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簽署了某項法令,州長可以拒絕執行嗎?州法院能否判定這項法令無效?

動物前線


美國州法院是可以判定美國總統令無效的!

如,2017年1月30日,特朗普簽署了禁止中東和非洲七國的人進入美國的人進入美國的總統令,當時的華盛頓州司法長官法加松就向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了“總統令無效”的訴訟。訴訟對象是特朗普和聯邦政府高官。

美國國土安全部2017年2月4日發佈聲明稱,根據美國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羅巴特3日做出的裁決,在全美範圍內暫停實施特朗普頒佈的限制難民等群體入境的行政令。國土安全部將恢復此前對待入境旅客的檢查方式。

州長也是可以拒絕執行總統法令的!

如,特朗普對邊境非法移民和難民零容忍政策,經過美國司法部宣佈開始執行後,引發了大多數美國人的強烈譴責,紛紛認為把兒童和父母分開的行為太不人道,當時的美國八個州長都憤怒了,公開抵制特朗普政府這項法令。

美國之所以出現這種總統權力受到聯邦法院制約的情況,是和當時的美國特殊國情有關係的!

由於當時剛成立的美國沒有自己的歷史和民族史,只能是通過一份契約精神,來把這些來自不同國家民族的公民緊密聯繫在一起。

在美國1787年正式的憲法誕生之前,當時的美國只是一個13個國家的鬆散聯盟,特別是稅,貨幣發行權和徵兵的實權都是掌握在各州手中。邦聯制雖然對贏得獨立戰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獨立以後就不能適應國家的發展需要,因為無法實行統一的關稅政策,所以嚴重的影響了國內貿易的發展,又由於獨立戰爭給當時的美國留下了4000萬的內債和外債,而聯邦政府又沒有徵稅權,其國家收入主要靠向各州募集,因而缺乏強有力的經濟職能,而這樣的鬆散聯盟不能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和對外保衛國家利益與主權,因此才誕生了今天的美國憲法,使美國成為了真正的聯邦意義上的國家。

但是,當時的各州只是對中央政府交出了外交權和戰爭權,其他權力都各自保留,所以,各州不僅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包括稅收的稅率也是不同的。

而美國的州長之所以可以不聽從於美國總統,主要原因就是,他們是選民選出來的,只對選民負責,所以他們的任免總統也無權決定。


相忘江湖71941665



美國國會大廈


首先,如果是國會通過的法案,經總統簽署後,就成為美國聯邦法律。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六條的規定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美國憲法、法律以及與外國簽訂的條約,是美國最高法律,各州必須遵守。各州的憲法、法律,如果同美國憲法、法律以及與外國簽訂的條約相牴觸,一律無效。簡單來說,就是美國聯邦法律地位高於州法律地位。因此如果是國會通過、經總統簽署生效的法律,州長無權拒絕執行。即使州長對某些法案持不同意見,但也要執行,否則就是屬於違憲行為。當然,州長們也可以對某項聯邦法律提出質疑和挑戰,但那就涉及到了打官司了,也就涉及到第二個問題了,我們在後面分析。


美國最高法院


其次,如果是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和美國法律,州長理論上是可以拒絕執行,而且在實踐中,也不是沒有某個州拒絕執行總統的行政命令的。其原因就在於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實行聯邦政府與各州分權原則,美國總統與各州州長是平等關係,而非上下級關係,因此州長們作為與總統平等的關係,總統的行政命令是由下級執行的,而沒有對與其平等的州長們的管轄權的。


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闡述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其三,在實踐中,州長們對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是否執行,其實還是比較複雜的。一般來說,如果總統的行政命令是毫無疑問的1787年憲法中明確規定的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內的事務的話,州長們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都是要執行的。當然州長們也可以不執行,但這就需要打官司了,至於具體如何打官司,因為同樣涉及到第二個問題,我們後面在分析。相反,因為美國1787年憲法明確規定了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而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10條修正案,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沒有在1787年憲法中授予聯邦政府的,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因此如果總統的行政命令涉及的問題並非美國1787年憲法明確規定的聯邦政府的權力,那麼州長們可以明確拒絕執行。當然,州長們這樣做,也可以引起訴訟,這同樣涉及到第二個問題,我們同樣在後面分析。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巡迴)法院管轄區域


最後,涉及到打官司或者訴訟的問題,也就是涉及到第二個問題,即州法院是否有權判定某項總統簽署的法令無效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的各自的權力範圍,所以在這裡單獨來進行簡單的分析。由於美國擁有一套聯邦司法體系和50套州司法體系以及一套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體系,因此

在美國打官司,即使是涉及到美國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官司,也要搞清楚那些該向州法院起訴,那些要向聯邦法院起訴。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別作為聯邦和州的司法部門,同樣沒有上下級關係,而是同樣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10條修正案,兩套法院在司法管轄權方面有著分工。多數案件,既可以向州法院,也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有些案件,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to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to all cases of admiralty and maritime jurisdiction;to controversies to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 party;to controversi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between a state and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between citizens of different states;between citizens of the same state claiming lands under grants of different states, and between a state, or the citizens thereof, and foreign states, citizens or subjects.In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those in which a state shall be party,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In all the other cases before mentioned,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both as to law and fact, with such exceptions, and under such regulations as the Congress shall make.

