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琪的世界
依我之見:A,如果該房男方‘’婚前‘’既首付又分期付款該房餘款‘’則該房全部產權歸男方;B,如果‘’婚後‘’男方繼續分期還貸餘款則該房部分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一,案例介紹中提到男方為結婚而婚前購房並支付首付款並隨後分期付款。如果男方為結婚而購買住房,婚前以自己的個人的財產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並在婚前仍以個人婚前財產分期支期了該房的餘款,也就是說男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該房全款,那麼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就屬於‘’婚前男方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二,如果該房男方為結婚而在結婚前購房並用個人財產僅僅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而該房隨後的分期付款則發生在二人締結婚姻關係領取結婚證後,那麼結婚後分期付款所支付資金所形成的這一部分房屋產權依法就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國家住房按揭房貸款的規定首付款一般佔該房的百分之三、四十的比例,分期付款佔該房首款一般在百分之七、八十的比例的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分割該房在‘’結婚後分期付款這一部分財產‘’時可依據購買合同和銀行按揭房貸款合同,以及結婚後分期付款的事實二人均分該部分產權。
唐先明75443043
女方肯定能分到錢啊。婚後,夫妻二人不管誰賺的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他的錢就是你的錢,當然你的錢也是他的錢,用他工資還房貸就是用你們共同財產還房貸,房子肯定有你的一份。
這一點你絲毫不用擔心。那麼,你能分到多少呢?首先,房子的首付是誰出的呢?從你的口氣看,應該是男方出的首付。那房子扣除首付的那一部分,用你老公工資還款的那一部分有一半是你的。不但這部分是你的,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房子的增值部分,你也有份,也是要按比例分給你的。
舉個例子。為了便於計算,都取整數。房子購買時價格100萬,首付款30萬,是男方出的。婚後,用男方工資還款,一共還了20萬,還有五十萬沒有還完。這時候,你們的房子漲價了,總價漲到了240萬。如果此時,你倆婚姻出現問題,那你應該得到多少錢呢?答案是,你可以分24萬。你們還款20萬,這裡有你一半,你應該分得10萬,佔10%。你們房屋又增值了140萬,這140萬,你仍然可以分10%,也就是14萬。所以加一起,你能分24萬。
所以放寬心,房子肯定有你的分。不過你問這個問題,是不是你和你老公感情不好啊,這麼早就想後路,還是多把心思用在怎麼維護你們夫妻二人感情上吧!
小偉胡侃
關於夫妻房產的所有權,我前不久才諮詢了當地房產管理中心,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夫妻名下的房產,在2008年10月前購買的,不管房產證是辦的哪一個人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議分割的。
2008年10後購買的房產,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房產,屬於個人單獨所有。文中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按照政策規定,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年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胡楊傳說
女方也只能分到還貸部分的一半,無法享受到房產增值的收益。
婚前階段婚前一方男方已經付清購房款並取得房屋產權的,在離婚時該房屋仍為產權登記男方方的個人財產,男方個人財產,女方淨身出戶。婚前,男方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僅僅是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在離婚時依然算個人財產,女方淨身出戶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個人存款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一起還貸,房屋一直登記男方名下的,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將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但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一方應補償對方,並且,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其實十賠九不足,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實則很少,同時很多案例是男方工資還貸,女方日常開銷,所以呵呵。婚前,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均應視為夫妻雙方按各自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夫妻雙方父母的出資視同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基本上誰出錢多保護誰,誰出錢裝修,傢俱,買車誰腦子進水。
婚後階段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出資款都是婚後取得的雙方存款,基本上平等份分割,除非有夫妻財產協議或其他約定。婚後,由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在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是認定贈與一人的意思,但切記必須登記一方名下,流水做清楚。婚後,由男方的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男方一人名下,但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看主貸次貸,不登記名字也可以家屬公積金參與還貸)以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產權登記一方應補償對方,十賠九不足原理依然適用。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離婚時一般認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按登記情況及出資比例分割。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按出資比例分割。婚後,男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或者賣掉自己婚前的房產置換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一般認定該房屋是個人婚前財產的自然轉化,並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不屬於生產、經營、工資等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屬於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將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知道加名字的重要性了吧。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增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增值發生的原因不同,有自然增值與主動增值。前者是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行為無關;後者因為夫妻對房屋付出勞動所致,如對房屋的裝飾裝修而產生的增值,收了租金。那麼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部分是個人財產,而租金等就屬於夫妻共同。至於那種因為一方限購,又因為愛情,一方父母購房又登記到對方名下的案例,昨天講過了,就不重複了。總之自己研究下來,目前的婚姻法是保護出資為主,保護婚前財產不轉化成夫妻共同,當然也保護加名字只要你有本事加上去,同時單純從財產角度看,房子和老婆都比較適合先用起來再說,等到條件好了再換,如果不換人,僅僅是去體驗下世界這麼大,男人女人的種類這麼多,多體驗下,也不會對財產分割有任何影響,畢竟物權是物權,婚姻是婚姻。
