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宗教神學信仰與邪教“神崇拜”的本質區別和思考

2018年4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再次闡明瞭中國政府“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政策”的立場。多年來,我國宗教走出了一條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發展、發揮宗教界積極作用的成功道路。尤其是宗教界對各類邪教始終保持了鮮明的反對態度,這為辯明正邪、防範和打擊邪教起到了良好作用,也促使宗教生活健康發展。

對宗教神學信仰與邪教“神崇拜”的本質區別和思考

筆者從事教育挽救工作多年,與涉邪人群進行思想溝通的時候,涉及最多的、也是邪教人員提出的最普遍的一個問題就是“宗教信仰自由”。他們常常強調自己信奉邪教屬於“信仰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拒不承認參加的是邪教組織。為了解決涉邪人員的這種錯誤認識,我們在同他們交流時,往往要從宗教的起源、歷史、教義、特徵等方面來講清宗教與邪教的區別。這裡就有一個問題:涉邪人員由於沒有分辨宗教與邪教的能力,卻較容易被邪教拉入泥潭,這是為什麼?也就是說,涉邪人員雖然搞不清宗教與邪教的區別,但他們可以兩頭都不涉及,為什麼偏偏走入邪教?這裡除了家庭原因、個人經歷等因素外,筆者認為他們身處於一定的“崇拜文化”環境中而造成“信仰模糊”認識則是一個重要原因。下面筆者就從宗教與邪教不同的“信仰”出發,對宗教與邪教的信仰區別這一問題闡述一些看法,僅供商榷。

一、 民間“崇拜文化”中的有神論現象

這裡的“崇拜文化”是指社會主流意識形態外的、由歷史生成或遺留下來的各種文化現象。如民間信仰和崇拜風俗(如媽祖崇拜、關公崇拜等)及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等。而這種“崇拜文化”的前提是“信仰自由”,即允許主流意識形態外其他文化的並存和繁榮。當今,社會多元化的文化格局已經形成,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流的社會意識形態是我國文化生態的主體。但同時,民間的“崇拜文化”的各種活動亦佔據了很大的市場。尤其是植根於鄉土社會的一些傳統文化,其中的家族式祭拜文化的活泛現象非常普遍。如民間的有關“神明、鬼魂、天象、風水”等風俗崇拜(有的學者稱為“民俗宗教”)活動常有發生,“鬼神”觀念大有人信。在此文化背景下,當各種邪教思想浸入到這種有神論的土壤時,就不可避免地會湧現出“神崇拜”行為。可令人擔憂得是,許多人把這種有神論觀念或崇拜文化等同於“信仰自由”,甚至將加入邪教組織也視為“信仰自由”的表現。

二、 宗教信仰是人類精神發展的歷史過程

如果從歷史的跨度看“宗教信仰”問題,它只是人類跨入文明發展的一個自然過程,因為宗教本身就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如原始宗教既是原始社會氏族制度的伴生品又是人類先祖對自然和人自身探索的精神積累。在舊石器時代後期,人類發展到晚期智人階段,就開始有了宗教的崇拜現象(原始宗教的“五大崇拜”),這在古人類學的考古中都有所發現。如尼安德特人的葬穴(距今7萬年左右),就表達了遠古人類對“靈魂”的崇信。我國的紅山文化遺址(牛河梁“女神”)則是“生殖崇拜”的證明。而這些人類宗教思維的產生和積累,是經歷了從原始的自然崇拜到多神崇拜再到一神崇拜的漫長過程,最後才形成了較完整的宗教信仰體系。所以說精神崇拜現象是人類文明史中的自然過程,而隨著社會物質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的認識也從早期的宗教思維轉變成理性的科學思維。例如:從哥白尼的《天體運行論》(1543年發表)到牛頓的《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1687年發表)再到達爾文的《物種起源》(1859年發表)的三百多年間,許多重大的科學發現及由此樹立的科學思想和哲學思維(如:費爾巴哈1841年發表的《基督教的本質》),已經終結了上千年的宗教式思維,表明了人類理性思想最終戰勝了神學。

三、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內涵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時也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對以上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應正確理解其內涵,也就是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 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所以“信仰自由”可以歸納為兩個方: 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這才是較全面的法律內涵理解。同時,任何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以“信仰自由”為藉口而超越法律的規定。對宗教信仰皆如此,對邪教違法活動更是應堅持依法打擊和懲處,這一點毋庸置疑。

