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開罰!霸座、堵門……火車上有這些行為,最高罰5萬!

出門坐火車,就怕遇上這些事:

“座霸”佔座不肯走、

有人堵門阻止發車、

菸民不顧勸阻“吞雲吐霧”……

好消息是,

以上這些行為有了“緊箍咒”——

全國首個規範鐵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記者瞭解到,這一新法規對當前鐵路運行安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針對性規定,高鐵霸座、在鐵路沿線500米內飛無人機和放風箏等行為均被禁止。

條例全文共6章54條,分別從總則、鐵路安全責任、鐵路線路安全、鐵路建設與運營安全、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方面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進行了規範。

明日开罚!霸座、堵门……火车上有这些行为,最高罚5万!

霸座、侮辱工作人員、阻止列車發車等均屬違法行為

據廣鐵集團介紹,近年來,廣東省路網規模持續擴大,高鐵里程快速增長,客貨運量不斷增加,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影響力不斷提升。截至2017年底,省內鐵路營業里程達到4206公里。目前從廣東乘坐高鐵可直達全國19個省區市,每天開行動車組列車683對。2017年,廣東鐵路發送旅客2.82億人。

在鐵路快速發展的同時,各種安全問題也不斷出現。鐵路沿線尤其是高鐵橋樑下方亂搭亂建,違法施工,非法阻斷鐵路線路,風箏、氣球、塑料薄膜等輕質漂浮物吹襲接觸網造成供電故障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鐵路安全。

即將施行的《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對廣東鐵路安全問題進行了系統規定,尤其是一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條例對於乘坐火車時會出現的“霸座”情況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闡述: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並將旅客信用管理以法律形式進行確定,要求鐵路運輸企業依法承運。

條例還明確規範了旅客及其他進站人員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採取的處置措施,不得有打罵、侮辱車站和列車工作人員等行為。

不僅如此,條例提到,無有效車票、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本人真實身份信息不符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同伴遲到堵門阻止列車發車不僅違法,還將面臨罰款。條例中將圍堵列車、阻礙發車,或者採取強行登乘、拒絕下車等方式影響列車運行列為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為禁止實施。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將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中提到突出保護高鐵安全,把高速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高速鐵路地下車站結構外沿線外側起向外五十米的區域,一併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據悉,這是對上位法相關規定的補充和完善,並且突出了廣東省的地方特色,有利於加強對高鐵隧道、地下車站的安全管理和保護。

條例明確了對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規定和要求,並在認定車票、限制吸菸方面,把電子車票、能夠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等情形納入了條例規定之中。

記者瞭解到,在廣東省鐵路快速發展的同時,鐵路沿線尤其是高鐵橋樑下方亂搭亂建,違法施工,亂堆亂放,破壞鐵路設施設備,非法阻斷鐵路線路,風箏、氣球、塑料薄膜等輕質漂浮物吹襲接觸網造成供電故障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鐵路安全。鐵路安全管理實踐中湧現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廣東省制定條例既滿足現實需要,又恰逢其時。

此外,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還包括: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或者在鐵路線路上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向運行中的列車拋擲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在禁止吸菸的列車上、列車的禁菸區域內吸菸或者能夠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等行為。

並且,條例中還提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以及嚴重違反鐵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條例規定多種措施保障鐵路安全

記者瞭解到,此次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針對現場實際,規定了多種措施,有效保障鐵路安全。其中,明令禁止的堅決禁止。例如,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實施排汙、燃放煙花、放養牲畜等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在電力線路兩側500米範圍內禁止放飛鳥類、無人機或低空飄浮物。

同時,以訂立安全協議、採取防護措施方式保障安全。例如,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採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

此外,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採取安全措施。例如,未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進行建設施工作業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制止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並且,對宜予協商的情況,推行協商。例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設置、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協商確定鐵路道口或者鐵路人行過道的安全管理責任及費用負擔。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盧夢謙 通訊員 唐元林、徐婧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張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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