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之後,如何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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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政策解讀及處置方法規定,承包戶整戶消亡的,原則上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但是實際上發包方村集體在執行時會依據規定積極收回嗎?有不收回的嗎?哪幾種情形發包方又不能收回呢?



發包方為什麼不願積極收回或不給予收回?目前有的地方因無法流轉而擱荒的現象不少,甚至村集體預留的機動地也有擱荒的,再說現在實行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不會調整土地,發包方收回也會因無法流轉而擱荒,所以發包方不願意積極收回。

如果承包戶對土地進行了整理和為改善地力進行了投入,或在承包地上種植了多年生的經濟作物,發包方去收回,按規定要對承包經營戶對地力的改善投入進行補償,對經濟作物估價補償。同時收回的話也會有意見的分歧和較多的經濟糾紛發生。因此也會有發包方受利益的驅動而不給予收回的。


發包方有不能收回的情形。如果承包經營戶在流轉時,已經把土地流轉給了農業生產合作社或種植大戶,或者以承包經營權入股,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租賃及流轉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發包方就不能收回原承包經營戶的土地。

不收回承包地誰經營?承包收益誰繼承?由於地域經濟狀況的不同,土地價值的不同,政策執行力的不同,肯定有收回的和不收回的。如果不收回的話,原承包戶的土地會怎麼辦?筆者認為因流轉而產生的承包收益將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而不收回的土地將會由繼承人或親屬沿續經營。二輪承包合同結束時村集體才會按當時規定的政策調整處理。

個人觀點。歡迎補充、歡迎交流。


三農觀察匯


土地確權之後,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收回。

大家知道,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承包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但大家也應該知道,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後所擁有的僅僅是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村集體。當農戶承包的土地確權後,只要承包土地的戶口內還有其他人員,在承包期內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也就是說發包方不能因為承包家庭人口的減少而收回承包的土地。

但是,如果承包土地的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這個戶口便成了土地承包“消亡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消亡戶的土地必須由發包方,即村集體收回後再分配給其他沒有土地的農民經營。


葉公來幫忙


這個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我談一下我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共同商討。

國家在土地實行聯產責任制承包土地時,是按當時人口數把土地分配到戶的,並且為了保證生產責任制長期不變的決心,把承包時間由原來的十年結束後,變為三十年不變。現在三十年還沒到期,十九大又決定,在原來三十年不變的基礎上,再順延三十年,實際土地承包期已經劃到了2057年。

土地生產責任制的原則是:在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說白了一句話土地長期穩定不變。

當然,在這幾十年過程中,農民家庭的人口會肯定有多多少少,增增減減的變化,這是自然規律。

人口增加的想要地,人口減少的不想退地,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有政策規定,一般人都可認可。那麼有人會提出了,如果這戶農民全家都去世了,他的土地怎麼辦?是不是可以把地收回來重新分給沒有地的人呢?

當然,這裡還牽涉一個土地確權問題,首先我認為,土地確權和原來的土地生產責任制並無衝突,相反,土地確權是對生產責任制的法律確認,是把農民土地以法律形式確屬下來,是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的法律支持。

再回到原來的問題上,實際在土地承包法上己經有過明確的規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該農戶人員全部死亡,沒有了繼承人,原承包人的土地可以由村裡收回。如果有子女有繼承人,這些土地應該由其子女繼續承包。

有人提出,既然土地確權了,子女是另一戶了,其父母的土地應該與子女無關。

這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看父母子女在最初分地時是否為一戶。因為當初分地是按人口以戶為單位分的,當初父母子女共為一戶,後來分戶時土地在大家庭內部做了再分配,分成了兩戶甚至三戶,實際上這幾個新戶還共同擁有的是原來老戶名下的土地,沒有改變。那麼現在父母去世了,戶口本上沒人了,其土地就應該由子女繼續種植。其實這種情況在現在農村極為普遍。

另一種情況,在當初分地時,父母和兒女已經分戶,土地也各自分開,現在都已經各自做了確權。這種情況下,父母去世,戶口本上己經沒人了,依照承包法,土地可以收回,由集體另行處理。

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是,即使這戶土地由集體收回,生產組也很難再把土地分給增添人口的家庭,因為農村分地是一件極為嚴肅和麻煩的事情,在國家土地政策保持穩定不變的大框架下,一般生產組很難做到土地的再調整。因此,對於戶口本上人口全部消失的土地多由其子女親屬繼續經營,即使沒有繼承人的農戶的土地,生產組也是做為機動地承包給個別農民,象徵性地收取一些承包費用了事。





閒聊農家


按照政策規定,承包戶全戶消亡的農戶,承包的土地應由集體組織收回。有能力調整土地的集體組織,調整給沒有土地的農戶。但二輕承包至今,沒有土地的太多,而且有先有後,無法調整。只能由集體組織按市場行情轉租給其他農戶。如果說繼承,在中國土地是沒有繼承權利的,只能繼承土地營經權。


手機用戶兩袖清風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不能用於繼承的,只能由同一戶口的人繼續使用。例如你戶口和爺爺在一起,爺爺去世后土地就屬於你。如果你姑姑的戶口不在爺爺那,你姑姑就不能取得土地。


講法講理


土地確權後,承包戶所有人都去世了,土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重新發包!(其實,第二輪土地分地時就有文件規定,全戶消亡的承包戶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收回重新發包。)


布衣真言


土地承包確權後,如果出現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家庭農場中的承包經營人死亡,依據承包合同,應由死亡者的家庭成員繼續承包,如果死亡者沒有家庭成員,近親屬,則由被承包方收回,從新利用!


孔順福


餘下以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轉移、終止等,都應當以村委會和農戶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依據,脫離合同約定以外的的活動不受保護,不然承包合同豈不是一紙空文。如果承包合同有未盡事項也應該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法定原則雙方協商處理(一己之見,不足為憑,有錯見諒)。


日月光3D


這個問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沒有直系親屬繼承(這裡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其他直系親屬不能享受)、就得歸集體所有。(個人觀點)


暫時先不公開身份


承邀答,土地確權後,戶口簿上的成員都去世了,土地誰繼承的問題:依據“土地屬集體所有”的原則,戶口簿上的人都去世了,土地由集體收回.發包給沒有承包土地的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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