涉及到:(1)合眾國為訴訟一方的案件;(2)涉及到不同州的案件;(3)涉及到外國外交官的案件以及美國公民與外國或外國公民的案件;(4)涉及到聯邦憲法、國會通過的法律,美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以及關於海事法的案件,是由美國聯邦司法體系中的各級法院來進行審理。不過美國1787年憲法並沒有禁止州法院審理這些案件。但是美國國會可以規定某些案件由聯邦法院獨自行使管轄權

,例如以州為訴訟當事方的案件,涉及到外國外交官的案件。因此,在美國,一場官司可以從州法院開始打起,但是如果涉及到聯邦憲法和法律,就可以從州最高法院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了。


美國的五十個州


如果某位州長對於總統簽署生效的某項國會通過的法案,或者對總統簽署的命令有所質疑的話,想要通過司法程序使得這個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無效,可以提起訴訟。不過如果是

以州政府的名義來進行訴訟的話,那麼就只能將美國聯邦政府告到美國聯邦司法體系中的某一級法院(具體根據他的選擇,以及不同法院的管轄權來確定),由聯邦法院來裁決;當然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機構名義提起訴訟的話,那麼也可以從州法院開始打起。但是這樣的案件涉及到了美國1787年憲法中的聯邦與州分權問題,可能最後打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決,最高法院的判決即為終審判決,同時也是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過程。如果某位州長對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表示質疑並拒不執行,那麼也可以是聯邦政府提起訴訟。同樣,可以是對該州長個人或者州政府提出訴訟。但一般都是在聯邦法院系統提起訴訟的。而且,最後如果涉及到聯邦權力與州權力問題,最終終審權還是在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內部


總而言之,這種涉及到了總統簽署生效的某項國會通過的法案,或者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州長拒絕執行的案件,雖然州法院也可以進行裁決,換句話說,州法院可以判定該法案或者行政命令是否無效。但最終終審權,是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般涉及到這種聯邦權力與州權力的劃分的案件,訴訟雙方基本上都會上訴到最高法院,而且即使訴訟雙方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可以以調卷令的形式將案件歸到最高法院審理。因此,實際上涉及到這類案件的終審權,某種意義上,還是在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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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國會通過的法案,州長就必須執行。如果只是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在原則上,州長可以拒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案,和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這是兩碼事。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掌握立法權,但國會通過的法案,都必須經過總統簽署才能生效,如果總統不簽署,該法案就要回爐,屆時國會需要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再次通過該法案。如果總統簽署該法案,該法案將立即生效,但該法案的性質,屬於經國會通過的法案。眾所周知,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他可以簽署行政命令,雖然不是正式的法案,但在聯邦的職責範圍內,該行政命令是有效的。這些行政命令,州長可以不理睬,因為州長也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又因為美國是一個強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很大的自治權力,州長與總統不是上下級關係,總統管不到州長。

(圖:美國國會大廈)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州長可以為所欲為,因為聯邦法律高於地方法律,如果國會通過了某項法案,而州長拒絕執行,則該州長就涉嫌違反憲法。如果州長認為該法案損害了州的利益,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實施裁決。如果最高法院判定該法案違憲,州長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執行該法案,因為它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最高法院判定該法案不違憲,州長就只能乖乖的執行該法案。

(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總統的行政命令,對州長依然存在約束力,即使州長不想執行,恐怕也有很多難處。今天的美國,聯邦和各州之間,已經傾向於融合,在各州的境內,也有聯邦的設施,聯邦的行政人員,而他們都屬於聯邦政府的管轄。如果總統簽署行政命令,這些在各州內部的聯邦人員,也必須要實施,否則就觸犯了法律。這樣一來,州長的處境就很尷尬,他如果要拒絕執行總統的行政命令,就要得罪很多人,他的日子會變得不好過。因此,州長最理性的方式,並不是直接跟總統對著幹,而是去法院打官司,將這道行政命令,也當作正式的法案去對待,讓法官去判決總統的行為是否合規。準確的說,是判斷總統的命令是否符合該州的利益。

如果該州的法院判定總統的行政命令存在爭議,或者州議會判定總統的命令不符合州的利益,他們就可以在州的範圍內,頒佈相關法案,來壓制總統的行政命令。這樣一來,州長就取得了有利位置,他不再是以個人的名義對抗總統,而是以州法院,州議會的名義對抗總統,甚至可以用該州民眾的名義,來對抗總統。在這種局面下,州權的重要性會提升,而總統想要實施該行政命令,唯一的選擇,也只能是寄託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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