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架先動手最後被反殺,為何這個結局跟“花臂男”事件截然相反?

前陣,崑山“花臂男”砍人被反殺事件引全國關注,最終警方將於海明砍殺“花臂男”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於海明不負刑事責任,無罪釋放,輿論一邊倒地為這個結果熱烈鼓掌。

然而,今天為大家講述的案件,雖也有先動刀一方最終卻被反殺的情形,但殺人者卻被判無期,兩案的區別在哪裡,讓我們一同一探究竟。

事件經過

女人間的糾紛,引發男人間的衝突

2014年7月10日晚上,張海翔的外甥女王菁因在KTV與一個名叫欣欣的女子發生口角,被欣欣的男友高立名毆打受傷住院。張海翔趕到醫院看望王菁,知道了事情經過。他想辦法打聽到高立名的電話,打電話讓高立名到醫院來賠禮道歉,把醫藥費了了。但高立名態度傲慢,一口回絕了。

約架先動手最後被反殺,為何這個結局跟“花臂男”事件截然相反?

7月12日,張海翔找到高立名經常去的KTV,揚言不賠醫藥費就要捅他,但高立名正巧不在。第二天,這事傳到高立名耳朵裡,他找到自己的幾個朋友,叫上他們一起約張海翔出來。早上9點多,高立名給張海翔打電話,約好在黑河市合作區某加油站處見面,談醫藥費的事。

動手打人,反被打死

高立名到加油站時,見張海翔已經將車停好在等他了,便手持鎬把衝到跟前說,要怪就怪王菁欺負欣欣,今天我是來揍你的!說完便開始揍張海翔。跟在高立名後面來的5個朋友也陸續下車,見到高立名拿鎬把追打張海翔。

張海翔見這陣仗,便跑回自己車上,從正駕駛腳踏架下拿出一把軍刺尖刀,回過身開始反擊高立名。高立名見到尖刀開始逃跑,不料被石頭絆倒,張海翔撲上去騎在高立名身上捅了他一刀。這時,在現場圍觀的李大強、張玉寧等5人趕緊上前把張海翔拉開,搶下其手中的尖刀,手持木棍、鐵棍踢打張海翔。

約架先動手最後被反殺,為何這個結局跟“花臂男”事件截然相反?

張海翔又撿起高立名掉落的鎬把反擊,雙方對打了一陣,直到張海翔被打暈倒地。失血倒地的高立名被李大強、張玉寧等人送往醫院的搶救途中死亡。

張海翔醒來後,知道自己把高立名傷得不輕,他忍著一身傷痛打算駕車到滿洲里躲一陣子,結果在駕車逃至黑河市愛輝區罕達汽鎮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法醫鑑定,高立名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致胸部開放性損傷,右肺、膈肌及肝臟破裂大失血死亡。張海翔左尺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肋骨骨折屬輕傷二級。

法院觀點:若判10年,則罪責行不相適應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海翔因索要醫藥費一事和高立名發生爭吵後,高立名持鎬把毆打張海翔,張海翔與高立名發生廝打後,張海翔持尖刀故意傷害高立名身體,並致高立名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張海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高立名持鎬把首先毆打張海翔,高立名在本案中有過錯。張海翔辯護人所提被害人的過錯是本案產生的根本原因,張海翔一時激憤犯罪,主觀惡性不深,應酌情從輕判處;張海翔積極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坦白情節,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但辯護律師所提建議判處張海翔有期徒刑十年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張海翔的罪責刑不相適應,不予採納。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決

張海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海翔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經濟損失579607.00元。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約架先動手最後被反殺,為何這個結局跟“花臂男”事件截然相反?

◆ 案件回頭看 ◆

張海翔其人

1979年6月,張海翔出生於黑龍江省海倫市,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黑河市。

1999年9月17日,張海翔因犯搶劫罪被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經減刑于2003年1月14日釋放。

張海翔有沒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在崑山“花臂男”事件中,當花臂男從車上拿出砍刀砍向自行車主時,此時符合特殊正當防衛中“正在行兇”的情形,已經嚴重危及了自行車主的人身安全。而自行車主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砍刀進行反擊,並將不法侵害者擊退,這時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但在不法侵害者已經被擊退並往車後方逃跑的過程中,此時自行車主繼續追砍的“防衛”行為,最終是結合監控視頻、口供、證人證言、屍檢報告以及車輛搜查情況等查明事實以及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來認定的。

本案中,高立名首先實施了毆打行為,張海翔從被動挨打,到從車中拿出尖刀反擊,前後形勢才發生扭轉。那麼高立名在逃跑的過程中摔倒後,張海翔實施的捅刺行為恐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被認定為“防衛”行為。但是,需考慮到,除了高立名之外,還有5名隨高立名一同到現場的男子,這些人可以被視為有潛在行兇動機的同夥。而且,事實證明,張海翔在手中的尖刀被幾名男子搶奪後,遭到了毆打,並被打暈和導致多處骨折。

兩案相對比,如果張海翔上訴,他是否有獲改判的可能?請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案件來源: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件。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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