四、 “宗教信仰自由”是個體的選擇自由

當宗教文化由“氏族---部落宗教”發展成“民族---國家宗教”後,宗教作為普遍意識形態就逐漸被統治者所掌握。這也就可以理解西歐中世紀“政教合一”的神學統治為什麼是社會進步的桎梏了?人類需要不斷地探索自然並改造世界,而認識和改造自然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實踐中探索和實驗。但這種實證方法恰恰無法證明神的存在和宗教精神對世界的指導,相反卻證實了科學的邏輯思維才是人類認識世界本質的途徑。所以當哥白尼或後來的布魯諾受到宗教迫害時,科學的新曙光已經開始降臨到另一片天地,這就是經過文藝復興思想解放後的人性和理性的世界,這個世界也同時宣告了神學統治的結束。

新興的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方國家都實行了政教分離的國策,宗教的信仰不再是國家的統治意志,而是由個人自主選擇。其實,對信教的個體而言,個體思想是不可能在宗教中任意奔放的,個體只不過是對宗教的信仰有了選擇的自由。因為經過上千年的歷史生衍,各種宗教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獨有文化特質。如各宗教在各自的教義、制度、儀式、教團等諸方面所留存下來的傳統要素,已經成為“神聖”而不可擅動。宗教傳統的這種獨立性本身就是約束性和排他性。例如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都有各自的教理教義體系。難道能夠人為地把基督教“三位一體”的觀念讓佛教信徒去信奉嗎?或者面對“耶穌”聖像而自由地採用禮佛儀式嗎?顯然是不可能的! 即便在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等基督信仰的體系內,它們也有各自的教規禮儀,作為信徒只能遵守, 絕無自由改變的權力。因此,在宗教信仰自由下,信教的個體只有選擇信什麼宗教的自由,並無任意改變宗教本身的自由。

五、 傳統宗教的神學信仰核心

當原始宗教由“單一的、抽象的”觀念逐步演變成完整的、成型化的觀念後(即由“靈魂”觀念發展到“神”觀念),神學的輪廓就漸漸清晰起來。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墓葬、巫術、神話、祭祀(包括天文、藝術等早期文明形式)等等與宗教有關的事物,在經過民間和國家不同層次的篩選後,最終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文化意識形態,這就是宗教的神學信仰理論。而這一理論體系在歐洲中世紀“經院哲學”中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家托馬斯 · 阿奎那(約公元1225---1274)所著《神學大全》中,就神學信仰提出了612個問題,全書有“問難”萬條左右。其核心就是“神本體”問題。托馬斯認為:人生的全部價值就是證明“上帝”的存在,甚至認為“哲學是神學的婢女”。而“神本體” (即託氏論證“上帝”存在的五個推論:第一推動者、第一原因、必然的實體、絕對完善的存在、無限智慧的創造者) 作為“最高形式”和“最純粹的現實性”是不能夠用“理性真理”去理解的;同時論證:要完全認識“上帝”,在現世尚不可能,只有在死後方能實現。這種神學理論就是所謂的“托馬斯主義”。後來託氏的理論被教皇欽定為天主教的官方神學。

在這之前和之後的基督神學發展中,儘管有“唯名論”與“唯實論”等爭論,但最後對“神本體”的基本定義為:唯一的、永恆的創造主。其形式為:“三位一體”的“精神實體”。 這裡的“三位一體”是指“上帝”只有一個,包括“聖父、聖子、聖靈”三個格位,又完全同具一個本體,是為一個“獨一真神”。這就是基督神學的“唯一性”。這裡的“精神實體”是指“上帝”存在於“精神”中,是彼岸世界的“實體”;而人在活著的現實中是不可能認識“上帝”的。也就是說,“上帝”雖然“存在”,但不可能、也會在現實中出現。

六、 邪教是歪曲、破壞宗教神學信仰的“邪惡創造者”

