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7人因為非法處理廢舊電池謀利,而被判刑

廢舊電池中含有可回收的鉛板、塑料等,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小九九,企圖在這個行業中通過不法手段“撈金”。遂昌7人就因為非法處理廢舊電池謀利,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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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7人因為非法處理廢舊電池謀利,而被判刑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項某在遂昌縣以鐵件鑄造的名義註冊成立“遂昌某鑄造廠”。兩被告人在未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20日期間,違規收購危險固廢鉛酸電池2855.51噸。並以僱傭、承包等方式招攬被告人馬某、濮某、劉某、陳某、遊某等人在該廠內通過粗加工從鉛酸電池中提取金屬鉛和粉碎電池塑料外殼進行販賣獲利,截至案發鉛錠銷售金額為3000萬元,塑料碎片銷售金額為100萬元,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扣押尚未拆解的廢舊鉛酸電池647.121噸。

在上述生產經營期間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未經環保處理直接排放,經浙江省環境檢測中心鑑定,總排口處水樣鉛含量為0.97mg/L,一級冷卻水水樣中鉛含量為1.5mg/L,二級冷卻水水樣中鉛含量為0.41mg/L,塑料清洗廢水水樣25.6mg/L。塑料清洗廢水水樣、一級冷卻水水樣中鉛含量超過GB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分別超標24.6倍和0.5倍。

遂昌7人因為非法處理廢舊電池謀利,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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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法院審理後認為,七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並被判處罰金。

非法處理廢舊電池的危害是巨大的 ↓↓

廢舊電池內含有重金屬物質,洩漏到大自然中可引起土壤和水源汙染,最終對人體造成危害。一節1號電池爛在地裡,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價值;一粒紐扣電池處置不當,可使600噸水受到汙染,相當於一個人一生的飲水量。

法律普及

《中華人民共和中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形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13種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拆散、破碎、砸碎後分類收集的鉛酸蓄電池系《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9其他廢物”。故本案被告人王某、項某等人未經許可,非法處置規定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3噸以上,構成汙染環境罪。

廢物回收一定要規範經營

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切莫因一時貪念而悔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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