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案款已扣劃執結 被執行人又上門“送鉅款”

2016年5月25日,俞某與尹某春簽訂了租房合同一份,約定:俞某將位於陸良縣某街道的房屋出租給尹某春,租房時間為三年(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房屋租金第一年為78000元,第二年增加10%為85800元,第三年增加10%為94380元,租金一年一付,每年提前30天付清;在租房期間內,雙方不得提前或推後合同時間,若一方違反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合同簽訂後,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至2018年5月,因第三年的租金問題沒有達成一致,2018年5月12日尹某春將承租房屋歸還俞某,合同中止履行。俞某於2018年7月20日訴至陸良法院,要求尹某春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後,於2018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認為,尹某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提前解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作出判決如下:由尹某春支付俞某違約金10000元。判決生效後,尹某春並未履行義務,俞某於2018年11月19日到陸良法院申請執行。受理案件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查詢到尹某春名下賬戶有存款,及時將款項扣劃並於2018年11月28日發放給申請人,此案順利執結。

在得知賬戶存款被法院扣劃後,被執行人尹某春便開啟了他的“送款之路”。11月29日上午9時許,尹某春及其親屬何某、李某晟手提一麻袋零錢來到陸良法院執行局,聲稱前來交付案款。執行幹警耐心告知其案件已執結完畢,尹某春多次質問執行幹警憑什麼不事先告知就強行將其存款扣劃。此時,何某沒有徵得執行幹警同意便拿出手機開始攝像,執行幹警發現後立即制止,何某表示拒絕且態度惡劣,其二人行為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對何某罰款6000元、對尹某春罰款4000元的處罰決定。在法官對尹某春、何某進行嚴厲教育後,其二人均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之處,表示今後不會再如此衝動,一定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並當場交納罰款

「執行攻堅」案款已扣劃執結 被執行人又上門“送鉅款”

「執行攻堅」案款已扣劃執結 被執行人又上門“送鉅款”

「執行攻堅」案款已扣劃執結 被執行人又上門“送鉅款”

法官提醒,法律文書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積極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若不服判決,可在規定時間內採用合法途徑提起上訴;若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法院可以強制性執行。切記不要因一時衝動,做出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情,法律權威和尊嚴決不容許肆意挑釁、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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