明白了基督神學的核心信仰後,再看邪教的“神崇拜”,就會一目瞭然地知道其邪說思想完全是對基督神學的歪曲和破壞。邪教“神崇拜”的核心是“教主崇拜”,而“法輪功”的李洪志、“全能神”的“女基督”、“門徒會”的“三贖基督”等邪教偶像,它們的創造者都是現實中的人,都是自我披上“神”外衣的凡夫俗子。基督神學信仰的“神本體”的“唯一性”,在邪教這裡變成了“隨便性和隨意性”。趙維山隨便找了一個“女瘋子”(楊向斌),“女瘋子”隨意亂說一通話,就成了“全能神”的教義(如:“話在肉身顯現”)。李洪志隨便編一本書(《轉法輪》),隨意吹噓自己能控制地球爆炸,就成了“宇宙主佛”。照此邏輯,凡有亂世野心者皆可自演成“神”。這也難怪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新興宗教運動”起始,半個多世紀來,這個世界上出現了何止千百個“上帝”。如大衛·考雷什、吉姆·瓊斯、文鮮明、麻原彰晃等等。他們都說自己是“上帝”的

代言人,都可以“拯救人類”。可一個比一個惡毒,製造了“韋科慘案”、 “瓊斯鎮慘案”、“東京地鐵毒氣案”等著名邪教殺人慘案。

諸多“邪神”的出現,諸多信奉“邪神”的信眾的參與,使得宗教與邪教的界限在普通民眾中變得模糊起來,這就是現實中存在的

“信仰模糊”問題。而這一現象又讓宗教神學信仰的“唯一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這種挑戰,宗教界雖多次發聲抨擊邪教,但囿於宗教本身的侷限性,對此“信仰模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而澄清“信仰模糊”問題,不但可以還宗教之原本面貌,更是可以讓假冒宗教名義的邪教暴露出其本性,為“信仰群體”來明確方向。

七、 宗教神學信仰與邪教“神崇拜”的本質區別

前文已經說過,邪教的“神崇拜”本質就是教主崇拜。那麼,宗教的神學信仰與邪教的“神崇拜”有怎樣的區別?簡要闡述如下:

(一)、 宗教的“神本體”神學信仰是不能動搖和改變的

先要明確“神學信仰”的核心是什麼?就是對“神本體”不能動搖的信仰。例如基督教所信守的“信經”(尼西亞信經)中明確地規定:1、相信上帝為“獨一、全能的父”和“創造有形、無形萬物的主”。2、相信耶穌基督“在萬年以前與父一體”,“受生而非被造”。3、相信聖靈(聖神)“是主、是賜生命的”,“與父子同受敬拜、同受尊崇”等。以上這些“信經”的內容經過古老的傳授後,最後定型於公元4世紀末。如《尼西亞信經》就是公元325年在尼西亞公會議上並由君士坦丁大帝裁決而確定下來的。由此,“信經”成為基督教正統派教會的法定信仰準則。另外,從基督教發展的歷史角度看,儘管經歷了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以羅馬天主教為首的天主教會喪失了對宗教的最高管理權和解釋權,但基督教的“神本體”信仰沒有動搖。直至今日,信“上帝”依舊是“神學信仰”的基礎和核心。

(二)、 邪教的“神崇拜”是教主的肆意編造

再看邪教的“神崇拜”,完全與宗教“神本體”的核心信仰內容大相徑庭或水火不容。以“全能神”邪教為例:首先,“全能神”就根本沒有“三位一體”的“神本體”信條,僅這一點它就與正統宗教徹底地背道而馳了。打著基督的名義卻沒有“三位一體”的信仰豈不是笑話!其次,它的所謂“女基督”的說法是效仿邪教“呼喊派”編造出來的。邪教“呼喊派”根據《腓立比書》1章21節“因我活著就是基督”的這句話,認為每個信徒都是基督,於是邪教中就有了什麼“張基督”、“李基督”。而“全能神”在編造“女基督”時,又引用《耶利米書》31章22節的一句話“耶和華在地上造了一件新事,就是女子護衛男子”。認為“女基督”到世上來的目的是“護衛”男基督的,因為男基督的救贖工作還不夠全備。在以上邪教所尋找的所謂“聖經根據”中,完全歪曲了《腓立比書》和《耶利米書》的教義原旨,而熟悉《腓立比書》和《耶利米書》的人都會知道,它們的原義本是指要對基督耶穌篤信不疑,“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腓立比書》第1章第3段:“為基督而活”第20、21節)。請注意:此處第1章的第3個小標題是“為基督而活”,本意是講基督徒要發揚基督精神,無論是死是活都要篤信基督來傳福音。而這種“發揚基督精神”的含義在邪教的手裡被篡改成了“我就是基督”。類似歪曲或篡改《聖經》原義的例子在“全能神”邪教的教義中還有很多,這裡不再贅述。

