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實施的全國性新規: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可入刑!

【全國性實施的全國性新規: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可入刑】

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根據《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決定》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友1:信用卡就是信用消費,怎麼會入刑?你可以打成老賴進行信用管控,但是靠國家機器介入催收?

網友2:這確實只是一個商業問題,那我問一下,欠供應商5萬元入不入刑,欠薪5萬元入不入刑? 欠個人債權人5萬元入不入刑?

《決定》對什麼是“惡意透支”也作出進一步明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網友3:銀行自己授信的,憑什麼由國家催收,信用不過關的人你給高額度信用卡 導致惡意透支,這鍋本該銀行自己背。

網友4:唉,這是法律在幫銀行進行風控,這樣銀行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髮卡!銀行真的不應該將信用卡發給沒有還款能力的人,特別是不要發給在校學生。以前信用卡是發給富人,現在信用卡是發給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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