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舉報人舉報信息被洩露,法院判監管部門違法!

判例!舉報人舉報信息被洩露,法院判監管部門違法!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豫01行終1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住所地:新鄭市人民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長。

委託代理人高永,該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陶建民,該局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正軍,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

上訴人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因與被上訴人趙正軍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6)豫0108行初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委託代理人高永、陶建民,被上訴人趙正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6年2月18日,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鞏義市人民法院起訴趙正軍侵犯其名譽權一案。在該案的審理中,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包括有趙正軍向被告提交的舉報書複印件三份。原告趙正軍認為被告將三份舉報書洩露給了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故此提起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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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有洩漏原告舉報信息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受理舉報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舉報人的身份驗證信息以及舉報情況等公開或洩露。在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趙正軍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趙正軍向本案被告舉報的三份舉報書複印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原告趙正軍向被告舉報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違法的舉報信複印件,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應當持有。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原告的舉報材料(書)採取了保密措施。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洩露其舉報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洩露原告趙正軍舉報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判例!舉報人舉報信息被洩露,法院判監管部門違法!


上訴人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舉報書,與擬證明上訴人洩露舉報信息給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1.被上訴人提交的舉報書無法證明從鞏義法院取得,被上訴人可擁有原件及複印件,不能排除被上訴人惡意訴訟;2.舉報事項已經過複議或訴訟,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當事人有權知悉舉報行為,並獲得舉報書複印件;3.上訴人嚴格依法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護,不可能將舉報信息洩露給好想你公司。即使保密措施有瑕疵但也不會必然導致將舉報信息洩露給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缺乏唯一性和排他性,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給鞏義法院的舉報信複印件不能認定是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合法來源,不能作為上訴人洩露舉報信息的證據。綜上,請求:撤銷本案一審判決書,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趙正軍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理舉報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按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舉報人的身份驗證信息以及舉報情況等公開或洩露。基於上述法律規定,趙正軍向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局有義務對趙正軍舉報的信息予以保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上訴稱,趙正軍於一審提交的舉報書與待證事實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認定是該局提供給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書無法證明系其從鞏義法院取得,不排除惡意訴訟,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權知悉舉報內容,該局已依法依規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護。經審查,雙方於庭審中均明確表示趙正軍就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產品不符合規定向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故該局對舉報人趙正軍的相關信息應予保密,此亦為該局的法定職責。該局雖稱已按照國家規定以及對舉報人管理措施的規定,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但其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好你想棗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與趙正軍的民事糾紛中亦不應持有舉材料等相關舉報信息,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新鄭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振勇

審判員 周 勇

審判員 劉 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郭培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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