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能否做第二職業呢?

MC飄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如果公務員從事的第二職業不帶有營利性,那麼就沒什麼問題。可以鑽研業務,在系統內學術投稿,稿費!發表文章,出書,稿費!不想鑽研業務,那鑽研文筆,寫專報簡報,寫徵文,寫事蹟,寫紀實,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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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傻逼問題,提問者自己都沒弄懂什麼是第二職業。我還是以我的理解回答一下。我理解的第二職業應該是一個長期的比較穩定的職業,而且是一個有收入的職業。那基本上有以下幾種,1、企業法人,股東,這是紅線,公務員法嚴令禁止,絕對不允許。2、企業管理人員、員工,公務員法嚴令禁止。3、私立學校兼職老師,私下沒人管,一告一個準。4、兼職農民,種父母的地沒人管,承辦別人的土地不允許。5、兼職清潔工,可以有收入,沒有那條法規條文不允許,也不會給單位帶來不良影響。所以,除了兼職清潔工,公務員不能做其他任何兼職。還有,我想請問提問者,我身邊的公務員每人都那麼忙,你怎麼會有時間去做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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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黨紀《條例》也明確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重要的是,除了“違規經商”,崔某峰長期“沒上班卻照樣領工資”的“吃空餉”行為,不僅涉嫌違規違紀,更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如“詐騙罪”。就像我們單位在剛入職的時候給我們一張不從事商業活動的單子,明確告訴了不能從事第二職業,不得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商業活動。所以公務員是絕對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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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公務員是不能做帶有營利性質的第二職業的哈。比如開公司當企業法人這樣的。但是其他情況,我個人覺得可以做。比如:有些公務員文字功夫好,喜歡寫作,在報刊雜誌上發表獲得稿費,這是沒有問題的。既然選擇了這條路,就好好練習本領,爭取晉升來增加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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