700 萬元( 具體內容詳見招標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

Ⅶ標段:某市城區河段治理工程Ⅶ標段,本標段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堤防護岸工程,江泗泵站一座, 江泗防洪排澇閘一座。建安投資約為 3050 萬元( 具體內容詳見招標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

對投標人的資質條件要求為投標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合法的企業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或貳級以上資質,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同時,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採用資格後審、綜合評估法評標。各投標人可就上述三個標段中的其中一個標段進行投標。

後經投標開標,在評標時,評標專家發現有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投了兩個標段,對於該如何處理該投標人,評標專家之間發生了分歧。

案例分析:

評標專家對於該如何評審該投標人,主要有如下幾種意見,具體如下:

第一種意見:讓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書面澄清放棄其中一個投標標段。

第二種意見:直接否決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個標段的投標。

第三種意見:正常評審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個標段的投標,如經評審該投標人兩個標段的綜合評分均未進入前三名,則不會產生相關事宜,繼續正常推進招投標工作。

第四種意見:正常評審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個標段的投標,如經評審該投標人兩個標段的綜合評分僅有一個標段進入前三名,則不會產生相關事宜,繼續正常推進招投標工作。

第五種意見:正常評審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個標段的投標,如經評審該投標人兩個標段的綜合評分均進入前三名,則讓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書面承諾放棄其中一個標段。

針對以上五種意見,筆者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種意見:能否由評標委員會啟動投標人的澄清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因此,有且僅有三種情形下,即:

(1)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

(2)投標文件中有明顯文字錯誤

(3)投標文件中有明顯計算錯誤

評標委員會才可以啟動讓投標人澄清的程序。但在本案例中,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投標兩個標段,不屬於“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的範疇,評標委員會啟動澄清程序要求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書面放棄某一個標段投標無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評標委員會能否直接否決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個標段的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因此, 在本案例中,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投標兩個標段,不屬於第五十一條第(一)、(二)、(三)、(五)、(七)項規定的行為,但是對於是否屬於第(四) 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行為,筆者認為也不屬於。理由為:

(1)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指的是一個標段(標包)或未劃分標段(標包)的招標項目,投標人同時提交兩份不同的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但是在本案例中,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是兩個不同標段所對應的不同的兩份投標文件,並不是針對一個標段提交兩份不同投標文件。

(2)對於何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一般是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但是該投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針對兩個標段提交兩份不同的投標文件,對“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均予以響應,並不當然視為“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種意見:屬於“鴕鳥策略”,把頭埋在沙子裡, 以為就沒有什麼會發生。如執行該種意見會發生三種後果,也就是第三種意見、第四種意見和第五種意見所提及的後果。當然,還有可能被其他投標人提出異議或投訴的後果。因為《招標文件》裡已經明確規定“各投標人可就上述三個標段中的其中一個標段進行投標”,但是對於投標人同時投標兩個及以上標段投標的處理方式沒有作任何規定,這是《招標文件》編制的重大失誤。

如果在“各投標人可就上述三個標段中的其中一個標段進行投標”後面再加上一句話:“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段投標的均否決其投標”,也就不會發生前面的五種不同意見的爭議了。招標人僅僅在《招標文件》裡寫上“各投標人可就上述三個標段中的其中一個標段進行投標”的義務,但是對於違反該義務,投標人承擔什麼責任卻沒有規定,很類似於“沒有實力的憤怒毫無意義”以及“沒有責任的義務毫無意義”一樣,因為即使違反了該義務,但卻不承擔什麼責任,那該義務也就不成其為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