上海灘小律師
夫妻離婚後,一方婚前首付婚後還款的房產,另一方是否能分到該房產,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協議離婚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
訴訟離婚
首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即屬於夫妻財產。
雖然房屋由一方婚前付首付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然後,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但是法條在此規定上採用的為“可以”,根據現實情況的不同,也會有不同的分配方案,若將房屋歸登記一方會出現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在締約人之間產生,因此,購房一方在婚前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離婚後仍然由其償還貸款。
律師說
先說結論:女方是可以分得一部分錢的。
首先,該房屋由男方婚前個人購買,應該是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儘管男方只是付了首付,婚後還在繼續還貸,但根據《物權法》中規定的“不動產權屬登記主義”和離婚訴訟的司法實踐來看,該房屋一般認定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並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其次,男方婚後雖然只用個人工資進行還貸,但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男方婚後的個人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非他的個人財產。夫妻關係是一種方方面面都緊密相連的特殊關係,夫妻雙方在經濟方面是難以分割的。就像題目中所言,男方用工資還貸,女方用工資開銷生活,不可能算清楚究竟是誰欠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最後,正因為如此,在司法實踐中一方婚前所購房屋在婚後的共同還貸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並且,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價值有所增值的,應當按照增值後的價格分割,而不是單純地以當初共同還了多少錢的房貸,就分一半的錢給女方。
比如,房屋原來總價100萬,夫妻雙方共同還貸20萬,那麼共同還貸部分就占房屋價值的1/5。離婚時該房屋價值已經漲到200萬,那麼共同還貸部分的實際價值就是40萬,女方可以分得其中一半即20萬。
綜上所述,女方可以就共同還貸部分的實際價值,分得其中一半錢款,由男方支付給女方。
冰焰
大實話:婚後房子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可以分到錢的。
現在來說,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夫妻之間的相互生活依賴性已經沒有那麼強了,然後再加上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夫妻間很容易就出現矛盾,所以,離婚現象也是越來越常見。不過,現實中很多情況都是男方有房了女方才會結婚,而結婚後基本上也都是男方來支付月供,所以不免會讓一些女性擔心,自己也沒有參與房子的首付,也沒參與月供的還款,那麼這離婚了,自己是否能夠分到房款呢?
其實,這個完全不用擔心,就算是婚後女方沒有參與到月供還款,也沒有支付首付,那麼兩個人離婚了,還是有機會分到一部分房款的。
首先來說,如果房子是婚前男方購買,那麼一般情況下會登記在男方名字下面,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講,這套房子是屬於男方所有。當然,如果也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就相當於女方也是購買參與者,這種情況下不用說女方離婚後也能夠分到房款,所以,這也是很多女性在結婚時為什麼要在房本上加自己的名字的原因了。不為別的,就是給自己留個保障。
所以,這裡咱們就重點說女方沒有在房本上加名字的情況,也就是說房本上只有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同樣女方還是能分到房款的。
這時候就要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個方面來將房款進行價值劃分,比如說房子購買時價值250萬,然後男方婚前首付了50萬,而婚後還貸款還了200萬,現在房子價值500萬。那麼就按照夫妻二人各自出錢佔比來分錢。
婚前男方支付的錢那肯定是屬於男方個人所有,也就是說,男方在婚前付的錢已經是佔了五分之一的資產價值。而婚後所支付的月供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無論女方是否用自己的工資還了月供,哪怕是女方結婚後一直在家裡閒著,那麼婚後的一切收入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還貸的200萬就應該算作是夫妻二人共同還貸。也就是說,相當於夫妻各還了100萬貸款。那麼這樣一來,就相當於妻子佔了房產總價值的五分之二,丈夫佔了五分之三。那麼現在房子價值500萬,夫妻二人離婚的話妻子就能分到200萬,丈夫則可以分到300萬。
所以,總的來說,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收入,無論是男方的還是女方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都需要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配,而婚前財產則屬於個人所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看你嫁的人人品如何咯。
前夫也是婚前買房,婚後男方工資還貸,嫁給他後,他只負責供房物業費,其它日常開銷伙食樣樣他一毛不拔,全部默認是老婆承擔,他供房有票據,我買菜是沒有任何票據的,他處處看不起老婆,說是買菜煮吃花不了多少錢,離婚的話,女方是吃虧,因為數目沒票據,壓根沒那個明賬,他也不認什麼數目,相處越久,越覺得他算計得精,不過嘛,當初為了儘早跟他離婚,不值得拖,就什麼都不要了。
繁若無風
當女方和女方父母要求沒房不嫁的時候就應該想到,不勞而獲。
離婚案件中因為房和錢導致離婚的,大多是被物化的女方和女方的父母。認清楚一點,結婚不是一種交易,所謂郎才女貌是最差的結合,雙方必須達到平衡,郎才隨年齡在增長,女貌隨時間在降低,女方該做什麼能再次達到平衡。
平衡尺偏向哪一方,另一方就會覺得不舒服。離婚案中聽的最多的是女方聲嘶力竭的喊,男人就該賺錢養我,孩子,自己打麻將,孩子丟男方父母的比比皆是。男方外出務工,女方精神肉體出軌的也很多。女方這樣做等於把自己放到人家的刀俎之上。期待別人對你好,不如自己能照顧好自己,兩個獨立的個體,共同面對生活中的艱難困苦。遇到困難就想想當初的選擇,堅持溝通,生活會更美麗。