邪教“全能神”的首創人趙維山,原本就是“呼喊派”的骨幹成員。其逃到河南後,又糾集當地的“呼喊派”人員逐步組成了“全能神”的邪教班底。所以趙維山編造出“女基督”而成為邪教人群信奉的一個“崇拜偶像”,也是水到渠成的事。因為只有打著基督教的名義而又否定宗教“神本體”的信仰,才能將“神”的光環設法套在人的身上,這也是邪教通過“神崇拜”達到教主崇拜的唯一途徑。

(三)、 邪教“神崇拜”的核心是“人本體”膜拜

如前所述,宗教的“神本體”信仰必須具有唯一性。這也是由神學信仰的最終目的所決定的。神學的終極目的是向人類展示“啟示真理”,即通過對“神本體”(“上帝”)的存在、本體、本性及其同世界、人類的關係上來論證“終極真理”。這種論證需要從哲學、倫理學、宗教學、自然科學等方面來綜合運用而達到邏輯的統一,才可能獲得那個所謂的“終極真理”。因此,沒有了“神本體”信仰就等於抽掉了神學信仰的基石,因為沒有了“上帝”也就沒有了“啟示真理”。

反過來再看邪教。邪教的“神崇拜”的表面也是披著“神”的外衣,而其核心卻是教主崇拜。由於教主是人(現實中的活人),就算再聰明的人也無法通過“啟示”來證明自己。因為“神啟示”這種命題本身就不可能在現實中得以證明---在現實中能被證明的事物就屬於科學了---因此,任何“神啟示”只能是神學信仰的範疇。

明白了這一點就等於揭穿了邪教的“假神”本性。而對信奉邪教的信眾來說,他們的“神崇拜”其實是教主進行“精神控制”的結果。這些控制手段包括引誘(欺騙)、排他(通過封閉外界信息,讓信眾與社會環境隔離)、恐嚇(精神暴力和物質暴力)、獎勵(對教內賣力人員的提升)等等。而邪教的精神控制是沒有任何信仰內容可言的,只是灌輸了一些“神崇拜”的觀念。如“法輪功”的“真善忍”、“全能神”的“神的作工”等。這些邪教觀念與神學信仰的“啟示”完全是兩碼事,而邪教的各種“教義”更似乎採取了實用主義的方法,如“法輪功”的“講真相”和“救度世人”等,“全能神”的“神的作工”和“建立神的國度”等。邪教的這些關注不是嚮往彼岸世界而是盯住現實世界,不是探索人類或世界的終極目的是什麼?而是披著“神外衣”來迷惑信眾,以便從現實世界中攫取利益。所以,邪教“神崇拜”的真正偶像是“人本體”,即對教主的膜拜,與信仰毫無關係。

以上主要是從宗教神學“神本體”信仰與邪教“人本體”教主崇拜這兩個方面論述了宗教信仰同邪教“神崇拜”的區別。當然,邪教對其信眾的精神控制更多地體現在教主的意志和現實行為方面。例如2015年中國實施司法改革後(其中“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李洪志就乘機煽動大陸的“法輪功”殘留人員對中國政府進行誣告濫訴活動。這種教主的現實陰謀轉化成“法輪功”痴迷者的具體行為,就是“人本體”(教主)通過精神控制操縱涉邪人員的典型事件。這同時說明,邪教宣揚的所謂“教義”或“經文”完全是在“神崇拜”的幌子下實行的教主專制話語權,其信眾的“信仰自由”也完全沒有自由可言,信奉邪教的信眾只能是邪教教主擺弄的傀儡。

總之,如何區別宗教與邪教的本質不同,可以在思想文化、法律規定、社會功能等諸方面進行比較;而“信仰”問題則是分辨這兩者最核心的要素。所以,只有瞭解了宗教神學信仰的內容,才會更好地幫助大眾防範和抵制邪教,同時也是挽救涉邪人員的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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