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徵求意見 股份回購能算重大利好嗎?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 股份回購能算重大利好嗎?

繼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之後,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又分別出臺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表明,A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將有望迎來全新的格局。

在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進行修訂以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僅僅侷限於減資、與其他公司合併等。而在修訂之後,新增了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涉及面更廣,也更具實操性。

從此次滬深交易所出臺的《細則》看,箇中的亮點是不言而喻的。一是《細則》賦予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多的自主權,大大提升了便利度。像上交所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不再設置前置條件。對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問題,《細則》亦有詳細的規定,像自有資金、發行優先股與債券募集到的資金、發行股份超募資金、募投項目剩餘資金甚至是借款等,都可用於回購股份。二是對“忽悠式”回購採取針對性的措施。與“忽悠式”增持一樣,上市公司的“忽悠式”回購亦不乏見。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購,滬深交易所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股份回購工作。三是設置股份回購的窗口期制度。像上交所明確回購期間減持限制,尤其是在進行護盤式回購期間,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公司股份。

而且,對於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實施的“護盤式”回購,證監會在日前發佈的通知中還特別強調,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完畢。正是由於《細則》的面面俱到,以及證監會要求護盤式回購限期完成,股份回購也被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

客觀上,此次從《意見》的發佈,到滬深證券交易的《細則》,及至證監會的通知,既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亦有市場本身倒逼的因素在內。比如今年以來,滬深股市持續下跌,為了市場維穩,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除了出手增持之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也掀起一股高潮。有回購股份減少註冊資本的,有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的,也有回購股份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

但要將股份回購解讀為重大利好,個人以為是值得商榷的。從今年特別是近幾個月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案例看,雖然金額達數百億元之多,但真正用於減少註冊資本的卻是極少數。而且,儘管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不能用於質押,不擁有投票權,不能參與分紅。但投資者也必須意識到,除了減少註冊資本的股份回購能增強股東權益,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外,其他諸如用於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的回購,其對於市場維穩只能發揮短暫的作用。

其實,無論是回購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也好,還是用於股權激勵也好,這些股份本質上也只是在有限的時間內被鎖定,一旦員工持股計劃到期或股權激勵股份解禁,這些曾經從從二級市場回購的股份,最終還是會“迴流”到二級市場上。即使曾經在股市維穩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後的拋售,也會在市場上形成拋售壓力。

因此,股份回購並不能算什麼重大利好,只能算是一時的利好。事實上,目前已實施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在回購完成後,其股價重歸下跌通道的不在少數。因此,《細則》的出臺,將更方便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但顯然不能算什麼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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