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環保政策性關停,作為招商引資企業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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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注於企業拆遷/徵收/關停維權,提醒您:


 本文以甲建材廠訴當地區政府、鎮政府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一案為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近年來,隨著環境保護力度的加強,環保類、禁養類政策性關停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早些年參與招商引資的企業,因為當時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辦理各項許可類手續上,多被開通了綠色通道,或取得手續的程序快捷,或只需有政府方書面或口頭承諾而不用辦理相關手續。而這些卻為後期遭遇的政策性關停留下了不利於企業方的隱患。此時,企業主一定不要恐慌,堅定維權的信心,尋找專業人士的協助,必然能通過法律救濟方式,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案件介紹

  

  2009年5月21日,作為當地鎮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甲建材廠與乙鎮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租賃土地用於興辦碳酸鈣製造企業。2015年5月,乙鎮政府向甲建材廠負責人下發《通知》,稱“根據環保局《環境問題整治名單通知》規定,經區鎮兩級政府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甲建材廠必須在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關停。2015年8月,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甲建材廠在石灰生產時有粉塵等大氣汙染物產生需要配套環保設施,其配套的環保設施未驗收,石灰生產項目即投入正式生產,作出責令停止石灰項目生產並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的處罰決定。2015年9月,市環保委員會作出《督辦通知》,要求區政府督促乙鎮政府按照《環境問題整治名單通知》落實環境整治。2015年11月高淳區環保局、區工信局和鎮政府請示區政府,請協調供電部門對包括甲建材廠在內的四家單位立即採取斷電措施。同月,區政府向區供電公司作出《實施停電函》,函請供電公司對包括甲建材廠在內的四家單位做好停電工作。隨後,甲建材廠被停止供電。經過交涉,乙鎮政府同意參照《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細則》給予甲建材廠27萬補償,乙建材廠未予同意。就此各方未能就甲建材廠被關閉事項的補償達成一致意見。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甲建材廠沒有配套經驗收合格的環保設施,其從事的石灰生產對環境汙染處於持續狀態,依據《環境保護法》第60條規定,區政府有權責令甲建材廠停業或者關閉。由於甲建材廠從事碳酸鈣(石灰石)生產,嚴重汙染周邊環境,區政府和乙鎮政府關閉該企業於法有據,並沒有賠償或補償的義務。甲建材廠主張確認區政府及鎮政府關閉甲建材廠行為違法並責令其作出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甲建材廠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甲建材廠存在未經環評許可擅自生產、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違法情節,但對該違法行為應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乙鎮政府未經法律授權決定關閉甲建材廠,該行為超越職權。區政府向區供電公司發送《實施停電函》,其目的是實施關閉該企業的決定,該行為系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政府未經法律授權,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該行為同樣超越職權。鑑於甲建材廠未經環評許可擅自生產,且存在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的行為,該企業恢復生產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乙鎮政府決定關閉甲建材廠的行為和區政府要求區供電公司停止向甲建材廠供電的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遂判決撤銷一審裁判,確認乙鎮人民政府向甲建材廠負責人發出《通知》行為違法;確認區人民政府要求區供電公司停止向甲建材廠供電行為違法。

  

  三、律師說法

  

  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我們不難看出:

  

  首先,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論是徵遷實務中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責令限期騰退土地決定,要想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必須自身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權,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次,停業關閉大致包括撤回許可性關閉的程序和處罰性關閉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有兩種,即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而企業關停程序只能適用一般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和一些單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性關閉企業的程序如下:立案、調查取證、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聽證)停業整頓、作出關停的初步決定、通知聽證、正式決定關停、送達並告知權利、繳銷許可證或執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關閉。任何一項程序都必不可少,執法程序合法化,方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性關停、關閉中,供電、供水公司受政府機關所託無故終止供水供電的行為,不論是從行政法角度還是從民法角度,皆屬違法、違約行為。

  

  本案中,兩級法院都以當事企業存在嚴重汙染環境行為,不符合環保標準為由不支持或規避當事企業主張的賠償、補償要求,有違行政法規定的信賴保護原則。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均有規定,涉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劃調整、禁養劃定範圍調整而造成的關停關閉中,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行政許可的,也要給予合理的補償。作為招商引資企業,正是基於對政府的信賴而加大投資在當地開展建設、生產,應當受到行政法規定的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企業主當堅定維權信念,信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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